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87 光大同创 更新日期:2026-03-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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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18:36 │光大同创(301387):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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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18:36 │光大同创(301387):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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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18:26 │光大同创(301387):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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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18:26 │光大同创(301387):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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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18:26 │光大同创(301387):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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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18:55 │光大同创(301387):关于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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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17:24 │光大同创(301387):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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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4 19:02 │光大同创(301387):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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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7 18:22 │光大同创(301387):公司章程(2026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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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7 18:22 │光大同创(301387):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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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18:36│光大同创(301387):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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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2月 10日下午 15:2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2月 10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
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2 月 10 日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址: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铁金融科技大厦 26楼)。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马增龙先生
6、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7人(代表股东 41人),代表股份 77,731,73
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185%。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人(代表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77,542,42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412%。
(2)网络投票股东情况: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5人,代表股份 189,3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773%。
(3)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7人,代表股份 3,739,4
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31%。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3,550,1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5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35人,代表股份 189,3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3%。
(4)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
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7,690,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3%;反对 3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弃权 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98,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36%;反对 31,0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90%;弃权 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74%。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7,701,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8%;反对 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08,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44%;反对 30,5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56%;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7,706,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6%;反对 2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14,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61%;反对 25,2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3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史一帆、张立坤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0/4751871f-5199-4b9d-9b49-61d4775938e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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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18:36│光大同创(301387):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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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之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之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光大同创”)
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
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 公司于 2026年 1月 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s://www.szse.cn/index/index.html)、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
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以公
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3. 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个工作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年 2月 10日下午 15:20在深圳市南山区深铁金融科技大厦 26楼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召开。
3.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 2月 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2月 1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2月 10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4.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马增龙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的召
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 经查验,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7人(代表股东 4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7,73
1,7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185%。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人(代表股东 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7,542,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2.6412%;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
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5人(代表股东 3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189,3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3%。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 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该
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
案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与本所律
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三) 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予以公布。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
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一)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77,731,736股,其中同意 77,690,736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3%;反对
31,0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弃权 10,0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698,434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36%;反对 31,000股,占参
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90%;弃权 10,00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74%。
(二)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增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77,731,736股,其
中同意 77,701,236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8%;反对 30,5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2%
;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08,934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44%;反对 30,500股,占参
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56%;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77,731,736股,其中同意 77,706,536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6%;反对
25,2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4%;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14,234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61%;反对 25,200股,占参
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39%;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0/96c42afa-98ff-45df-81a3-d38750beac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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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18:26│光大同创(301387):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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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保荐人”)作为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同创”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东方证券对光大同创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361号”文同意注册,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股票 19,000,000股,发行价格为 58.3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08,08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
币 103,717,534.12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04,362,465.88 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
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年 4月 13日出具了[2023]3138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设立了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结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 累计已投入金
(万元) 入金额(万元) 额(万元)
1 光大同创安徽消费电子防护及功 40,018.60 40,018.60 28,537.83
能性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2 光大同创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20,041.50 20,041.50 15,797.44
3 企业管理信息化升级建设项目 5,000.00 5,000.00 2,039.45
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20,000.00 20,000.00 20,003.00
合计 85,060.10 85,060.10 66,377.72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0,436.25万元,扣除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后,超出部分的募集
资金总额为 15,376.15万元,公司超募资金尚有 6,376.15万元未指定用途。
公司于 2026年 1月 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中光大同创安徽消费电子防护及功能性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化升级建设
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将上述项目结项,并将上述项目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其中预留募集资金 1,022.9
9万元用于支付部分合同款项,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因预留募集资金的使用尚需一定的周期,根据预留募集资金的支付
进度,部分预留募集资金在一定时间内将处于暂时闲置的状态。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股东回报,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的募
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地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股东利益。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现金管理,
不影响公司生产运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在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增加公司投资收益和股东回报。
(二)现金管理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7,5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募集资金现金管理
使用额度及授权的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并可在上述额度内滚动使用。
(三)投资品种
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拟适当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
于大额可转让存单、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保本浮动收益凭证等),上述现金管理产品不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关于高风险投资涉及的投资品种。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四)实施方式
上述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在上述有效期内和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
公司财务部门组织实施,并建立投资台账。
(五)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1、虽然投资产品均经过严格的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及子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单位所发
行的产品。
2、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及子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风
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授权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定期对所有理财产品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
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4、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募集资金安全并做好投资风险控制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实现公司及子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增加公司投资
收益和股东回报。
六、履行的审批程序
2026 年 2月 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为提高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
情况下,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5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
适当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上述资金额度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
有效,并可在上述额度内滚动使用。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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