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82 蜂助手 更新日期:2025-03-1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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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4 17:18 │蜂助手(301382):蜂助手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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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18:34 │蜂助手(301382):蜂助手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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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18:34 │蜂助手(301382):蜂助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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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18:34 │蜂助手(301382):蜂助手资金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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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18:34 │蜂助手(301382):蜂助手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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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18:34 │蜂助手(301382):蜂助手子公司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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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18:34 │蜂助手(301382):蜂助手财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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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18:34 │蜂助手(301382):蜂助手总经理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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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18:34 │蜂助手(301382):蜂助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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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18:34 │蜂助手(301382):蜂助手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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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4 17:18│蜂助手(301382):蜂助手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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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
方案的议案》,同意以公司银行专项贷款资金、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
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均含本数),回购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2元/股(含本数),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和金额以回购期满时实
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金额为准。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
年1月14日、2025年1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取得金融机
构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05)。
二、实施回购股份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
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上月末回购进展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49,5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 220,385,490 股的比
例为 0.022%,最高成交价为 30.75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29.86 元/股,交易总金额为 1,498,213.99 元(不含交易费用)。上述
回购均符合公司股份回购的既定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其他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
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04/04810909-3397-4777-b1fe-ce8edb7b45d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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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18:34│蜂助手(301382):蜂助手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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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5年2月28日,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在公司9楼会议
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经全体董事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期限,现场结合通讯发出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
实际出席董事9名。其中,董事:罗洪鹏先生、韦子军先生、区锦棠先生、王亚楠先生、王厚强先生、肖世练先生、向民先生、刘俊
秀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罗洪鹏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
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交易事项制度及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为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全面梳理相关治理制度,通过对照自查并结合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
制度包括:《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资金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子公司管
理制度 》 。 修 订 后 的 制 度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同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
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部分交易事项制度及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制定了《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上述制度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
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28/8c3ac4c5-9e96-4ab3-870e-7d0e6052a2f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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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18:34│蜂助手(301382):蜂助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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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建立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
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蜂助手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含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
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
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未及时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七)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
(八)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明确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
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
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
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
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
除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
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六条 内审部作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
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
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
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同时采取法律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
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
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
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
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
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持反对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
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各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违规担保等现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28/42b2e88d-3b0d-4af9-8a8c-668538c1494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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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18:34│蜂助手(301382):蜂助手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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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资金管理,加强资金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办理有关货币资金的收入、支出、保管事宜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章 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是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职能管理部门,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均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办理。
第五条 货币资金管理基本原则合理使用、减少占压、加速周转、降低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条 确保资金收付及时,实现资金的合理占用和营运良性循环,严禁资金的体外循环,切实防范资金运营中的风险。
第七条 公司资金管理实行授权审批制度,根据公司整体管理需求进行授权,各部门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资金管理、审批
、结算。公司对支付业务应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
施,规定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财务
部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八条 岗位分工与职务分离。涉及货币资金管理的不相容职务应分别由不同人员担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
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 库存现金管理
第九条 公司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第十条 公司每日限额现金使用不超于1万元,根据实际业务需求超限额使用时需有管理层特别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库存现金管理执行“四不准”,即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收
款不入账;不准白条抵库;不准挪用公款、违规借款。
第十二条 现金支出范围
1、职工工资、奖金、补贴等;
2、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3、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4、支票结算起点以下零星开支;
5、公司批准使用备用金结算的职工的现金支出;
6、其他经财务部批准的现金支出。
第十三条 超出现金收支范围的,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在合法、规范的前提下,运用金融结算工具,减少直接以现金方式办理的
收支业务。
第十四条 财务部出纳岗位人员每日对库存现金自行盘点,计算当日现金收入、支出及结余,做到账实相符。不准以白条抵充库
存现金。现金收支要做到日清月结,不得跨月处理帐务。
第十五条 库存现金业务管理采取定期盘点(每月)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编制“现金盘点表”并由出纳人员和盘点人员在表上
签字确认,确保现金账实相符,必须有其他财务人员在场监盘,现金的盘点方式为实地盘点法。
第十六条 现金收付和保管只能由出纳负责,其他人员非经特别授权,不得接触现金。现金不得随意存放,应放入保险柜内,保
险柜必须设置在适当防盗和报警装置的办公室内。
第四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经济业务,除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第十八条 公司办理银行账户业务必须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
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十九条 公司开户与销户管理均应严格按照开户与销户的业务流程办理审批手续,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
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对于长期不用、闲置不用的银行账号应及时注销。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银行预留印鉴和网银U盾的管理,形成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严禁由同一人保管支付资金所需的全
部印章和网银U盾,并至少应设操作员、复核员二级对网上银行的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账户资金收入包括经营性资金收入、投资性资金收入、筹资性资金收入、周转性资金收入、专项募集资金收入等。
有关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准设立小金库和帐外资金。
第二十二条 公司银行账户资金支出须履行资金支付手续。公司资金支付的审批权限设定,可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
司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出纳员应根据审批后的原始付款凭证,须再次确认审批流程的完整性后据实办理支付,并及时在付款凭证上加
盖相关图章,防止重付或漏付。
第二十三条 出纳对发生的结算业务,根据合法、正确和完整的会计收支凭证,依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登记银行日记账,每日终
了结出银行存款余额。
第二十四条 银行存款不允许跨月、跨年入账。每月终了,财务部门应当指定出纳以外的其他会计人员核对银行账户,编制银行
存款余额调节表,并由财务经理进行审核,确保银行存款账实相符。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财务部门负责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银行支票应由专人负责购买、调配及保管,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应放在保密柜,并设立票据使用登记簿,顺序
详细登记每张票据的领用人、领用时间等,并由领用人签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规定,办理银行结算和票据结算等业务,
不准签发无资金保证的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无理拒付,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无债权债务或真实交易的票据。公司原则上不办
理金额空白支票业务。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支付平台管理方式是指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网络交易金融平台结算的收付款方式,其管理方法与银行
存款一致,开立、撤销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必须履行相应的授权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由财务部进行管理,作为因银行收款方式的补充,只做经营性资金收入,有关收入必须及
时入账,不准设立小金库和帐外资金。同时不应使用任何主动支付功能,如需进行资金支出须必须履行相应的授权审批程序。
第五章 其他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其他货币资金是指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
款、信用证存款、信用卡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其管理方法与银行存款一致,必须履行相应的授权审批和规定的支付程序。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资金管理应纳入公司内控的重要内容。公司加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
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三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违反规定且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
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28/875d60ee-27d8-458f-ba4b-527b974a909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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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18:34│蜂助手(301382):蜂助手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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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助手(301382):蜂助手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28/45f8215a-9ca1-4986-bfd4-517e4d2f0e9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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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18:34│蜂助手(301382):蜂助手子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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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持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更好地保障公司健
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 ”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主体的公司。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 50%以上或派出董事占其董事会过半数席位的子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在 50%以下,但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以下统一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
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
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
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对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属部门等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和职责
第七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提名及选举董事、监事。第八条 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依照子公司的章程产
生,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选任。上述人员的提名应当按子公司制度进行。
第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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