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68 丰立智能 更新日期:2025-10-1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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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19:17 │丰立智能(301368):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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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19:17 │丰立智能(301368):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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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19:17 │丰立智能(301368):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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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19:17 │丰立智能(301368):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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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19:17 │丰立智能(301368):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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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19:17 │丰立智能(301368):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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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19:17 │丰立智能(301368):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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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19:17 │丰立智能(301368):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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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19:17 │丰立智能(301368):总经理工作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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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19:17 │丰立智能(30136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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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19:17│丰立智能(301368):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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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
递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在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重大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
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信息传递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如有)及派驻董事、监事(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股子
公司。
第五条 重大信息是指发生或即将发生的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有关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包括:
(一)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件及其他重大事件;
(二)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披露的股权变动信息、控制权转移信息、重大经营管
理信息;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认为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全面、真实的报告重大事件。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还应当督促其他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重大信息报告职责。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指定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一名或多名员工担任信息监控人员,协助其履
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并应在本部门、本子公司设置合适的程序,确保信息监控人员能够监控并上报公司的重大事项。但部门负责人
和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并不因为设置信息监控人员而免除。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信息监控人员发现拟发生的事件中可能包含符合信息披露标准和范围的信息时,应经本部门负责人/
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确认后,以邮件形式将包含该等信息的相关书面材料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同时抄送本部门负责人/
各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建立重大信息的管理日志,记录信息要点及处理情况。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24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
(一)公司拟将该重大事件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时。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上述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
行处理。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对于需要事先经独立董事认可的重大
事件,董事会秘书在向董事长报告的同时,应当同时向独立董事报告。
第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向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时应将拟报告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以面谈、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
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各种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咨询。第十三条 根据重大事件的
披露与审议要求,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信息报告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清单,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提供董事会办公室所要求的
各类信息及与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相关的协议、合同等备查文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履行持续报告义务。
第三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或即将出现本制度规定的
需要报告的重大信息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任何信息报告义务人因工作需要对外披露公司重大信息,除应遵守公司保密规定外,应将其拟披露内容报董事会办公
室审查。尚未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对外公开。
第十七条 在所报告的信息未得到无需披露的决策之前,信息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信息的知情者应继续严格保密。在所报告的信息
需要履行披露程序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信息的知情者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严格保密。对暂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但后续可能
构成披露信息的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后续进展。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因瞒报、漏报、误报或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信息报告义务,导致重大信息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
的,公司将追究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
职、降薪、开除、经济处罚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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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19:17│丰立智能(301368):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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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立智能(301368):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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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19:17│丰立智能(301368):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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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立智能(301368):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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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19:17│丰立智能(301368):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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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
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决定。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
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并应保证参加会议的委员有充分的时间了解相关议案的内容从而作出独立的判断。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
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立即
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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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19:17│丰立智能(301368):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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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非独立董事和领取津贴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通过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
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应当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
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立即
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c2e07630-f89c-46c4-bde1-7c196c7034a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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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19:17│丰立智能(301368):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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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立智能(301368):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9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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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19:17│丰立智能(301368):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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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立智能(301368):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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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19:17│丰立智能(301368):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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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
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
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
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
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规则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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