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70 国科恒泰 更新日期:2025-11-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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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6:00 │国科恒泰(301370):关于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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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6:00 │国科恒泰(301370):关于取得发明专利证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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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1 19:02 │国科恒泰(301370):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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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1 19:02 │国科恒泰(301370):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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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06 │国科恒泰(301370):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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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05 │国科恒泰(301370):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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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04 │国科恒泰(301370):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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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7 18:08 │国科恒泰(301370):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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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6:14 │国科恒泰(301370):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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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6:14 │国科恒泰(301370):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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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6:00│国科恒泰(301370):关于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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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恒泰(301370):关于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4/ac3f039f-0489-4e31-afcc-4108019a004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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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6:00│国科恒泰(301370):关于取得发明专利证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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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具体情况
如下:
发明名称:医疗器械订单处理方法及装置
专利号:ZL 2024 1 0695604.6
专利证书号:第 8403515号
专利类型:发明专利
专利申请日:2024年 5月 31日
专利权人: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25年 10月 28日
授权公告号:CN 118674518 B
专利权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二十年
专利简介:
本申请实施例提供一种医疗器械订单处理方法及装置,方法包括:根据医疗器械订单管理系统中历史订单数据确定正常订单的数
据分布,根据设定异常检测模型确定所述医疗器械订单管理系统中当前订单数据中与所述正常订单的数据分布存在偏差的异常订单,
并将所述异常订单设置为可抢订单;通过集成模型的输出层输出可抢单客服;将所述可抢订单分配至所述可抢单客服的待处理工作页
面,并在接收到所述可抢单客服发送的清单请求后,将所述可抢订单的处理权限变更为该可抢单客服;本申请能够有效提高医疗器械
领域订单处理效率和准确率。
专利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权有效性及专利权人变更等法律信息以专利登记簿记载为准。
上述发明专利的取得有利于提升运营效率以及准确率。本次发明专利的取得不会对公司近期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有利于公司进一
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发挥自主知识产权优势,并形成持续创新机制,保持技术领先地位,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4/d46c1dae-8cdc-4d52-bfa0-b4175367714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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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1 19:02│国科恒泰(301370):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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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
见证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
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
四舍五入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的决议,公司于 2025年 10月 1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
布了《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
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 25号 6号楼公司 410 会
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31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5年 10月 31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年 10 月 27 日。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470,600,000股,其中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3,635,860 股,该等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66,964,140股
。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106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5,416,661股,占公司具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6.857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4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4,342,304股,占
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27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2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74,357 股,占公司具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01%。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含通讯方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计票、监票。其中,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议案的已实施单独计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
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2.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字并存档。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77bfce5c-731e-4fb4-bf81-a9f9dcf1a57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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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1 19:02│国科恒泰(301370):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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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恒泰(301370):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ee785bc0-6684-47d4-bd59-e5812ae892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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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06│国科恒泰(301370):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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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已于 2025年 10月 20 日通过
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
2、本次会议于 2025年 10月 27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冰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 9名,实际出席董事 9名(其中董事刘冰、肖薇以现场方式参加会
议,其他董事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
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审慎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号——公告格式:第 46
号上市公司季度报告公告格式》等相关规定编制了《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0月 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
