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89 隆扬电子 更新日期:2025-06-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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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21:27 │隆扬电子(301389):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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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21:27 │隆扬电子(301389)::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
│ │《深交所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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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21:27 │隆扬电子(301389):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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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21:27 │隆扬电子(301389):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首次披露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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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21:27 │隆扬电子(301389):董事会关于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法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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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21:27 │隆扬电子(301389):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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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21:27 │隆扬电子(301389)::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 │
│ │重大资产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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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21:27 │隆扬电子(301389)::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
│ │相关性以及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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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21:27 │隆扬电子(301389):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
│ │市情形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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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21:27 │隆扬电子(301389):关于披露重组报告书暨一般风险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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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21:27│隆扬电子(301389):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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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扬电子(301389):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6/ece875df-c1c9-482b-afc0-69b6694534d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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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21:27│隆扬电子(301389)::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
│交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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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向杨慧达、温州慧德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荣婕、杨慧明、上海茂之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崔玉麟、管丹、张骏锦、胡鹤一、陈余谦购买其所持
有的苏州德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佑新材”或“标的公司”)7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
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
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电磁屏蔽材料及部分绝缘材料、散热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23 年,上市公司投资建设复合铜箔项目
,积极向铜箔材料布局。标的公司是一家从事功能性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均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
制造业”中的“电子专用材料制造(C3985)”,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处于同一行业。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6/0b8809f6-7cb7-4db4-83b6-fda5502bcf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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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21:27│隆扬电子(301389):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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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向杨慧达、温州慧德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荣婕、杨慧明、上海茂之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崔玉麟、管丹、张骏锦、胡鹤一、陈余谦购买其所持
有的苏州德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佑新材”或“标的公司”)7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本次交易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
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
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经核查,上市公司在本次重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交易情况,不存在购买、出售与本次交易标
的资产为同一或相关资产的情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6/ebf04c53-168f-41ba-b186-2551c9091da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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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21:27│隆扬电子(301389):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首次披露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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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向杨慧达、温州慧德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荣婕、杨慧明、上海茂之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崔玉麟、管丹、张骏锦、胡鹤一、陈余谦购买其所持
有的苏州德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佑新材”或“标的公司”)7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本次交易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信息首次公告日(即 2025 年 2 月 21 日)前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价格波动情况进行自查,
情况如下:
股价/指数 首次公告日前第 21 首次公告日前第 1个 涨跌幅
个交易日(2025年 1 交易日(2025年 2月
月 15日)收盘价 20日)收盘价
公司股票收盘价(元/股) 15.75 22.91 45.46%
创业板综指(399102.SZ) 2694.06 3010.08 11.73%
电子元件指数(882596.WI) 4376.36 4917.27 12.36%
剔除大盘因素影响后的涨跌幅 33.73%
剔除同行业板块影响后的涨跌幅 33.10%
综上,在剔除上述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在本次交易信息首次公告前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的累计
涨跌幅超过 20%。
在筹划本次交易事项过程中,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对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与聘请的各中介机构均签署了《保密协议》,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
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同时,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完成了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关材料的填报和提交,并
进行了必要的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已组织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针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并将在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披露后向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上述核查对象买卖股票记录的查询申请,并将在查询完毕后及时披露相关查询情况。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6/cbbfb11a-a125-42ae-ae0b-55afdc683d9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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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21:27│隆扬电子(301389):董事会关于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法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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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向杨慧达、温州慧德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荣婕、杨慧明、上海茂之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崔玉麟、管丹、张骏锦、胡鹤一、陈余谦购买其所持
有的苏州德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佑新材”或“标的公司”)7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收购方,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有效性作出
说明如下:
一、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
(一)为实施本次交易,公司聘请了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计和评估机构、法律顾问和具有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独立财务顾
问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
(二)公司与交易相关方就本次交易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与聘请的各中介机构签署有保密条款
,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完成了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关材料的提交和报备。
(三)公司董事会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及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1 日披露《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签署<股份收购意向协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2025 年 4 月 21 日、2025 年 5 月 21 日、2025 年 6 月 20 日披露《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
(五)2025 年 6 月 26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并及时进行了公告。
(六)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如下:
1、本次交易尚需经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如有)。
本次交易能否获得上述相关同意、审批,以及获得同意、审批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综上,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须的法定程序,
该等法定程序完备、合法、有效。
二、关于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交易拟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隆扬电
