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72 科净源 更新日期:2025-10-1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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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8:26 │科净源(301372):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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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17:00 │科净源(301372):关于公司接受实际控制人无偿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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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7:42 │科净源(301372):关于公司接受实际控制人无偿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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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00:00 │科净源(301372):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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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8:46 │科净源(301372):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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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8:46 │科净源(301372):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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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8:46 │科净源(30137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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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8:46 │科净源(30137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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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6:16 │科净源(301372):关于提前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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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9 18:41 │科净源(301372):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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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8:26│科净源(301372):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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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月 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42025023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 行 立 案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4 月 3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
2025年 9月 19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3 号,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5 年 9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的<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
2025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7号,现将具体情况
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净源或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
李崇新,男,1970年 11月出生,时任科净源总经理、北京科净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
经理,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王硕,女,1986年 7月出生,时任科净源监事、安装公司会计人员,住址:河北省深州市。
赵雷,男,1978年 11月出生,时任科净源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科净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
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科净源、李崇新、王硕、赵雷均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科净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 年 12 月至 2024 年 1月,科净源全资子公司安装公司为烟台合康物资有限公司、山东博淼实业有限公司、烟台宗西新型
材料有限公司以定期存单质押方式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 6,000万元、6,000万元、3,000万元,累计金额为 1.5亿元。上述担保
未履行科净源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科净源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
科净源自查后,案涉担保于 2024年 3月 31日前全部解除。公司于 2024年4月 30日披露了案涉担保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银行资料、询问笔录、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科净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李崇新作为科净源时任总经理及安装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全面负责科净源经营管理,签署案涉担保合同,未勤勉尽责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科净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硕作为科净源时任监事及安装公司会计人员,负责办理案涉担保业务,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是科净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硕存在不配合调查情形。
赵雷作为科净源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审批案涉担保资金调拨但未予以充分关注,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
第三款的规定,是科净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崇新给予警告,并处以 60万元的罚款;
三、对王硕给予警告,并处以 50万元的罚款;
四、对赵雷给予警告,并处以 4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
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
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十章第五节规
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
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0/5a965123-23a2-4eeb-b41c-cfe8fb4bbe9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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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17:00│科净源(301372):关于公司接受实际控制人无偿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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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受无偿担保暨关联交易情况概述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所需的资金需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35,000.00万元整的授信额度,
实际授信额度以相关各家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审批为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授信及担保金额可相互调剂,在此额度内由公司及全
资子公司根据实际资金需求向银行申请借贷。本次授信额度期限自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 2025 年年度股东大
会之日止。
该授信额度融资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葛敬先生、张茹敏女士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授信额度提供无偿
担保,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
fo.com.cn)刊登的《关于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
二、接受无偿担保暨关联交易进展情况
基于前期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及授权,因公司业务开展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科净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科净源设备安装”)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西区支行申请贷款,额度为 300万元整,贷款期限一年
。由公司实际控制人葛敬先生、张茹敏女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担保不向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
上述公司子公司接受无偿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
三、关联方基本情况
葛敬先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公司董事长,直接持有公司 23.99%股权。葛敬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张茹敏女士,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公司董事,直接持有公司 6.79%股权。张茹敏女士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接受担保主要内容
1、债务人:北京科净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西区支行
3、担保人:葛敬和张茹敏
4、担保方式:公司实际控制人葛敬、张茹敏以连带责任保证提供担保
5、担保金额:人民币 300万元
6、担保期限: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
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葛敬先生、张茹敏女士无偿为科净源设备安装申请贷款提供无偿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不收取任何
担保费用,公司也未向其提供反担保,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六、本年年初至今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5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累计接受由实际控制人提供无偿担保的余额为人民币 18,413万元(不含本次 300万元)。
七、备查文件
1、《借款合同》;
2、《保证承诺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9/ea5b5f63-beb2-42cb-b704-bc3300b2af7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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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7:42│科净源(301372):关于公司接受实际控制人无偿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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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受无偿担保暨关联交易情况概述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所需的资金需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35,000.00万元整的授信额度,
实际授信额度以相关各家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审批为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授信及担保金额可相互调剂,在此额度内由公司及全
