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87 光大同创 更新日期:2026-07-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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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2 18:22 │光大同创(301387):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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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3 18:28 │光大同创(301387):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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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3 18:28 │光大同创(301387):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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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3 18:28 │光大同创(301387):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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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3 18:28 │光大同创(301387):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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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6 19:02 │光大同创(301387):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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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19:32 │光大同创(301387):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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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19:32 │光大同创(301387):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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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19:32 │光大同创(301387):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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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19:32 │光大同创(301387):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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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2 18:22│光大同创(301387):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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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同创(301387):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23/d5bb67e8-1a8f-4e78-9c8a-e21453a092b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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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3 18:28│光大同创(301387):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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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号楼 22、23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邮编:51804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或“我们”)接受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光大同创”或“公司
”)的委托,为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下称“《上市规
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已经就
光大同创实施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于 2026年 5月 7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
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6年 6月 29日就 2026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进一步核查,现就光大同创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
格调整之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 本所及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已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听取相关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
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
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
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本所律师是以某项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
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 本所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
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
判断的合法资格;
5. 本所仅就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之出具并不代表或暗示本所对本次激励计划作任何形式的担保
,或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任何意见;
6.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光大同创已经履行了如下批准和授权:
1. 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拟定《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2. 2026年 5月 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包括《关于<2026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3. 2026年 5月 23日,公司公告了《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并于 2026年 5月 11日至 2026年 5月 21日在公
司内部 OA对本次拟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激励资格的 1名激励对象除外)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除上述自愿放弃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外,其他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人员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
4. 2026年 5月 29日,公司召开了 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包括《关于<2026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5. 2026年 6月 29日,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6.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 2026年 7月 11日,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的议案》。
8. 2026年 7月 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
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情况
(一)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原因
公司于 2025年 5月 29日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06
,747,20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 1元(含税),拟派发现金股利合计 10,674,720.4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以后年度分配。2026年 7月 7日,公司披露了《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股权
登记日为 2026年 7月 10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6年 7月 13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26年 7月 13日。
根据《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在《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
息等事项的,应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作出相应的调整。
因此,公司需要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根据以上公式,本次调整后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33.95-0.1=33.85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相
关事项的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
务。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光大同创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
价格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
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3/a4f20854-a191-446e-baa8-d8e578ed0d0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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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3 18:28│光大同创(301387):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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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26年 7月 11日上午 9:30以通讯的
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 2026年 7月 8日以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马增龙先生主持,会议应到会董事 8人,实到 8人
,占公司董事总人数(8人)的 100%。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光大
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已公告实施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以及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含预留)及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由 33.95 元/股调整为33.85元/股。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
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6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董事梁甫、王辉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三、备查文件
1、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3/146d4b13-43f0-40bf-ad91-0be06b9d828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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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3 18:28│光大同创(301387):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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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对调整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事项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含预留)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含预留)的授予价格由 33.95元/股调整为 33.85元/股。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3/3a795e62-554d-4735-8f78-2f2446d627a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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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3 18:28│光大同创(301387):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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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7月 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6年 5月 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的议案》《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有关事项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意见。
