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69 联动科技 更新日期:2025-10-1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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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7:58 │联动科技(301369):关于注销及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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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18:12 │联动科技(301369):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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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18:12 │联动科技(301369):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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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16:54 │联动科技(301369):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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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16:34 │联动科技(301369):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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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6:44 │联动科技(301369):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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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6:44 │联动科技(301369):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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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8:52 │联动科技(301369):国泰海通关于联动科技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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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8:52 │联动科技(301369):关于参加2025年广东辖区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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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7:37 │联动科技(301369):关于注销及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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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7:58│联动科技(301369):关于注销及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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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4月 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和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总额不超过 60,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总额不超过 40,000万元(含本
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该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5年 5月 13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4月 18日、2025年 5月 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一、注销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的情况
公司前期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村支行、中国银行佛山南海光明新城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
行营业部开立了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2025 年 7 月 1 日、2025 年 7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鉴于公司对前述现金管理专
用结算账户无后续使用计划,故将相关账户予以注销,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1 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 80020000022447557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罗村支行
2 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 80020000022447546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罗村支行
3 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 80020000022447535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罗村支行
4 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 80020000022447524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罗村支行
5 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 中国银行佛山南海光明 719880428167
有限公司 新城支行
6 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 中国银行佛山南海光明 663980477439
有限公司 新城支行
7 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723707246
有限公司 公司佛山分行营业部
二、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的情况
近日,因购买新的现金管理产品需要,公司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村支行、中国银行佛山南海光明新城支行开
立了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1 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 80020000023717397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罗村支行
2 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 80020000023717386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罗村支行
3 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 80020000023717375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罗村支行
4 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 80020000023717364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罗村支行
5 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 中国银行佛山南海光明 704280795967
有限公司 新城支行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上述账户将专用于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结算,不会用于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0/3cf26d52-4298-4195-868b-8a84cdaef2e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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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18:12│联动科技(301369):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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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
托,就贵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
《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
所律师现场列席并见证本次股东会,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8月 22 日作出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并于 2025年 8月 26日公告了《佛山市联动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决定于 2025年 9月 25日召开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
39-5288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杭州分所 电话
: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
5000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重庆分所 电话: (86-23) 8860-1188 大连分
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传真: (86-23) 8860-1199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纽约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西雅图分所 电话: (1-425) 448-5090
传真: (1-737) 215-8491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本次股东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
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出席登记方法等内容。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会召
开 15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会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召开。
2.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佛山市南海国家高新区新光源产业基地光明大道 1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张赤梅女士主持。
3.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分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9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
:30 和 13:00-15:00)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9月 25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
网络投票服务。
4.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
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致。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5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5,574,5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70,575,398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622,947股,回购股份不享有表
决权,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9,952,451股)的65.1507%。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表明贵公司截至2025年9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
东名册》,上述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亲自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 74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807,98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46%。
