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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87(光大同创)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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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1387 光大同创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10-25 00:00│光大同创(301387):舆情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了提升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 ,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 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 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 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 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 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统筹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等监 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如适用);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 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 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积极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夸大及歪曲事实,严格保证对外沟通 信息的一致性。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解答媒体疑问、减少误解和猜疑,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制定进 一步的应对方案;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 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组织引导。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工作小组应深入调查和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地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 ,积极引导,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掌握主导权,减少不良影响,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工作人员、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 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 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 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 的畅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 当及时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 ,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批评 、警告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 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4/8a78c390-481b-402d-9553-500f94033c84.PDF ─────────┬──────────────────────────────────────────────── 2024-10-25 00:00│光大同创(301387):2024年三季度报告 ─────────┴──────────────────────────────────────────────── 光大同创(301387):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09ce65bb-dbfc-421f-8c0d-fbef82d5b5f7.PDF ─────────┬──────────────────────────────────────────────── 2024-10-25 00:00│光大同创(301387):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4年 10月 23日上午 10:30在本公司会 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 2024年 10月 21日以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马增龙先生主持,会议应到 会董事 7人,实到 7人,占公司董事总人数(7人)的 100%,其中委托出席董事 1人(独立董事冯泽辉先生因其他工作安排未能亲自 出席本次会议,委托独立董事唐都远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 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经与会董事审议并通过:公司《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经营的实际情况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审议并通过:为了提升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 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特制定公 司《舆情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1、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4/bb9c809e-9643-4e1c-a3d7-de1c1949a914.PDF ─────────┬──────────────────────────────────────────────── 2024-10-16 19:18│光大同创(301387):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共计 2 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15,800,792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14.8377%,限售期为自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10 月 18 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股份概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361 号”文注册同意,并于 2023 年 4月 18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76,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 量为 59,336,783 股,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的 78.07%;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6,663,217 股,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完成后总股本的 21.93%。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股份数量为15,800,792 股,占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总股本 106,491,000 股的 14.8377%,限售期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锁定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23 年 4月 18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76,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59,336,783 股,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的 78.07%。 2024 年 2 月 22 日,公司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65,000 股,上述股份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上市,公司总 股本由此变更为 76,065,000 股。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3月 11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登记完成的公告》。 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4 年 5 月 29日实施完毕,具体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76,065,000.0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5 元(含税),拟派发现金股利合计 38,032,500.0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 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4 股,合计转增股本 30,426,000 股,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以后年度分配。本次分红后公司总股 本增至106,491,000 股。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5 月 22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 股份限售的股东(夏侯早耀、深圳钰禧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出如下承诺: 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企业/本人作为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股东,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本企业/本人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 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企业/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本人承诺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1)如本企业/本人违反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应将出售股份取得的收益(转让所得扣除税费后的金额)上缴发行人。 (2)如本企业/本人未及时上缴收益,公司有权从对本企业/本人的应付现金股利中扣除相应的金额,直至本企业/本人完全且有 效地履行相关义务。 (3)如果未履行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 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方式及金额由本企业/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 额确定。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 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本人持 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企业/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资金需求 、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在履行承诺期间若出现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相关规定 不符或冲突的情形,以监管法规为准。 3、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以下要求: (1)减持方式:本企业/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2)减持安排:本企业/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将减持计划通知公司,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减持价格: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 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数量:本企业/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企业 /本人的资金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企业/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 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限售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申请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10月 18 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5,800,79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8377%;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 2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限售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例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剩余限售股数量 1 深圳钰禧创业 11,060,554 10.3964% 11,060,554 0 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 夏侯早耀 4,740,238 4.4513% 4,740,238 0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也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数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量(+,-) 数量(股) 比例 (%) (股)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79,891,000 75.02 -15,800,792 64,090,208 60.18 高管锁定股 0 0.00 0 0 0.00 股权激励限售股 91,000 0.09 0 91,000 0.09 首发前限售股 79,800,000 74.94 -15,800,792 63,999,208 60.1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6,600,000 24.98 +15,800,792 42,400,792 39.82 三、总股本 106,491,000 100.00 0 106,491,000 100.00 注:上表系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2024年10月8日作为股权登记日下发的股本结构表填写,本次解除 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 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4、保荐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 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6/fc654459-0362-4c46-bec6-063176 ─────────┬──────────────────────────────────────────────── 2024-10-16 19:18│光大同创(301387):东方证券关于光大同创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作为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同创”、“公司”或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东方证券对光大同创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相关事项 进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361号”文注册同意,并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76,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 量为 59,336,783 股,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的 78.07%;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6,663,217 股,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完成后总股本的 21.93%。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股份数量为15,800,792 股,占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总股本 106,491,000 股的 14.8377%,限售期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锁定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76,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59,336,783 股,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的 78.07%。 2024 年 2 月 22 日,公司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65,000 股,上述股份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上市,公司总 股本由此变更为 76,065,000 股。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3 月 11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实施完毕,具体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76,065,000.0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5 元(含税),拟派发现金股利合计 38,032,500.0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合计转增股本 30,426,000 股,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以后年度分配。本次分红后公司总 股本增至 106,491,000股。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5 月 22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 股份限售的股东(夏侯早耀、深圳钰禧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出如下承诺: 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企业/本人作为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股东,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本企业/本人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 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企业/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本人承诺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1)如本企业/本人违反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应将出售股份取得的收益(转让所得扣除税费后的金额)上缴发行人。 (2)如本企业/本人未及时上缴收益,公司有权从对本企业/本人的应付现金股利中扣除相应的金额,直至本企业/本人完全且有 效地履行相关义务。 (3)如果未履行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 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方式及金额由本企业/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 额确定。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 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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