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91 卡莱特 更新日期:2025-11-0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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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18 │卡莱特(301391):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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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18 │卡莱特(30139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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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18 │卡莱特(30139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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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18 │卡莱特(301391):关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补充通知│
│ │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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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18 │卡莱特(301391):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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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18 │卡莱特(301391):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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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18 │卡莱特(301391):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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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18 │卡莱特(301391):可持续发展(ESG)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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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18 │卡莱特(30139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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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18 │卡莱特(301391):市值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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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18│卡莱特(301391):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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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莱特(301391):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7/06471e39-ebc4-44c4-8e3e-44cd7e976af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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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18│卡莱特(30139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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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莱特(30139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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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18│卡莱特(30139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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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莱特(30139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7/bb816d51-207e-44f1-b4d2-abbcb62cdbb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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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18│卡莱特(301391):关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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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莱特(301391):关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
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7/c3266340-810f-4dee-9da5-80599a40108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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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18│卡莱特(301391):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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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卡莱特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主要规定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任职程序、职权范围和法律责任等事项。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含专科),从事金融、工商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董事会秘书应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
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处事能力。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兼任董事会
秘书,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应以董事会秘书的身份作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董事会秘
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不得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担任: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上情
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职权范围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权: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
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任。公司应与董事会秘书签订聘任合同,规定公司与董事会秘书之间的
权利义务,并约定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时对董事会秘书的赔偿事宜。该聘任合同不因《公司章程》的修改而无效、终止或变更,除
非公司与董事会秘书自愿协商一致。
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会报告,并通过公共传播媒介向社会公众披露,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证券
交易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公司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向证券交易所备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的履历、学历证明(复印件)、相关工作经历;
(三)董事会秘书取得的由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四)董事会出具的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五)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六)公司董事会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合格替任人名单及通讯方式。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
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
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
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务、遗
留问题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第十八条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
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
续培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有忠诚和勤勉义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
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公司职务的过程当中,因维护公司利益需以个人名义起诉第三方的或非因个人过失而受到第三方起
诉的,因此产生的全部诉讼成本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如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除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
任外,董事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董事会秘书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本细则第八条的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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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18│卡莱特(301391):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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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莱特(301391):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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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18│卡莱特(301391):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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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明确总
经理职责,规范总经理的履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切
实承担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首要责任。
第四条 总经理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其他必要的职能机构,聘任管理人员,形成以总经理为中心的经营管理体制,实施对经营
工作的有效管理,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向审计委员会通报情况,执行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的
有关决议。
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六条 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
(二)组织实施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草案;
(五)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列席董事会议;
(十)决定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相关协议(包括采购、销售、租赁、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的签署;
(十一)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决定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十二)《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价管理人员行使职权时,不得违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不得超越董事会授权范围行使职权,不得擅
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八条 总经理的义务与责任: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执行董事会决议;
(三)忠实履行职责、管理公司生产经营;
(四)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其主要内容为:
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2、执行实施年度经营计划、长远规划、投资方案、财务预算、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方案等情况;
3、拟订有关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基本管理制度;
4、拟订有关财务预决算和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5、有关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
6、提议聘任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7、其他须向董事会报告的重要问题。
(五)不得从事与本公司竞争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接受审计委员会监督;
(七)总经理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
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
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九条 总经理责成公司职能部门制定公司员工奖惩条例等具体规章。第十条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指定一名副总
经理代其主持工作。
第十一条 总经理在履行职责时,违反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权限,致使公司遭受损害时,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议事机构,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它相关人员组成,对总经
理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并为总经理作出相应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总经理决定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定期会
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或由总经理委托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并由总经理办公室具体组织。
第十五条 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会议。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题,必要时可要求公司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参加。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形成会议纪要,经总经理签署后下发执行。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不得违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不得超越总经理的权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本工作细则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本细则中与上市公司相关的内容或
要求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7/c3803eaf-17b3-4542-a4ed-6c41977a944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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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18│卡莱特(301391):可持续发展(ESG)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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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社会责任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及环境的协调统一及可
持续发展,积极履行环境、社会及治理(以下简称“ESG”)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 ESG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治理(Gove
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第三条 公司开展 ES
G管理工作,是有效履行公司社会责任的需要,有助于公司及时识别把握风险和机遇,提升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综合价值。第四
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投资者)、债权人、
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需共同遵守制度要求,严
格执行。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职责,不定期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和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
第二章 ESG 管理理念与原则
第七条 公司始终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积极履行 ESG职责,兼顾经济效益与股东利益保护的同时,确保债权人和员工权益得到
充分维护,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并致力于环境保护与社区建设等公益活动,从而促进公司与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力
求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八条 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将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和公司治理的各领域和全过程
,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通过在数据安全、提升产品质量、保护知识产权、严守商业
道德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九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必要时, 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 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条 公司支持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通过多元化沟通交流渠道,听取职工
对公司经营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十一条 在保障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公司应当在社区福利、救灾助困和公益事业等方面,积极履
行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
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问题。
第三章 ESG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公司依据自身发展目标和实际发展情况,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确和运营高效 ESG 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
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公司的 ESG管理体系为:
(一)公司董事会是公司 ESG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 ESG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公司环境保护及气候相关事宜、社会责任、规范治理
等工作的有效实施,推动公司的环境、社会及治理的发展,对董事会负责;
(三)公司设 ESG工作组,由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主管领导和 ESG工作对接人组成,负责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提供保障和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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