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以及本公司出具的相关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就本次交易已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备、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就本次交易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完备、合法、有效。特此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6/48d553f8-fa48-4652-a4f5-764734ef92f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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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21:27│隆扬电子(301389):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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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向杨慧达、温州慧德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荣婕、杨慧明、上海茂之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崔玉麟、管丹、张骏锦、胡鹤一、陈余谦购买其所持
有的苏州德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佑新材”或“标的公司”)7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
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情况、防范和填补措施以及相
关承诺的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交易摊薄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及《备考审阅报告》,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前后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元/股、%
项目 2025 年 2 月 28 日/2025 年 1-2 月 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度
交易前 交易后 变化率 交易前 交易后 变化率
归属于母公司 223,560.39 221,328.23 -1.00 221,777.01 218,378.63 -1.53
所有者的净资
产
归属于母公司 1,904.37 3,078.93 61.68 8,223.17 14,167.45 72.29
股东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0.07 0.11 61.68 0.29 0.50 72.29
每股净资产 7.89 7.81 -1.00 7.82 7.70 -1.53
根据上表数据,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均有所上升,但若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
司与标的公司整合情况未达预期,或出现经营环境发生不利变化等情况,上市公司的即期回报指标仍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二、上市公司对填补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以降低本次交易可能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
响:
(1)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经营效率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激励与约束
机制,提高上市公司日常运营效率。上市公司将全面优化管理流程,降低上市公司运营成本,更好地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有效控
制上市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2)通过实施整合计划,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将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实施整合计划,降
低本次交易所带来的并购整合风险,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3)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
票股利分配条件的规定,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继续实行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
度,在保证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给予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更好地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及投资者利益。
(4)继续完善治理体系和治理结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已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运作良好,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
继续完善公司的治理体系和治理结构,以适应本次重组后的业务运作及法人治理要求。
上市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承诺
“1、本公司/本人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活动,不以任何形式侵占上市公司的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交易的标的股权交割日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
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上述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
充承诺。
3、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
本公司/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2)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得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承诺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支持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薪酬制度时,应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公司未来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将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该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7、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的标的股权交割日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
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上述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
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四、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1、上市公司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
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
2、上市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提供的资料及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上市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期间,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有
关本次交易的信息,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上市公司保证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在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引用的由本公司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审
阅,确认本次交易申请文件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上市公司保证对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6/74a5246d-1a55-4d23-886c-4d1c2010e7b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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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21:27│隆扬电子(301389)::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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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扬电子”、“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向杨慧达、温州慧德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慧徳合伙”)、荣婕、杨慧明、上海茂之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崔玉麟、
管丹、张骏锦、胡鹤一、陈余谦购买其所持有的苏州德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佑新材”或“标的公司”)70%股
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述交易事项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
条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德佑新材 70%的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
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已在《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中进行了详细披露,且已对可能无法获得
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慧德合伙持有德佑
新材 8,612,5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8.7083%,其中被质押的股份数为 8,612,500 股,占德佑新材总股本的 28.7083%。根据交易
协议的相关约定,慧德合伙将于收到隆扬电子支付的第一期交易对价后 10 个工作日内,解除其所持有的德佑新材 8,612,500 股股
份所涉股权质押,确保该等股份交割前,不存在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的第三方权利。
除上述情况外,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
行的情形下,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
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6/14a9479d-ec2e-41a1-a696-26e7c83423b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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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21:27│隆扬电子(301389)::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
│性以及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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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向杨慧达、温州慧德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荣婕、杨慧明、上海茂之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崔玉麟、管丹、张骏锦、胡鹤一、陈余谦购买其所持
有的苏州德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佑新材”或“标的公司”)7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本次交易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中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选取与评估
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意见: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聘请中水致远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承担本次交易的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具有法定资格,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
司、标的公司之间除本次交易正常业务往来之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也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或可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
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评估报告中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
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采用了收益
法、市场法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用收益法得到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证、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
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
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本次交易的最终作价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作为参考,
并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基于标的公司经营情况、未来发展规划等多项因素协商确定,定价过程经过了充分的市场博弈,交易价格合理、
公允,未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就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和胜任能力,评估假设前
提合理,评估方法选取得当,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其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合理。
特此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6/12b02399-afd8-488b-845b-74290228d28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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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21:27│隆扬电子(301389):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
│形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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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扬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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