(二)2026年 5月 11日至 2026年 5月 21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6年 5月 23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关于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6年 5月 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6年 5月 29日,公司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
项的议案》。
(五)2026年 6月 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
意见。
(六)2026年 7月 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一)调整事由
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6年 5月 29日召开的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
现有总股本 106,747,20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 1元(含税),拟派发现金股利合计10,674,720.40元(含税)
,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以后年度分配。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于 2026年 7月 13 日实施
完成。
根据《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
派息等事项的,应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调整后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33.95-0.1=33.85元/股。
根据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
次授予事项的相关内容与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含预留)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由 33.95元/股调整为 33.85元/股。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光大同创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
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公司已履行
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三)《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3/34d89b08-4b03-4698-afce-4141f90353e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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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6 19:02│光大同创(301387):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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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6年 5月 29日召开的 2025年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现将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经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06,747,20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
现金股利 1元(含税),拟派发现金股利合计 10,674,720.4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
滚存至以后年度分配。
若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至实施前,公司股本如发生变动,则以实施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公司
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2、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方案距离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06,747,20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1.000000元人民币现金
(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
金每 10股派 0.9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
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00
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100000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 7月 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 7月 13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6年 7月 1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6年7月 1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调整相关参数
1、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相关股东承诺的最低减持价将作出相应
调整。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将依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届时公司将履行相关调整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将依据《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届时公司将履行相关调整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铁金融科技大厦 26楼
咨询联系人:占梦昀
咨询电话:0755-86527252
传真电话:0755-86527252
八、备查文件
1、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7/363dc857-6953-4091-b362-9eb74e2e82b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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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19:32│光大同创(301387):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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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保荐人”)作为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同创”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东方证券对光大同创开展外
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概述
1、投资目的:随着公司业务不断发展,公司及子公司进出口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外汇市场波动性增加,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
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财务稳健性,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2、交易金额: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额度预计不超过 5,0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币种,预计动用的
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不超过
9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其他币种。上述额度在交易期限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
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上述额度。
3、交易方式: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货币互换、利
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交易场所为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公司及子公司拟在境外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地区均为政治、经济及法律风险较小,且外汇市场发展较为成熟、结算量较
大的地区。
4、交易期限及授权:本次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上述额度在交易期限内可以
循环滚动使用。在上述交易期限及额度范围内,提请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行使该项决策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
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5、资金来源:公司及子公司用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部分银行授信额度,不涉及募集资金。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6年 6月 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该事项
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风险分析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将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但也会存在
一定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内部控制风险、履约风险、回款预测风险等,具体情况如下:
1、市场风险:因外汇行情变动较大,可能产生因标的利率、汇率等市场价格波动引起外汇衍生品价格变动,造成亏损的市场风
险。
2、流动性风险:因市场流动性不足而无法完成交易的风险。
3、内部控制风险: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4、履约风险:外汇衍生品交易对手出现违约,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公司衍生品盈利,从而无法对冲公司实际的汇兑损失的风险。
5、回款预测风险:公司业务部门根据订单情况进行款项预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可能调整自身订单和预测,造成公司款
项预测不准,导致远期结汇延期交割风险。
6、其他风险:在开展交易时,如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或未能充分理解衍生品信息,将带来操作风险
;如交易合同条款不够明确,将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二)风控措施
1、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以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禁止任何风险投机行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不
得超过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授权额度。
2、公司已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内部操作流程、
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作了明确规定,控制交易风险。
3、公司将审慎审查与合格金融机构签订的合约条款,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以防范法律风险。
4、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将持续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变动,及时评估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
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提示风险并执行应急措施。
5、公司审计部门定期对外汇衍生品交易进行合规性内部审计。
6、公司将严格管控境外衍生品交易,加强境外政治、经济及法律等风险研判,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
等因素,防范境外衍生品交易风险。
四、交易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
目。最终会计处理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五、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
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及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不存
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30/faf7ef60-391f-4e82-a9e9-375f87ef166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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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19:32│光大同创(301387):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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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用
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货币互换、利率
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未经公司同意,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子公司参照本制度
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从事超出经营实际需要
的复杂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外汇衍生品投机。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
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进出口项下的收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交易金
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预测金额,交割期间需与预测的收付款时间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的兑付期限匹配。
第七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
