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93 昊帆生物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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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5:46 │昊帆生物(301393):舆情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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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5:46 │昊帆生物(301393):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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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7:18 │昊帆生物(301393):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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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5:42 │昊帆生物(30139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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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7:32 │昊帆生物(301393):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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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7:32 │昊帆生物(301393):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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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7:52 │昊帆生物(301393):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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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7:52 │昊帆生物(301393):2024年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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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7:52 │昊帆生物(301393):关于2024年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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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8:34 │昊帆生物(301393):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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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5:46│昊帆生物(301393):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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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
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
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
,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涉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
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
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公众号、互动易问答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
体。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舆情工作小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保持与媒体的
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
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
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
会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
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
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第十二条 发生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
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
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
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
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
,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并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
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
任。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
本制度进行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5/2238d8cf-cec3-42e0-95d5-46b3b71ab6a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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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5:46│昊帆生物(301393):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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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帆生物(301393):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5/53feef7e-032e-4baf-b586-05b81ba9316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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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7:18│昊帆生物(301393):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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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
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
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止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股份进展情况
截至 2024 年 11 月 30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1,028,148股,占公司目前总股
本的 0.95%,最高成交价为 51.5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33.46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41,995,798.68 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回
购股份的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份回购方案的规定。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
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未违反下列进行回购股份的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2/c88f4a87-b80d-4767-a99d-00a208822f7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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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5:42│昊帆生物(30139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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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06 号)同
意注册,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昊帆生物”)首次公开发行 2,70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
股面值为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67.6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27,36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171,971,270.55 元
(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655,388,729.45 元,已于 2023 年 7 月 7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天运[2023]验字第 90040 号)。
二、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入新增募投项目及授权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和 2024 年 11 月 15 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入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超募资金本金 20,438.87 万元以及超募资金现金管理产生
的利息收益扣减手续费后的净额投入新增募投项目“淮安昊帆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其中 8,750 万元以实缴注册资本的形式投入公
司全资子公司淮安昊帆,剩余金额以无息借款的形式投入淮安昊帆。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保荐机构
、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近日,公
司全资子公司淮安昊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昊帆”、“子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本次新增募投项目“淮
安昊帆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公司及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及保
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4 年 11 月 20 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金额:人民币元):
开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 资金用途
主体 金额
淮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5209 8137 9406 0.00 淮安昊帆生产
昊帆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基地建设项目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甲方一: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淮安昊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209 8137 9406,截止 2024 年 11 月 20 日,专户
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淮安昊帆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
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
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邵航、刘永泓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8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
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
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1/1581569e-1d25-4c4d-81c7-e3eaf16d889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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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7:32│昊帆生物(301393):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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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2024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2 时 30 分
(2)互联网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11 月 15 日 9:15—15:00。
2、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长亭路 1 号,昊帆生物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勇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9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70,131,5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扣除回购专户 1,028,148 股,下同)的 65.560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69,878,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5.32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8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253,2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367%。
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8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5,113,23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800%。
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建设内容并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0,040,5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02%;反对 6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858%;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022,2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203%;反对 6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73%;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024%。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入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0,060,9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3%;反对 4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617%;弃权 2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042,6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193%;反对 4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68%;弃权 2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339%。
(三)《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0,046,3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85%;反对 5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820%;弃权 27,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028,0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37%;反对 5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45%;弃权 27,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41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顾艳律师、吉喆律师列席了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5/88554ab7-fdb6-4f75-9c67-11d05abe7a4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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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7:32│昊帆生物(301393):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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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帆生物(301393):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5/5f3ebbc1-1682-4d79-93b4-bf1fca306b7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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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7:52│昊帆生物(301393):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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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
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
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止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股份进展情况
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1,028,148股,占公司目前总股
本的 0.95%,最高成交价为 51.5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33.46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41,995,798.68 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回
购股份的实施符合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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