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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62(民爆光电)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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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1362 民爆光电 更新日期:2026-04-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4-23 17:29 │民爆光电(301362):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6-04-23 17:29 │民爆光电(301362):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6-04-16 18:24 │民爆光电(301362):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6-04-16 18:21 │民爆光电(301362):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6-04-07 20:05 │民爆光电(301362):厦门厦芝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 ├─────────┼──────────────────────────────────────────────┤ │2026-04-07 20:05 │民爆光电(301362):厦门厦芝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 ├─────────┼──────────────────────────────────────────────┤ │2026-04-07 20:05 │民爆光电(301362):关于现金收购厦门厦芝精密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 │2026-04-07 20:05 │民爆光电(301362):现金收购厦门厦芝精密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 ├─────────┼──────────────────────────────────────────────┤ │2026-04-07 20:04 │民爆光电(301362):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 │2026-04-07 20:01 │民爆光电(301362):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 ─────────┬──────────────────────────────────────────────── 2026-04-23 17:29│民爆光电(301362):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补充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经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 4月 23日(星期四)下午 14:45。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谢祖华先生 4、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园一路西侧)润恒工业厂区 2#厂房 5楼大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4月 23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4月 23日上午 9:15—下午 15:00期间的任 何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5 人,代表股份 78,974,6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53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人,代表股份 75,00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83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0 人,代表股份 3,974,5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1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1 人,代表股份 3,974,6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0 人,代表股份 3,974,5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18%。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04,670,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 1,483,309股,不享有股 东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03,186,691股。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现金收购厦门厦芝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972,0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7%;反对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72,0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6%;反对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王立峰律师、罗杰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b42180b3-ab33-4dee-9e50-9b2be792f5df.PDF ─────────┬──────────────────────────────────────────────── 2026-04-23 17:29│民爆光电(301362):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 (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年 4月 23日召开的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公司 2026年 4月 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公告》; 3.公司 2026年 4月 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议案及涉及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本次股东会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 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 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 4月 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年 4 月 23日召开本次股东会。2026年 4月 8日,公司以公告的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年 4月 23日下午 14:45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园一路西侧)润恒工业厂区 2#厂房 5 楼大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谢祖华主持。 3.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 4月 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 3日9:15至9:25,9:30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4月 23日 9:15至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 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伙企业股东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75,00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的 72.683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97 4,5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18%。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71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3,974,6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19%。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 7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8,974,6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5357%。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 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1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04,67 0,00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为 1,483,309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2025 修订)》(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03,186,691 股。 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 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现金收购厦门厦芝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78,972,0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7%;反对 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972,0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 46%;反对 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4%;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下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6b03d195-4a6a-48db-8bee-bd479749a7cb.PDF ─────────┬──────────────────────────────────────────────── 2026-04-16 18:24│民爆光电(301362):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补充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经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 4月 16日(星期四)下午 14:45。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谢祖华先生 4、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园一路西侧)润恒工业厂区 2#厂房 5楼大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4月 16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4月 16日上午 9:15—下午 15:00期间的任 何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7人,代表股份 77,848,8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4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人,代表股份 75,00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83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2 人,代表股份 2,848,7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0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3人,代表股份 2,848,8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人,代表股份 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2人,代表股份 2,848,7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07%。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04,670,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 1,483,309股,不享有股 东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03,186,691股。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840,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1%;反对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63%;弃权 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中小股东总表 决情况: 同意 2,840,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16%;反对 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0%;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264%。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王立峰律师、罗杰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7/7f9f2d5c-32d4-491a-9417-0fe0c43e411d.PDF ─────────┬──────────────────────────────────────────────── 2026-04-16 18:21│民爆光电(301362):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 (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年 4月 16日召开的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公司 2026年 4月 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公告》; 3.公司 2026年 4月 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议案及涉及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本次股东会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 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 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 3月 3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年 4月 16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年 4月 1日,公司以公告的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年 4月 16日下午 14:45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园一路西侧)润恒工业厂区 2#厂房 5 楼大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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