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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59(东南电子)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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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1359 东南电子 更新日期:2024-11-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11-22 16:43│东南电子(30135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 致: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南电子”)委托,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仇文奎(以下 简称“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增持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及增持人的如下保证: 1、其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其提供给本所的上述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 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本次增持所涉及的各方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增持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仇文奎。 (二)根据增持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 2024年 11月 20日在深交所网站(https://www.szse.cn/index/index.html/)、证 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 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zhzxgk/)的查询,增 持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综上,本所认为,增持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及于 2024年 5 月 22 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增持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3,073,396 股,占增持前公司总股本的 15.23%,并通过一致行动人乐清市 众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80,100股,占增持前公司 总股本的 0.68%。 (二)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公司于 2024年 5 月 22 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基于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和 未来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坚定信心,维护股东利益和增强投资者的信心的目的,增持人计划自 2024 年 5 月 22 日起 6 个月内(除 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的期间之外),通过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200 万元, 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 增持人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 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三)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交易记录及增持人的确认,2024年5月23日至2024年11月 22 日,仇文奎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 公司股份 35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41%,增持总金额为人民币 6,578,515.00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 完毕。 (四)本次增持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交易记录及增持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3,423, 396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15.64%,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管献尧、赵一中、乐清市众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 36,841,693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42.92%。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增持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四) 在 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 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 每 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 。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公告文件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持有公司股份 13,073,396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15.23%, 增持方及其一致行动人管献尧、赵一中、乐清市众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6,491,693 股, 占公司 总股本比例为 42.51%。 增持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3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1%,本次增持的 比例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五、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情况 2024年 5月 22日,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就增持计划、 增持目的、增持资金、增持方式、增持期间等事项进行了披露。 2024年 8月 22日,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增持股份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 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 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2/1d0e01b0-a777-4da3-86fa-3a372470c873.PDF ─────────┬──────────────────────────────────────────────── 2024-11-22 16:43│东南电子(301359):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 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仇文奎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本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仇文奎先生计划自 2024 年 5 月 22 日起 6 个月内, 通过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200 万元(均 含本数,下同),增持所需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5 月 22 日披露于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 2024 年 5 月 23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2 日,仇文奎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350,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41%,增持总金额为人民币6,578,515.00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仇文奎先生出具的《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现将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情况 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总经理仇文奎先生。 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持有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 增持主体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仇文奎 13,073,396 580,100 15.23 0.68 仇文奎、管献尧和赵一中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仇文奎系乐清市众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述股东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6,491,693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42.51%。 3、截至本次增持计划披露日前 12 个月内,仇文奎先生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4、截至本次增持计划披露日前 6 个月内,仇文奎先生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和未来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坚定信心,维护股东利益和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拟增持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6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200 万元,增持所需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 筹资金。 3、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仇文奎先生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 本次增持计划。 4、本次拟增持股份的实施期限:自本次增持计划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 增持的期间之外)。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 6、本次增持不是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特定身份时也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7、本次增持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增持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安排。 8、本次增持主体仇文奎先生承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增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其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并在增持期间以及增持计划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9、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 短线交易等行为。 三、增持计划实施结果 2024 年 5 月 23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2 日,仇文奎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350,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41%,增持总金额为人民币6,578,515.00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后股份变动情况: 增持主 增持前 本次增持数量 增持后 体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 (%) (股) (%) 直接 间接 直接 间接 350,000 直接 间接 直接 间接 持股 持股 持股 持股 持股 持股 持股 持股 仇文奎 13,073 580,1 15.23 0.68 13,42 580,1 15.64 0.68 ,396 00 3,396 00 仇文奎、管献尧和赵一中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仇文奎系乐清市众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6,841,693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42.92%。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增持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 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3、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未减持公司股份,并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律师核查意见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增持的增持主体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符合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股份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 四)项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仇文奎先生出具的《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2/434b66b0-ad3b-4dd1-afe4-b97a147e1d2c.PDF ─────────┬──────────────────────────────────────────────── 2024-11-14 17:50│东南电子(301359):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南电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致: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 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东南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的 2024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2.公司 2024 年 10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 议公告》; 3.公司 2024 年 10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 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 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召开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 14:30 在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十一路 218 号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8 楼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仇文奎先生主持。 3.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伙企业股东的持股证明、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以 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9,005,2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738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01,0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37%。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4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10,8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96%。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5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9,506,3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224%。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 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59,492,9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5%;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5%;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797,4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 600%;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69%;弃权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1%。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4/79a2b1ec-2c0f-44bb-8ae3-2b45d9db0886.PDF ─────────┬──────────────────────────────────────────────── 2024-11-14 17:50│东南电子(301359):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4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十一路218号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8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含通讯视频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仇文奎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1名,代表股份59,506,3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9.3224%。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名,代表股份59,005,2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38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1名,代表股份501,0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3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2名,代表股份1,810,8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1096%。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名,代表股份1,309,7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5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1 名,代表股份 501,0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37%。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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