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91 卡莱特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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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6 18:57 │卡莱特(30139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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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6 18:57 │卡莱特(30139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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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7:36 │卡莱特(301391):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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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19:05 │卡莱特(301391):中金公司关于卡莱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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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19:02 │卡莱特(301391):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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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19:02 │卡莱特(301391):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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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19:01 │卡莱特(301391):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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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18:45 │卡莱特(301391):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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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18:44 │卡莱特(301391):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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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 │卡莱特(301391):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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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6 18:57│卡莱特(30139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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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hina 518038电话(Tel.):(075
5) 88265064,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324号
致: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
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信达”)接受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丛启路、张昊律师(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
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
。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1月26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留新四街万科云城三期C区八栋A座39
楼高级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经参会董事现场
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何志民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4年11月2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8,722,1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1798%。经信达律师查验,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89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98,5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142%。以上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其身份由
网络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9,020,718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9.4940%。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含视频网络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董事会公告》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如下:
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经本次股东大会计票代表和监票代表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及信达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
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
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获得
通过。具体为:
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72,3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641%;反对38,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317%;弃权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42%。
2、《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83,5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883%;反对27,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009%;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09
%。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
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
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卡
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6/4295723f-181b-4736-9f6b-5451110050b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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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6 18:57│卡莱特(30139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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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莱特(30139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6/967d1a37-70a7-4de8-9038-57c94053493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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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7:36│卡莱特(301391):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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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20 号)
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96.00 元。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632,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176,733,152.98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455,266,847.
02 元。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出具了安永华
明(2022)验字第 61647772_H01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
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开立情况
基于现金管理的需要,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公司开立
了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专用于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结算。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
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现金
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账户状态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 4425010001610000**** 正常使用
山支行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 4425020001610000**** 正常使用
山支行
序号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账户状态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园 400002721420002**** 正常使用
南区支行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园 400002721920083**** 正常使用
南区支行
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6681008**** 本次注销
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680000**** 本次注销
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20000**** 本次注销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述账户将专用于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结算,不会用于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三、本次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注销情况
鉴于公司无下一步在上述部分专户进行现金管理的计划,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注销以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账户状态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6681008**** 本次注销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680000**** 本次注销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20000**** 本次注销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的注销手续。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销户证明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5/a5ed5aa3-4df6-441d-968d-e9c30810eb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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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19:05│卡莱特(301391):中金公司关于卡莱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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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莱特(301391):中金公司关于卡莱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9/6292b28f-0f7f-413c-a53f-c335c42cf05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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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19:02│卡莱特(301391):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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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
2、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安永华明”)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由于原审计机构安永华明合同到期,综合考虑审计费用情况及整体审计需求,经审慎研究,公司
拟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4、本次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对本次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异议,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由潘序伦博士于 1927 年在上海创建,1986 年复办,2010 年成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
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 H 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
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 2023 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 278 名、注册会计师 2,533 名、从业人员总数 10,730 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
注册会计师 693 名。立信 2023年业务收入(经审计)50.01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35.16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7.65 亿元。202
3 年度立信为 671 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 8.32亿元,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
;其中本公司同行业(通信系统设备制造)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83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 2023 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1.61 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 12.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
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3、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 29次、自律监管措施 1 次和纪律处分无,涉及从业人
员 75 名。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章顺文先生,于 1994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8 年开始在立信执
业,近三年参与多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
签字注册会计师:柴喜峰先生,于 2014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0 年开始在立信执业,近三年
参与多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秦劲力先生,于 2018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9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2 年开始在立信执业;近
三年参与复核多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
2、诚信记录
近三年,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均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
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形。
3、独立性
立信及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
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费用: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拟定为含税金额人民币 80 万元(不含代垫费用),内控审计费用 20 万元(不含代垫
费用)。本次审计费用综合考虑业务规模、审计工作量等因素,按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立信协商确定。2023 年审计费用为
226.00 万元,2024 年审计费用预计较上期审计费用下降64.60%,主要原因是选聘过程中,公司综合考虑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记录
、资质条件、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审计费用报价等多个评价要素,参考市场定价原则,确定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及内部控
制审计费用。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已连续 4 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始终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责,
公允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责任,有效地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合法权
益。安永华明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
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由于原审计机构安永华明合同到期,综合考虑审计费用情况及整体审计需求,经审慎研究,公司拟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规定,积极
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审计委员会对立信的专业资质、
业务能力、独立性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进行了核查,一致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能够较好地胜任工作,其与公司股东及公
司关联人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影响其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同意聘任立信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立信为公
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本次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8/69b28baf-c9fd-4975-b567-98cd3d3f109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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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19:02│卡莱特(301391):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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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莱特(301391):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8/e25ad7c8-8307-4cf4-8119-dc61aa0cc1a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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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19:01│卡莱特(301391):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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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 年 11 月 8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4 年 11 月5 日通过邮件及通讯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周锦志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的董事 7
人,实际出席的董事 7 人,其中章成、张忠培、刘昱熙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
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议案已经由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
)。
2、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募投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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