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70 国科恒泰 更新日期:2025-06-0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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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19:47 │国科恒泰(301370):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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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9 15:52 │国科恒泰(301370):长城证券关于国科恒泰2024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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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9 15:52 │国科恒泰(301370):关于提前归还部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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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20:02 │国科恒泰(301370):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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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20:02 │国科恒泰(301370):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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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16:52 │国科恒泰(301370):关于举行2024年度暨2025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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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17:42 │国科恒泰(301370):长城证券关于国科恒泰2024年度持续督导现场培训情况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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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17:40 │国科恒泰(301370):长城证券关于国科恒泰2024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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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8 19:57 │国科恒泰(301370):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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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00:33 │国科恒泰(301370):2024年度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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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19:47│国科恒泰(301370):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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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下简称“权益分派
方案”)已获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未来实施2024 年
度权益分派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股权登记日当日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后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 0.84 元(含税),本次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分红股。在利润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如发生变
动,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每股分配额进行调整。
2、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
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 A 股股票,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此次回购
已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实施完成。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为 3,635,860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
派。以实施 2024 年度权益分派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470,600,000股扣除股权登记日当日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 3,635
,860 股后的股本 466,964,14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84 元(含税),拟合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 39,22
4,987.76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
(含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分红(含税)=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39,224,987.76 元/470,600,000
股*10 股=0.833510 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每股现金红利(含税)=0.833510 元/10=0.0833510
元。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
价-0.0833510 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未来实施 2024 年度权益分派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股权登
记日当日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后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84 元(含税),本次分配不实施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分红股。在利润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如发生变动,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每股分配额进
行调整。
2、自公司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分派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及已回购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时间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70,600,000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3,635,860 股后的 466,964,140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84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
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756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
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
;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
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6
8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84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
有关规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 3,635,860 股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5 月 28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5 月29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权益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5 月 2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 年 5 月29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
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相关股东承诺,在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上述承诺的股票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折算的
每 10 股现金分红(含税)=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39,224,987.76 元/470,600,000 股*10 股=0.833510 元(保留六位小数
,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每股现金红利(含税)=0.833510 元/10=0.0833510 元。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833510 元/股。
七、咨询方式
咨询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 25 号 6 号楼 5 层 501C 室
咨询联系人:王小蓓
咨询电话:010-67867668
传真电话:010-67867668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2、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3/f609fd37-186c-4dfb-8ae0-2f98452798e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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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9 15:52│国科恒泰(301370):长城证券关于国科恒泰2024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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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恒泰(301370):长城证券关于国科恒泰2024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9/ac96522f-4a42-44a1-a402-863ee88c20c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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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9 15:52│国科恒泰(301370):关于提前归还部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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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1,1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公司将随时根据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
公司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21,10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公司严格遵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仅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
使用,资金使用安排合理,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2024 年 10 月 8 日,公司将部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2,000.00 万元提前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并将上
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此次归还的募集资金使用期限未超过 12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提前归还部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4)
2025年5月16日,公司将部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500.00万元提前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使用期限未超过
12 个月。同时,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累计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2,500.00 万元(含本次),公司尚未归还的募集资
金金额为 18,600.00 万元,公司将在规定期限内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9/1af6630b-5072-4976-8574-6f03ae4f7fa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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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20:02│国科恒泰(301370):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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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
见证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
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
四舍五入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的决议,公司于 2025 年 4月 2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
布了《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
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 25 号 6 号楼公司 410 会
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12 日。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470,600,000 股,其中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3,635,860 股,该等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66,964,140
股。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88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19,864,249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8.498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5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6,118,533 股,占公
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989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3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3,745,716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1.5096%。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刘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含通讯方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计票、监票。其中,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议案的已实施单独计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
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 2024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 审议通过《关于监事 2024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 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其中,公司已就上述第 5 项、第 6 项、第 8 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四)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字并存档。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6/05cded4b-afc9-4673-a73a-a1c6b91c473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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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20:02│国科恒泰(301370):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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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5 月 16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5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 25 号 6 号楼公司 410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冰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88 人,代表股份 319,864,2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4987%。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266,118,5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98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3 人
,代表股份 53,745,7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09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3 人,代表股份 53,745,7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096%。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3 人,代表股份53,745,7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096%。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470,600,000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3,635,860 股
,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66,964,140 股。
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319,229,3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015%;反对 562,9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0.1760%;弃权71,98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8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25%。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319,231,5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022%;反对 562,9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0.1760%;弃权69,78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8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18%。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中就 2024 年度工作情况进行了述职。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319,231,5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022%;反对 565,0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0.1766%;弃权67,68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8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12%。
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319,231,5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022%;反对 565,0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0.1766%;弃权67,68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8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12%。
5、审议通过《关于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319,220,5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988%;反对 619,3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0.1936%;弃权2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7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53,102,0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23%
;反对 619,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23%;弃权 2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4%。
6、审议通过《关于董事 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319,127,9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698%;反对 694,8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2172%;弃权4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2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53,009,4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00%
;反对 694,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29%;弃权 4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0%。
7、审议通过《关于监事 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319,127,9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698%;反对 694,8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2172%;弃权4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29%。
8、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319,220,2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987%;反对 626,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1958%;弃权1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5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53,101,7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17%
;反对 626,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51%;弃权 1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郑裕丰、朱哲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6/4800bb48-43a6-40e2-8e59-b230c61945b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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