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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73(凌玮科技)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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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1373 凌玮科技 更新日期:2025-11-2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1-24 18:51 │凌玮科技(301373):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11-24 18:49 │凌玮科技(301373):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 ├─────────┼──────────────────────────────────────────────┤ │2025-11-24 18:49 │凌玮科技(30137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 │2025-11-24 18:49 │凌玮科技(301373):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1月) │ ├─────────┼──────────────────────────────────────────────┤ │2025-11-24 18:49 │凌玮科技(301373):印章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 │2025-11-24 18:49 │凌玮科技(30137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 ├─────────┼──────────────────────────────────────────────┤ │2025-11-24 18:49 │凌玮科技(301373):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 ├─────────┼──────────────────────────────────────────────┤ │2025-11-24 18:49 │凌玮科技(301373):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 │ ├─────────┼──────────────────────────────────────────────┤ │2025-11-24 18:49 │凌玮科技(30137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 │2025-11-24 18:49 │凌玮科技(301373):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 └─────────┴──────────────────────────────────────────────┘ ─────────┬──────────────────────────────────────────────── 2025-11-24 18:51│凌玮科技(301373):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凌玮科技(301373):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5/466fd4a9-6c79-4e20-9754-b1f6cef9feed.PDF ─────────┬──────────────────────────────────────────────── 2025-11-24 18:49│凌玮科技(301373):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 凌玮科技(301373):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5/c38bf144-14c8-4f35-9cc3-932d36931b99.PDF ─────────┬──────────────────────────────────────────────── 2025-11-24 18:49│凌玮科技(30137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凌玮科技(30137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5/233b4e34-da94-44b0-a103-6778e8bcaf18.PDF ─────────┬──────────────────────────────────────────────── 2025-11-24 18:49│凌玮科技(301373):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1月)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 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 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 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分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 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 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 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应、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具体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总额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报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 进行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相关 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 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先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再提交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未按规定披露; 2、符合本制度第七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未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 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 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三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应及时进行补充和公告。 第十五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 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 员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 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 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5/e16c9837-28ef-402b-a20f-4999faf61f33.PDF ─────────┬──────────────────────────────────────────────── 2025-11-24 18:49│凌玮科技(301373):印章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的制发、管理及使用,防范印章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 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及各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银行预留印鉴等 )、合同专用章、授权代表人签字章、董事会印章、部门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含电子章)。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印章使用范围及管理职责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公司及子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政府部门或行政部门的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 、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以及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及授权代表人签字章:适用于由公司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的文件、协议、合同、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统计报表、申报材料等。 (三)财务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银行预留印鉴等,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对外开具发票、银行票据及其他财 务凭证等。 (四)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公司及子公司公章情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 (五)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函件等。 (六)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通知、报告、证明等,原则上仅限公司内部使用。 (七)电子章:除法律规定不适用的范围之外,电子章的适用等同于实体公章。 (八)其他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 第五条 印章管理职责: (一)公司指定部门负责公司公章、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保管、管理与使用,负责公司各类印章的统一制发、登记、回收、销毁和 日常管理监督职能。 (二)财务部负责财务章的保管、管理和使用。财务负责人应在部门内部确定财务章的具体管理和使用人。 (三)公司董事长授权董事会印章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管。第三章 印章刻制与颁发 第六条 公司印章的制发必须合法进行。需刻章的部门应填写申请文件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经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到相 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及子公司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 章。 第七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公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由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提交董事长批准; (二)公司财务章、部门印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提交总经理批准; (三)公司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证券部提出申请,董事长批准; (四)各部门、各子公司印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门或子公司提出,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 公司原使用印章需作废时,由印章管理部门经审批程序批准后,及时将旧印章予以作废和销毁处置,必要时可发布印章 作废或更替通知。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 第九条 公司印章保管应按照“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则进行保管。所有印章必须由公司指定部门进行保管,部门负责人应指 定印章专管人员,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公司建立印章专管人员档案,对印章专管人员进行登记管理。第十条 公司印章专管 人员应保证印章的保管安全,使用规范,若不慎遗失、损毁、被盗,应迅速向印章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损 失。如遗失公司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章等必须登报声明。印章停用时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及时做好停用印章的封存或销毁。 第十一条 从各类印章启用之时起,印章专管人员将对该印章使用的正确性负责,对因印章不当使用、保管不慎给公司权益造成 损害的,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保管,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印章持有情况须纳入员工离 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印章的,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三条 印章保管人因事、病、休假等原因离岗时,须由部门主管指定人员暂时保管同时办好交接手续(注明移交人、接交人 、监交人、移交时间等信息)。第十四条 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用印,未按批准权限的用 印申请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印章管理人员不予用印。第十五条 印章专管人员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此产生的一 切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六条 印章使用实行事前审批制度,经办人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经审批后方可用印章。严禁 在空白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上加盖印章。 第十七条 公司印章应盖在文件正面或公司全称上,有多份的应加盖骑缝章,印记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一致 。 第十八条 部门印章原则上不对外使用,仅限公司内部文件或部门之间的文件经审批后用印。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因审批人外出无法签字或者在线上系统审批而又急需用印的,可以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审批人同意盖章的 证明资料或办公系统同意记录替代审批权限人签字,但须尽快履行事后补签手续。 第二十条 已盖章的文件若未使用,必须立即交回公司进行销毁。 第二十一条 严禁员工私自将公司印章带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写申请,征得其部门 负责人同意,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办理。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项,并对印章的使用 后果承担一切责任。员工须外借印章的,印章保管人须做好登记工作,注明公章名称、外借日期、外借用途、借用人、批准人、保管 人、归还日期等信息。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统一刻制和发放的印章,由证券部负责不定期组织检查,印章使用和保管部门也应定期检查并核对用印情况。 如印章失效、新增或变更,应及时通告。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依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处分、经济处罚,并在构成犯罪的情况 下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一)未执行“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则的; (二)印章专管人员未妥善保管印章,导致印章被盗用或丢失的; (三)签批人超越用印审批权限,越权签批的; (四)用印文件未履行签批程序,印章管理人员仍擅自用印的; (五)发现签批人越权签批,印章管理人员仍然用印的;或印章专管人员虽拒绝用印但未及时向上级汇报存在越权签批情况的; (六)印章管理人员无适当理由,拒绝用印的; (七)未妥善保管用印留存资料,导致资料灭失的; (八)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5/2bcab13c-93e3-4cd1-829c-cc9b269e03ef.PDF ─────────┬──────────────────────────────────────────────── 2025-11-24 18:49│凌玮科技(30137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 第一条 为建立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的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 提出建议;负责研究制订和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工作制度适用于董事以及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半数以上委员推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该任期内,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如因委员的辞职将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 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八条 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 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解除其委员职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 并执行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等日常事务工作,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意见或建议, 连同相关议案或报告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独立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通知与召开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2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如会议紧急,经召集人通知,可即时发出会议通知并即时召 开。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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