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九条 公司必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
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十条外汇衍生品交易涉及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
等工作。
(二)审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
,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监会和深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
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
报告或者进行审计。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
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衍生品的范围、额度及
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
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具体操作事宜。
第四章 管理和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审计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管理,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开
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建议方案。
(二)财务部根据经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衍生品价格,双方确认后签署相关协议。
(四)财务部应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及时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
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报告相关情况。
(五)审计部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报告。
(六)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所有人员及业务信息接触人员须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外汇衍生品交
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经办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
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总经理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
指令。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
跟踪业务进展情况;管理层和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
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总经理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按照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衍生品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负责保管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相关资料,包括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资料,以及计划、交易资
料、交割资料等业务资料。保管期限至少十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30/d3f824e5-788c-4be6-9d8a-211dc0383a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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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19:32│光大同创(301387):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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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同创(301387):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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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19:32│光大同创(301387):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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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6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公司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公
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彭泱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彭泱女士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30/da572440-726c-4f4b-9621-911c770ccbe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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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19:32│光大同创(301387):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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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同创(301387):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30/411b8c55-e20c-4a03-a8d1-f6794f83a99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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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19:32│光大同创(301387):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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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同创(301387):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30/f1ea5abc-4285-434d-afe5-53204d5135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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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19:32│光大同创(301387):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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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同创(301387):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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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19:32│光大同创(301387):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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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同创(301387):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30/42e339d1-5159-4d5c-b2ea-982a0312dc4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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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19:32│光大同创(301387):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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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同创(301387):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30/a683b659-2cde-494f-b023-0053d99126d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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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19:32│光大同创(301387):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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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同创(301387):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30/05cd92f9-2879-4841-b362-a392b080c7b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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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8 18:22│光大同创(301387):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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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概述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同创”或“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杭州锦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锦湖资本”)签署了《关于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框架协议》,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安徽光大美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安徽光大美科”)与锦湖资本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该创业投资基金认缴出资总额暂定不超过人民币 15,001万元
(最终以各方签署的正式合伙协议及相关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其中安徽光大美科作为有限合伙人拟认缴出资份额比例不超过该创
业投资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65%,即不超过人民币 9,75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 1月 2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
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
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光大美科与专业投资机构锦湖资本及其他有限合伙人已完成签署《宜兴锦湖光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之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各方共同出资设立宜兴锦湖光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
业”),合伙企业已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 5月 2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40)。
二、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基金管理人的通知,合伙企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并取得了《私募投资基金备
案证明》,具体信息如下:
备案编码:SAQT53
基金名称:宜兴锦湖光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管理人名称:杭州锦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26年 6月 4日
三、其他说明
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投资回收周期较长,且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公
司经营管理、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无法达成投资目的、投资收益不达预期或亏损等风险。
公司将及时了解基金的运作情况,密切关注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投资风险,尽力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
,降低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8/78263d64-35ea-4cdd-9248-35b35bb0a4f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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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9 21:23│光大同创(301387):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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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同创(301387):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9/15f90cd2-40fc-43b4-a956-be6a0e422e0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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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9 21:23│光大同创(301387):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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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6年 5
