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62 民爆光电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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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8:50 │民爆光电(301362):国信证券关于民爆光电2024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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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8:08 │民爆光电(301362):国信证券关于民爆光电2024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情况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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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6 18:36 │民爆光电(301362):关于参加2024年深圳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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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 │民爆光电(301362):2024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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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 18:30 │民爆光电(30136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民爆光电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 │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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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 18:30 │民爆光电(301362):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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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18:10 │民爆光电(301362):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进展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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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 00:00 │民爆光电(301362):国信证券关于民爆光电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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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 00:00 │民爆光电(301362):国信证券关于民爆光电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金额、调整投资结构及延期并使用节│
│ │余资金投资新项目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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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 00:00 │民爆光电(301362):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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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8:50│民爆光电(301362):国信证券关于民爆光电2024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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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光电(301362):国信证券关于民爆光电2024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6/f1d9e3fb-f419-4800-a822-c3a3691d821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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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8:08│民爆光电(301362):国信证券关于民爆光电2024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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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光电(301362):国信证券关于民爆光电2024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情况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0/5f091ffd-a577-4483-911d-1efe250f60e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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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6 18:36│民爆光电(301362):关于参加2024年深圳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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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由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
导、深圳上市公司协会与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2024 年度深圳辖区上市公司集体接待日”活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
如下:
本次活动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网站(https://rs.p5w.net),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全景财经
,或下载全景路演 APP,参与本次互动交流,活动时间为 2024年 12月 12日(周四)14:30-17:00。届时公司高管将在线就公司 2023
年度业绩、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融资计划、股权激励和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
欢迎广大投资者踊跃参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6/b0180e63-8ab9-4ff4-943b-c9ec7a9956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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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民爆光电(301362):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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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光电(301362):2024年三季度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6/7b72908b-7d80-468e-9d55-d78305b48b3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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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 18:30│民爆光电(30136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民爆光电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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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
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深
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 2024 年 9 月 28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决议公告》;
3.公司 2024 年 9 月 28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及涉及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
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9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召开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 年 9 月 28 日,公司以公告的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下午 14:45 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园一路西侧)润恒工业厂区 2#
厂房 5 楼大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谢祖华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
4 年 10 月 14 日 9:15 至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
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4 日9:15 至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伙企业股东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明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5,00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的 72.684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19,9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1%。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1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0,1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 11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5,220,1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971%。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
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04,670,000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为1,483,309 股。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2023 年修订)》
(深证上〔2023〕1142 号)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 103,186,691 股。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
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金额、调整投资结构及延期并使用节余资金投资新项目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75,154,5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9%;反对 4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4%;弃权 19,3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4,5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39
3%;反对 4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903%;弃权 19,304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05%。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下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4/bb20b3c6-3885-45a6-b6db-0d6d580c3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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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 18:30│民爆光电(301362):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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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光电(301362):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4/9c7e9f17-ec66-4bb0-a3fa-f2676648e28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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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18:10│民爆光电(301362):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进展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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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光电(301362):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进展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08/52f1a060-7ea5-449d-af5b-f3ffec32a15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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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 00:00│民爆光电(301362):国信证券关于民爆光电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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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保荐人”)作为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爆光
电”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民爆光电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
项目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07 号
)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 2,617万股,发行价格为 51.0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3,597.85 万元,扣除本次发
行预计发行费用 9,299.08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4,298.7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职国际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天职业字[2023]42700 号)。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四方
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情况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
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投资项目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 建设期
1 LED 照明灯具自动化扩产项目 59,020.56 59,020.56 36 个月
2 总部大楼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1,151.36 31,151.36 24 个月
3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20,000.00 20,000.00 不适用
合计 110,171.92 110,171.92 -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29,904.61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累计投入募集资
投资金额 金金额
1 LED 照明灯具自动化扩产项目 59,020.56 59,020.56 6,848.08
2 总部大楼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1,151.36 31,151.36 1,006.53
3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20,000.00 20,000.00 20,000.00
4 超募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不适用 不适用 2,050.00
合计 110,171.92 110,171.92 29,904.61
三、 本次增资的基本情况
“LED照明灯具自动化扩产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民爆、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为便于该项
目有效推进,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5,670.30 万元向惠州民爆增资,其中 1,000 万元计入惠州民爆注册资本,4,670.30万元计入资本
公积。
四、 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项目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惠州民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6年 9月 6日
法定代表人 刘志优
注册资本 7,000.00万元
实收资本 7,000.00万元
注册地址 惠州市惠澳大道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金达路 3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 惠州市惠澳大道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金达路 3号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公司持有 100%股权
主营业务 LED商业照明产品的研发、生产
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 公司生产基地,主要负责 LED面板灯、支架灯等产品生产
最近一年经 科目 2023年/2023-12-31
项目 基本情况
审计的财务 总资产 44,223.15
数据(万元) 净资产 14,409.63
营业收入 26,394.55
净利润 780.47
五、本次增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本次增资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利,公司、惠州民爆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公司、惠州民爆、保荐机构
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等四方将严格按照监管协议内容,对涉及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七、相关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 9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
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向全资子公司惠州民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有利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顺利实施,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2024年 9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
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向全资子公司惠州民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有利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顺利实施,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规定。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 9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
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主要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关审议及决策程序充分、恰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民爆光电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
资以实施募投项目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28/885e23f6-f7ea-42c2-9186-108065319c0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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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 00:00│民爆光电(301362):国信证券关于民爆光电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金额、调整投资结构及延期并使用节余资
│金投资新项目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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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光电(301362):国信证券关于民爆光电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金额、调整投资结构及延期并使用节余资金投资新项目的核
查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28/8a7a7a89-28d5-40f3-a697-4b040785f7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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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 00:00│民爆光电(301362):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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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4 年 9月 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
一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
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惠州民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民爆”)增资。本次交易不构
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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