(三)根据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及《股东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对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股东
会对议案进行现场表决时,由股东代表、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二)根据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如下议案:
1. 审议《关于 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379,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8%;反对 1,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05,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8%;反对 1,15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6%;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6%。
根据清点后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前述第 1项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均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合法
、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5/bcba1a65-16f0-46ec-ba52-e2c312df765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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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18:12│联动科技(301369):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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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5年 9月 25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25 日 9:15 至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国家高新区新光源产业基地光明大道 16号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四)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赤梅女士主持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9人,代表股份 47,382,4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353%(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
总股本为 70,575,398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622,947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 69,952,451股)。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57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5.15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4 人,代表股份 1,807,9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4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4人,代表股份 1,807,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4人,代表股
份 1,807,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46%。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7,379,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8%;反对 1,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 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05,0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8%;反对 1,15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6%;弃权 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6%。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鸿燕律师、杨楚寒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
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
效。
六、备查文件
1、《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5/5c769dd1-ae3f-4df7-a37e-8c1e24fd598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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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16:54│联动科技(301369):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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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9月 19日召开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经全体与会职工代表表决,选举李军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职工代
表董事,李军先生与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第二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自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李军先生当选公司职工董事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3/1c380c4f-de43-45f8-a369-ad97d17d544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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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16:34│联动科技(301369):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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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动科技”)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赤梅女士及其一致行
动人郑俊岭先生关于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通知,鉴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张赤梅女士、郑俊岭先生(以下合称为“
双方”,单独称“一方”)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合称“原协议”)即将到期,为维护公司控
制权的稳定性及提高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效率,双方于近日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
告如下:
一、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情况
2019年 6月、2021年 9月,张赤梅女士与郑俊岭先生分别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同意就行使联
动科技的股东权利及董事权利时保持一致行动事宜,前述协议有效期为联动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目前该
协议有效期即将届满,为维护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强化双方作为联动科技的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保证对联动科技经营决策的共
同管理,提高联动科技重大事项的决策效率,双方同意在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继续保持一致性及持续性,并于 2025年 9月 19日签
署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该《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自 2025年 9月 22日起至 2028年 9月 21日。
二、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时,张赤梅女士为联动科技的第一大股东,持有联动科技 32.52%股份,郑俊岭先生为联动科技的第二大股
东,持有联动科技 31.24%的股份。双方共同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时,除前述股份外,双方均未以任何其他方式持有联动科技的
股份及/或表决权。
双方共同确认,自公司设立至今,双方在行使公司股东及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表决权时一直根据协商一致的结果进行表
决或投票,行使其各自股东及股东会/股东大会权利时一直保持高度一致行动关系,双方存在事实上一致行动关系且共同为联动科技
的实际控制人。
2、双方一致确认,为巩固双方对联动科技的共同控制,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双方在联动科技
的股东会及董事会就任何事项进行表决时继续保持一致。
双方应事先进行充分的沟通及协商,并按照双方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由各自在股东会及/或董事会行使相关权利。若双方就如何
在股东会及/或董事会行使权利在充分沟通协商后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不得将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如出现
其他方提交的提案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在董事会会议或股东会会议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时,双方将均投反对票。
除涉及关联交易事项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外,双方应保证在出席公司股东会及/或董事会时按照双方事先协商一致的意见行使。
作为联动科技的主要股东,双方确认将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在公司日常经营中保持一
致行动,以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方式在联动科技的股东会及/或董事会上行使对应的权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行使向股东会(包括临时股东会,下同)提交各类议案的提案权以及做出其他意思表示;
(2)行使股东会及/或董事会(通过双方各自及/或共同提名的非独立董事行使,若有)审议各项议案的表决权;
(3)行使向股东大会推荐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权;
(4)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及/或董事会召集权、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等股东权利;
(5)行使其他与召集、召开股东会及/或董事会相关的股东权利;
(6)就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其他需要由股东会及/或董事会审议批准、表决的事项行使股东权利。
双方在委托代理人行使联动科技股东权利时,双方的代理人代为行使联动科技股东权利时亦必须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3、双方承诺,任何一方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通过协议、授权、信托或者其他方式委托本协议之外的他人代为持有或代为管理
或代为行使。
4、本协议签署之后,双方因增持、受让、送股、增发股份、股权激励等原因主动或被动增加的持有联动科技股份适用本协议。
5、本协议在下列条件之一满足时自动终止:
(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双方不再被认定为联动科技的实际控制人。
(2)联动科技所发行的股票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3)至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三年。
6、双方进一步共同承诺:
(1)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或撤销本协议,本协议所有条款均为不可撤销条款。
(2)任何一方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第三方签署与本协议内容相同、近似的协议或合同。
(3)双方应当积极签署所有其履行本协议的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签署的文件、采取的
行动等)。
(4)若本协议因任何原因不得实施,为本协议之目的,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
(5)本协议的任何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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