月 29 日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对应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根据《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2名激励对象对应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2.7300万股,回购价格为18.96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
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减少27,300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27,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如
果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
联系方式:
1、联系人:占梦昀
2、联系电话:0755-86527252
3、联系传真:0755-86527252
4、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与科苑南路交汇处深铁金融科技大厦2601
5、邮政编码:518000
6、电子邮箱:irm@bromake.com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9/e89176b6-13a0-4ef7-adb6-7560e9467b1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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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9 21:23│光大同创(301387):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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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同创(301387):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9/dad451f2-ca08-477f-87f7-a2c100bc88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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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6 18:48│光大同创(301387):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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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同创”或“公司”)于2025年 4月 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
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5年 6月 26日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5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
及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向银行、金融机构等申请融资及日常经营需要(包括但不限于履约担保、业务担保、产品质量担
保等)时提供担保,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重庆致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致贯”)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12,000.00万元,担
保额度有效期为自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4月 22日刊
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预计 2025年度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6年 5月 25日,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致贯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重庆分行”)申请授信,
为确保相关《授信协议》的履行,公司出具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重庆致贯在《授信协议》项下所欠招商银行重庆分行的
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 2,000万元。
上述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
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担保 被担保 担保方持 被担保方最 本次担保 本次新增 本次担保 剩余可用 是否
方 方 股比例 近一期资产 前担保余 担保金额 后担保余 担保额度 关联
负债率 额 额 担保
光大 重庆致 51% 68.62% 10,000.00 2,000.00 12,000.00 0.00 否
同创 贯
三、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被担保方重庆致贯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成立日期:2010年 1月 13日
2、注册资本:3707.8652万元人民币
3、法定代表人:苏孟波
4、注册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街道云汉大道 105号 13幢 1-1、2-1、3-1、4-1、5-1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
用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
及系统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51%股权,李亚玲持有其 31.7433%的股权,苏孟波持有其 17.2567%的股
权
7、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年 12月 31日(经审计) 2026年 3月 31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26,432.62 24,009.57
负债总额 19,156.40 16,476.28
净资产 7,276.21 7,533.30
项目 2025年度(经审计) 2026年 1-3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21,428.07 6,029.44
利润总额 -555.03 260.97
净利润 -472.10 243.83
注:以上财务数据为被担保人单体报表数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为 1,828.83万元,为重庆致贯自身抵押借款涉
及的金额。
8、经查询,重庆致贯科技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保证人: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3、债务人:重庆致贯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招商银行重庆分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
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6、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 2,000万元
7、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受让的应
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提供的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
度总金额为 47,9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 29.31%;提供担保总余额为40,561.48万元,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 24.8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
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以及因担保而产生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6/828a5f04-a589-406c-bd14-23fffe9edcd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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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6 18:48│光大同创(301387):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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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同创(301387):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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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19:37│光大同创(301387):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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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5 月 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
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通过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个月内(即 2025年 11月 7日至 2026年 5月 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
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26年 5月 8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
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共有 3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其中 1名激励对象在知悉本激励计划事项后至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经核查,上述 1名激励对象在买卖股票时仅知悉本激励计划事项,并未获悉本激励计划相关详细方案内容,其交易行为系其根据
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市场公开信息作出的独立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不存在利用
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为确保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基于审慎性原则,该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本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资格,并承诺后续配合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工作
。
另外 2名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发生于知悉内幕信息之前,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系其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
及市场公开信息作出的独立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人员以外,本激励计划的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结论意见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的过程中,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
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控制
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的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综上所述,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个月内,未发现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
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3/c7c43780-f703-48b6-b7d8-2236c4cb8d1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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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19:36│光大同创(301387):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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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5 月 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
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内部公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的有关信
息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相关内容如下:
一、公示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26年 5月 8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
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1名激励对象在知悉本激励计划事项后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
行为。基于审慎性原则,该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资格,因此本次公示内容不包括该名激励对象。
公示内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时间:2026年 5月 11日至 2026年 5月 21日。
公示方式:公司内部 OA公示。
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含子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邮件以及现场沟通等方式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反馈有关异
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记录有关信息。
公示结果:公示期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二、核查情况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激励对象名单、激励对象的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