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年第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874bdf0b-c666-4632-b392-b1431cbb924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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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05│国科恒泰(301370):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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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已于 2025年 10月 20 日通过
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了全体监事。
2、本次会议于 2025年 10月 27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何志光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 5名,实际出席监事 5名(其中监事何志光、仇连勇以通讯
方式参加会议)。与会监事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会议审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4、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
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对本次会议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内容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
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3f2a9015-ac59-48f1-be49-068eeab6de5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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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04│国科恒泰(301370):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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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恒泰(301370):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e7cb6706-689b-47b8-83c1-4f9e2703d53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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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7 18:08│国科恒泰(301370):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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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风险提示: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预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前述担保均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提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
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于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合并报表
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额为 18.55亿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 70%以上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 14.15亿元
;为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 4.40亿元。
上述额度按实际生效的金额(签订担保合同且额度有效期间内存续的担保)进行总额控制,在担保额度总额范围内,公司子公司
间可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的子公司仅能从股东大会审议时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的子公司处获得
担保额度。在担保额度总额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按担保余额进行分级授权,担保余额不高于 12.25亿元的对外担保(不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50%),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对单笔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无需再提交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担保余额高于 12.25亿元后的对外担保,授权董事会对单笔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述授权有效期
至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新的担保额度总额。
超出公司持股比例提供的担保,对超出公司持股比例担保部分被担保子公司其他股东应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反担保
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超出公司持股比例担保金额的 1.3倍。确因客观情况无法提供有效反担保的,在担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向被
担保子公司收取相应担保费用的方式防范代偿风险。
担保费用在担保事项实际发生(需清偿债务实际产生)后一个月内,按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向被担保子公司一次性全额预收。公
司持股比例对应的担保部分,担保费率为 1.00%/年;非公司持股比例对应的担保部分,担保费率为 2.50%/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2025 年 7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国科恒晟(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恒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安门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申请办理人民币 6,000万元授信额度,授信期限 1年,由公司为该笔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国科恒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 5,000万元授信额度,授信期限 1年。由
公司为该笔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本次为国科恒晟提供担保的事项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担保余
额未超出 12.25亿元),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国科恒晟本次担保前后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方持 被担保方 截至目前担 本次新增担 担保金额 是否
股比例 最近一期 保余额 保金额 占上市公 关联
资产负债 司最近一 担保
率 期净资产
比例
公司 国科恒晟 60.00% 97.82% 24,567.56 11,000.00 14.01% 否
注:本次公司为国科恒晟在招商银行授信额度 5,000万元提供的担保生效后,原公司为国科恒晟在招商银行的 667.56 万元尚未
履行完毕的担保责任在新担保合同中覆盖。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国科恒晟(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0年 4月 30日
3、注册地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 25号 6号楼 4层 410A 室
4、法定代表人:曲艺
5、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
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管理;市场调查;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承办展览展
示活动;会议服务;销售医疗器械 I类、II类、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机械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供应链管理。(市场主
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国科恒晟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股60.00%,李秀凤持股 40.00%。
8、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9、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指标:
单位:元
项目 2024年12月31 日(经审计) 2025年6 月30 日(未经审计)
总资产 479,913,030.18 674,572,124.31
负债总额 454,154,754.08 659,853,583.38
净资产 25,758,276.10 14,718,540.93
项目 2024年(经审计) 2025年1-6 月(未经审计)
净利润 24,170,844.55 11,853,725.53
营业收入 829,203,207.93 516,575,766.07
利润总额 32,290,362.14 15,628,783.90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国科恒晟向兴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安门支行
保证人: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国科恒晟(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期限:1年
3、担保金额:6,000万元
4、担保范围:为国科恒晟向兴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 6,000万元提供担保
5、其他股东是否提供担保或反担保:被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因客观情况无法提供担保及有效反担保。公司拟
采取向国科恒晟收取相应担保费用的方式防范代偿风险。担保费用在担保事项实际发生(需清偿债务实际产生)后一个月内,按实际
发生的担保金额向被担保子公司一次性全额预收。公司持股比例对应的担保部分,担保费率为 1.00%/年;非公司持股比例对应的担
保部分,担保费率为 2.50%/年。
6、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被担保对象未提供反担保。
(二)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国科恒晟向招商银行申请授信额度)
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保证人: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国科恒晟(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期限:1年
3、担保金额:5,000万元
4、担保范围:为国科恒晟向招商银行申请授信额度 5,000万元提供担保
5、其他股东是否提供担保或反担保:被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因客观情况无法提供担保及有效反担保。公司拟
采取向国科恒晟收取相应担保费用的方式防范代偿风险。担保费用在担保事项实际发生(需清偿债务实际产生)后一个月内,按实际
发生的担保金额向被担保子公司一次性全额预收。公司持股比例对应的担保部分,担保费率为 1.00%/年;非公司持股比例对应的担
保部分,担保费率为 2.50%/年。
6、被担保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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