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96 宏景科技 更新日期:2026-0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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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1 16:34 │宏景科技(301396):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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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8 16:15 │宏景科技(301396):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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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17:46 │宏景科技(301396):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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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17:46 │宏景科技(301396):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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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18:24 │宏景科技(301396):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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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18:24 │宏景科技(301396):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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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1 00:00 │宏景科技(301396):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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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1 00:00 │宏景科技(301396):关于选举副董事长、变更总经理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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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1 00:00 │宏景科技(301396):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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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1 00:00 │宏景科技(301396):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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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1 16:34│宏景科技(301396):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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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景科技(301396):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1/2a5d5ca2-e3d8-4656-a5c5-ecea53db69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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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8 16:15│宏景科技(301396):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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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前述担保均为公司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单位提供的担保,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5年7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25年8月13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5年度担保额度及担保对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宏景纵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
景纵横”)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用于宏景纵横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日常经营(包括但不限
于相关业务合同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增加202
5年度担保额度及担保对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
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6年1月5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担
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宏景纵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景纵横”)新增提供不超过人民币620,000万元
的担保额度,用于宏景纵横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申请综合授信及日常经营(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业务合
同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2月 1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新增担保额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5-102)。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宏景纵横与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
《融资租赁合同》提供人民币21,106.86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以上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深圳宏景纵横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债权金额:人民币贰亿壹仟壹佰零陆万捌仟陆佰壹拾玖元壹角陆分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租赁本金、租赁利息
、租前息等)、服务费、违约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增值税等税款、债权人遭受的损失及其他应付款;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而发生的
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担保物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为实现财产保全而支付的担保费
、鉴定费、翻译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手续费等);因主合同被部分或全部确认为无效
、被撤销、被解除的,主合同债务人应返还财产、支付资金占用费及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
;主合同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余额为476,777.5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99.08%。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以外单位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不存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
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19/aca46fc0-83f2-4f0f-89ea-8e9521c46a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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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17:46│宏景科技(301396):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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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月16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1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16日上午9:1
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16日9:15-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111号8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欧阳华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4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3,837,654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8.0972%。
其中:通过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5,532,1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
173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14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305,5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241%。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代表共计14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99,9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97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
投资者14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99,9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70%。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85,4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38%;反对 13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3%;弃权 18,3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8
%。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47,6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500%;反对 13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72%;弃权 18,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27%。
关联股东已回避。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中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16/995a0f96-6f58-431a-9fa3-6a880cc715a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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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17:46│宏景科技(301396):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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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致: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张梦麟律师、
邓子柯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
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
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相关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
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给股东会审议。
2.2026 年 1 月 1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
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 15:00 在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 111号 8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欧阳华先生主
持了会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16 日9:15-9:25,9:30-11:
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
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55,532,1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
.1731%。本所律师已核查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计 147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18,305,5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241%,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列席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已由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公
告。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
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一)《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73,685,4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38%;反对 13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3%;弃权 18,3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48%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347,6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500%;反对 133,9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72%;弃权 18,3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有
表决权股份的 1.2227%。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16/4334123c-8d60-4dd4-bb77-4c1af547c4d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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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18:24│宏景科技(301396):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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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致: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程俊鸽律师、
张梦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
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
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相关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
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增担
保额度的议案》提交给股东会审议。
2.2025 年 12 月 18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5 日 15:00 在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 111号 8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欧阳华先生主持
了会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5 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5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
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55,538,3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
.1772%。本所律师已核查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计 244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21,071,4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258%,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列席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已由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公告。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
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一)《关于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471,5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5%;反对 11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2%;弃权 2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03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4,133,7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627%;反对 115,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42%;弃权 2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有
表决权股份的 0.5431%。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5/6e13045e-b8fa-43a1-b3b2-0acbdbb3f6b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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