议、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子公司)的任职情况等有关信息。
三、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和核查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除上述自愿放弃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外,其他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除上述自愿放弃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外,其他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除上述自愿放弃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外,其他激励对象不存在以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除上述自愿放弃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外,其他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员符合《
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3/e18026cf-550c-4cfe-8b9e-8db65725cd9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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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7:46│光大同创(301387):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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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26年 5月 16日上午 10:00以通讯的方
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6年 5月 13日以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马增龙先生主持,会议应到会董事 8人,实到 8人,
占公司董事总人数(8人)的 100%。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光大同
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经与会董事审议并通过,同意聘任郑鹏飞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
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资孙公司拟签订租赁合同的议案》
鉴于实际租赁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全资孙公司厦门碳方思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拟与厦门市新丰纸塑制品有限公
司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全资孙公司拟签
订租赁合同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三、备查文件
1、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8/632aa0a1-b350-473b-b54b-e85be08779f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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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7:46│光大同创(301387):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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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马英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
。马英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职务。离任后,马英女士将不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 5月 1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离任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6-034)。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公司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 2026年 5月 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郑鹏飞先生为公
司财务总监(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郑鹏飞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8/a55ee470-dae5-4f2a-9cd2-e637350123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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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7:46│光大同创(301387):关于全资孙公司拟签订租赁合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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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5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全资孙公司拟签订租赁合同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公司全资孙公司厦门碳方思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碳方”)与厦门市新丰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于 2025年 8月 1日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厦门碳方承租厦门市新丰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工业区美山路 16号的 4号厂房
,厂房建筑面积为 10,1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 1年,即自 2025年 8月 1日起至 2026年 7月 31日止。
鉴于实际租赁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友好协商,厦门碳方拟与厦门市新丰纸塑制品有限公司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承租
厦门市新丰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工业区美山路 16号的 4号厂房,厂房建筑面积为 10,970.26平方米,租
赁期限为 3年,即自 2026年 4月 11日起至 2029年 4月 10日止,租赁总金额约为人民币 592.39万元(含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预计本次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厦门市新丰纸塑制品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1年 11月 15日
3、注册资本:800万元人民币
4、法定代表人:李国荣
5、注册地址:厦门市同安区西柯工业区美山路 16号
6、经营范围:制造、加工纸制品;加工塑料包装袋
7、股东情况:李国荣持有其 95%的股权,王小茹持有其 5%的股权
8、厦门市新丰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9、经查询,厦门市新丰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房屋租赁合同书的主要内容
近日,厦门碳方与厦门市新丰纸塑制品有限公司已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双方
出租人(甲方):厦门市新丰纸塑制品有限公司
承租人(乙方):厦门碳方思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二)租赁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坐落于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工业区美山路16号 4号厂房。
2、房屋建筑面积:10,970.26平方米。
3、房屋租赁用途:碳纤维制品加工等。
(三)租赁期限
自 2026年 4月 11日至 2029年 4月 10日止,共计 3年。
(四)租金
1、租赁房屋按计价面积计算租金,每月每平米 15元(含税价,税率为 5%,含物业管理费),月租金含税总额为人民币 164,55
3.90元。双方确认,双方暂以租赁房屋面积 10,970.26平方米进行计价,如后续甲方获得产权证,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产权证信息,双
方以产权证内约定的面积进行计价,并对本合同租赁期限内已支付的租金按照产权证约定的面积重新结算,多退少补。
2、租金支付时间:租金按季度支付,本合同第一期租金应于合同签署后,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乙方收到发票后 15个工作
日内支付,后续租金乙方应当于季度首月 20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甲方在收取乙方租金时,应当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及相应金额的
合规税务发票。
(五)历史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曾于 2025年 8月 1日就本协议租赁房屋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书》(下称“原合同”)。现经双方确认,2025年 8月
1日至 2026年 4月 10日期间实际为租赁房屋的免租期,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上述期间内的租金,也无需就租赁房屋面积变更事宜向
甲方补充支付上述期限内的任何费用等。本合同签署后原合同即终止,本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内的双方权利义务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四、交易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涉及的租赁价格参考当地市场行情及厂房实际使用情况,在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下,经交易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符
合市场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租赁是厦门碳方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及长远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
次租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经双方协商确定,租赁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房屋租赁合同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8/0867aca0-17a9-45ca-ad0d-006c156f857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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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8:04│光大同创(301387):关于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离任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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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马英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
。马英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职务。马英女士原定任期为 2023年12月 25日至 2026年 12月 24日
,马英女士的辞任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马英女士的辞任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相关工作已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妥善交接,其离任不会
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及经营管理。离任后,马英女士将不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马英女士通过持有深圳同创智选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份额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持有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份额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间接持有公司 0.80%的股份。离任后,马英女士将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相关承诺,不存在应当履行而
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马英女士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治理、稳健经营及长远持续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马
英女士在任职期间的辛勤付出和为公司发展所作的积极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d75a7882-b192-4526-883e-74c0cfe453b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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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16:59│光大同创(301387):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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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04 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公司决定于 2026年 05月 29日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年度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05月 29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05月 29日 9:15-9:25,9:30-11:30,13:00-1
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5月 29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 05月 25日
7、出席对象:
