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73 凌玮科技 更新日期:2026-01-1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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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7 16:55 │凌玮科技(301373):关于收购江苏辉迈粉体科技有限公司控制权的进展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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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8:14 │凌玮科技(301373):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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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7:51 │凌玮科技(301373):关于以现金方式收购江苏辉迈粉体科技有限公司控制权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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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8:28 │凌玮科技(301373):202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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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8:28 │凌玮科技(301373):202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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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8:51 │凌玮科技(301373):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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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8:49 │凌玮科技(301373):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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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8:49 │凌玮科技(30137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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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8:49 │凌玮科技(301373):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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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8:49 │凌玮科技(301373):印章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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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7 16:55│凌玮科技(301373):关于收购江苏辉迈粉体科技有限公司控制权的进展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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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概述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分两次分别收购陈光荣、刘亚所持江苏辉迈粉体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苏辉迈”)合计 100%股权。本次交易,公司使用 5,020.00 万元自有资金收购陈光荣所持江苏辉迈 70%股权;在业绩
承诺期(2026 年 1月 1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结束后,公司将根据江苏辉迈在业绩承诺期间实现的经审计的累计净利润来确
定购买价格,并选择是否购买刘亚持有的江苏辉迈 30%股权。此外,若江苏辉迈在业绩承诺期内实现的累计净利润低于 900.00 万元
,公司可放弃购买。刘亚则有义务向公司转让持有的江苏辉迈 30%股权。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享有江苏辉迈 70%的表决权
,取得江苏辉迈的控制权,江苏辉迈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
fo.com.cn)的《关于以现金方式收购江苏辉迈粉体科技有限公司控制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29)。
二、交易进展情况
近日,江苏辉迈已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盐城市亭湖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下发的《营业执照》。本次工商变更
登记后,江苏辉迈的基本登记信息如下:
名称:江苏辉迈粉体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MA1N0YFE2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亚
成立日期:2016 年 11 月 25 日
注册地址:盐城市南洋镇凤洋村一、二组 1幢(8)
经营范围:粉体技术研发、转让、咨询;环保设备研发、设计、制造、安装、维修;金属粉体、矿石粉体、塑料粉体、植物粉体
、陶瓷粉体生产、销售(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
准)。
股东信息: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00.00 700.00 70.00%
2 刘亚 300.00 300.00 30.00%
合计 1,000.00 1,000.00 100.00%
本次工商变更完成后,公司将享有江苏辉迈 70%的表决权,取得江苏辉迈的控制权,江苏辉迈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三、备查文件
1、江苏辉迈粉体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8/509d8c0f-7429-4ae7-9c95-33060f26ffa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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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8:14│凌玮科技(301373):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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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告编号:2025-82),高级管理人员洪海先生计划自预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3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8%,且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高级管理人员洪海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告知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减持计划已累计
减持 3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8%,上述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占总股本
(元/股) (股) 比例
洪海 集中竞价交易 2025 年 12 月 29 日 33.40 300,000 0.28%
(含盘后固定
价格交易)
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股东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持股数(股) 占公司总股 持股数(股) 占公司总股
本比例 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1,200,000 1.11% 900,000
洪海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300,000 0.28% 0 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 900,000 0.83% 900,000 0.83%
二、其他相关说明
(一)洪海先生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洪海先生本次减持计划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及相关承
诺一致,不存在违规情形。
(三)洪海先生在《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
诺。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个
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
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公司法》对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发行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因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关承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该等承诺。
6、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在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涉及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人同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
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洪海先生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洪海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
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备查文件
1、洪海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30/2b8039be-1407-40b9-a228-2bf8380eae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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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7:51│凌玮科技(301373):关于以现金方式收购江苏辉迈粉体科技有限公司控制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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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玮科技(301373):关于以现金方式收购江苏辉迈粉体科技有限公司控制权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3/1f8f347e-b73c-442e-9d51-28b399a534e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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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8:28│凌玮科技(301373):202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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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玮科技(301373):202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1/2a491081-dd8d-4b40-b742-da6b335fcaa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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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8:28│凌玮科技(301373):202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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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玮科技(301373):202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1/709f0e80-d6b9-475f-a542-a49dd26400b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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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8:51│凌玮科技(301373):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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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玮科技(301373):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5/466fd4a9-6c79-4e20-9754-b1f6cef9fee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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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8:49│凌玮科技(301373):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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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玮科技(301373):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5/c38bf144-14c8-4f35-9cc3-932d36931b9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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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8:49│凌玮科技(30137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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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玮科技(30137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5/233b4e34-da94-44b0-a103-6778e8bcaf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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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8:49│凌玮科技(301373):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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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
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
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
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分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
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
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
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应、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具体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总额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报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
进行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相关
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
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先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再提交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未按规定披露;
2、符合本制度第七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未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
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
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三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应及时进行补充和公告。
第十五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
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
员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
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
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5/e16c9837-28ef-402b-a20f-4999faf61f3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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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8:49│凌玮科技(301373):印章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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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的制发、管理及使用,防范印章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
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及各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银行预留印鉴等
)、合同专用章、授权代表人签字章、董事会印章、部门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含电子章)。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印章使用范围及管理职责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公司及子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政府部门或行政部门的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
、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以及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及授权代表人签字章:适用于由公司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的文件、协议、合同、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统计报表、申报材料等。
(三)财务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银行预留印鉴等,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对外开具发票、银行票据及其他财
务凭证等。
(四)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公司及子公司公章情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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