资子公司根据实际资金需求向银行申请借贷。本次授信额度期限自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 2025 年年度股东大
会之日止。
该授信额度融资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葛敬先生、张茹敏女士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授信额度提供无偿
担保,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
fo.com.cn)刊登的《关于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
二、接受无偿担保暨关联交易进展情况
基于前期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及授权,因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科净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净
源设备安装”)的几内亚力拓西芒杜港口项目业务开展需要,拟委托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首创”)向保函开
立银行申请开立预付款银行担保函和履约银行保函,总额度为 923 万元。其中,预付款银行担保函额度为 554 万元,期限至 2025
年 12月 31日;履约银行保函额度为 369万元,期限至 2026年 4月 30日。
公司实际控制人葛敬先生、张茹敏女士为北京首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该反担保不向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
司提供反担保。上述公司接受无偿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
三、关联方基本情况
葛敬先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公司董事长,直接持有公司 23.99%股权。葛敬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张茹敏女士,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公司董事,直接持有公司 6.79%股权。张茹敏女士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及反担保主要内容
1、委托保证人:北京科净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保证人: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3、反担保人:葛敬和张茹敏
4、担保方式:北京首创提供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葛敬、张茹敏提供反担保
5、业务品种:向保函开立银行申请开立银行保函
6、担保金额:人民币 923万元
7、反担保保证范围:北京首创因承担保证反担保责任而支付的全部代偿款、资金占用费,以及被担保人应付的担保费、违约金
、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并包括因违约给北京首创造成的其他损失。
8、反担保保证期间:北京首创根据与保函开立银行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履行反担保义务而对外赔付之日起三年。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葛敬先生、张茹敏女士无偿为科净源设备安装开立银行保函提供无偿连带责任担保,不收取任何
担保费用,公司也未向其提供反担保,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六、本年年初至今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5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累计接受由实际控制人提供无偿担保的余额为人民币 17,490万元(不含本次 923万元)。
七、备查文件
1、《委托保证合同》;
2、《个人反担保函》;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6/6ff5f526-65e5-4330-832a-b875af55d83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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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00:00│科净源(301372):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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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月 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42025023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 行 立 案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4 月 3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
2025年 9月 19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3号,现将具体情况
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崇新、王硕、赵雷: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净源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
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科净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3 年 12 月至 2024 年 1月,科净源全资子公司北京科净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为烟台合康物资有
限公司、山东博森实业有限公司、烟台宗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定期存单质押方式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6000万元、6000 万元
、3000万元,累计金额为 1.5 亿元。上述担保未履行科净源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
露的重大事件,科净源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科净源自查后,案涉担保于 2024年 3月 31日前全部解除。公司于 2024年4月 30日披露了案涉担保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银行资料、询问笔录、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科净源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李崇新作为科净源时任总经理及安装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全面负责科净源经营管理,签署案涉担保合同,未勤勉尽责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科净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硕作为科净源时任监事及安装公司会计人员,负责办理案涉担保业务,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是科净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硕存在不配合调查情形。
赵雷作为科净源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审批案涉担保资金调拨但未予以充分关注,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
第三款的规定,是科净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崇新给予警告,并处以 60万元的罚款;
三、对王硕给予警告,并处以 50万元的罚款;
四、对赵雷给予警告,并处以 40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
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
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
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2、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信
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0/5ba659af-82cb-40ce-9bd7-4e47643b09f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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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8:46│科净源(301372):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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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净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对科净源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05
号)同意,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142,858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71,428,610.00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142,637,433.7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28,791,176.23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到账,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年 8月7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3]第 17-00008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依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的要求,将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人、
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公司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以下募集资金累计实际投入金额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拟 拟投入募集 累计已投入募
投资总额 资金金额 集资金金额
1 北京科净源总部基地项目 43,179.90 26,879.12 25,554.59
2 深州生态环保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8,608.01 6,000.00 1,883.57
3 补充流动资金 30,000.00 30,000.00 30,000.00
合计 81,787.91 62,879.12 57,438.16
三、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2023 年 9月 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
8,8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
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截至 2024年 9月 5日,公司已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18,800.00万元(含本数)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使用时间未超过 12个月,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已将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告知公司保荐人民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3月 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
币 3,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6个月,公司独立董事对
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截至 2025年 9月 10日,公司已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3,000.00万元(含本数)归还至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使用时间未超过6个月,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已将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告知公司保荐人民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在确保资金安全且不影响募投项目实施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不
超过 4,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6个月,到期前将归
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通过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00%测算,预计可为公司节约潜在利息
支出 60万元(仅为测算数据,不构成公司承诺),有利于加强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保障,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本次补充流动资金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直接或者间接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证
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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