(1)截止股权登记日 2026年 05月 2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铁金融科技大厦 26楼)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0 《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0 《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4.00 《关于预计2026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5.00 《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00 《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独立董事津贴及 非累积投票提案 √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7.00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8.00 《关于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管理制度>的议案》
9.00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1.00 《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及摘要的议案》
12.00 《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理办法>的议案》
13.00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特别提示和说明
1、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 04月 21
日、2026年 05月 0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2、上述议案 9.00、11.00、12.00、13.00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
过。
3、上述议案 6.00涉及的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且不得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表决;上述议案 9.00涉及的激励对象以及与激励对象
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回避表决,且不得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表决;作为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需对议案 11.00、12.00、13.00 回避表决,且关联股东不可以接受其他股东
委托投票。
4、本次会议将对上述议案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将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决议公告中单独列示(中小投资者是指
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5、本次股东会将听取公司独立董事 2025年度述职报告。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出席会议;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出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
托书(见附件二)。
(3)异地股东可以在登记日截止前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办理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
见附件三),以便登记确认。
2、登记时间:2026年 05月 27日
3、登记地点: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深铁金融科技大厦 2601证券部办公室。
4、联系方式:
联系人:占梦昀
联系电话:0755-86527252
传真:0755-86527252
电子邮箱:irm@bromake.com
联系地址: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深铁金融科技大厦 2601证券部办公室。
邮编:518000
5、本次股东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股东委托人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6、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09/de0e3e14-4a68-45ee-9332-6469f924d0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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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8:48│光大同创(301387):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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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同创(301387):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07/9add9a31-4dec-423d-9c9a-ac1d0d38b56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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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8:48│光大同创(301387):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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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26年 5月 7日下午 15:15以通讯的方
式召开,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时限要求,以口头及通讯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马增龙先
生主持,会议应到会董事 9人,实到 9人,占公司董事总人数(9人)的 100%,其中委托出席董事 1人(独立董事曾晓亮先生因其他
工作安排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委托独立董事唐都远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
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为持续推进长期激励机制的建设,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公司遵循收益与贡献对等的
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拟定《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董事梁甫、王辉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
.cn)发布的《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拟定《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董事梁甫、王辉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
.cn)发布的《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关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情形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情形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有关
规定,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授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并办理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
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
5、授权董事会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
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未实际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或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调整至预留
授予部分。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归属资格、解除限售/归属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和考核
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有关登记业务;
8、授权董事会负责本激励计划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参与资格,相应地,取消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
象尚未解除限售/归属的权益继承事宜;
9、授权董事会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预留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预留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
等全部事宜;
10、授权董事会负责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在不违背本激励计划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不定期调整本激励计划的配套制度。若相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行为需得到股东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董事会的该等修改行为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本激励计划所涉的其他事宜,但有关规定明确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2、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
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3、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14、上述授权事项中,有关规定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除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
直接行使;
15、股东会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一致。
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董事梁甫、王辉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07/4a81e684-394f-4a93-9041-ea6b1506bdf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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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8:48│光大同创(301387):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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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同创(301387):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07/1c421898-85ff-4677-8ac6-ad4a3f1056a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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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8:48│光大同创(301387):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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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持续推进长期激励机制的建设,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结合股东
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遵循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拟定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拟定《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完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提高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与激励对象工作绩效挂钩的紧密
性,从而实现良好的激励和约束效果。
三、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
立董事)。
激励对象应当在公司授予权益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或者聘用协议。
四、考核机构
激励对象的考核评价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公司董事会负责最终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6年-202
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具体如下:
解除限售/归属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净利润增速(A)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础,2026 以 2025年净利润为基础,2026年净
第一个归属期 年净利润增速不低于300% 利润增速不低于 2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础,2027 以 2025年净利润为基础,2027年净
第二个归属期 年净利润增速不低于400% 利润增速不低于 36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础,2028 以 2025年净利润为基础,2028年净
第三个归属期 年净利润增速不低于500% 利润增速不低于 450%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7年-2028年两个会计
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具体如下:
解除限售/归属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净利润增速(A)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第 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础,2027 以 2025年净利润为基础,2027年
一个归属期 年净利润增速不低于400% 净利润增速不低于 36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第 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础,2028 以 2025年净利润为基础,2028年
二个归属期 年净利润增速不低于500% 净利润增速不低于 450%
考核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可归属比例(X)
A≥Am X=100%
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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