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96 宏景科技 更新日期:2025-08-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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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9:51 │宏景科技(301396):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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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9:50 │宏景科技(301396):监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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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9:49 │宏景科技(301396):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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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9:49 │宏景科技(301396):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0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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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9:49 │宏景科技(30139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0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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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9:49 │宏景科技(301396):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0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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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9:49 │宏景科技(301396):宏景科技章程(2025年0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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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9:49 │宏景科技(301396):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0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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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9:49 │宏景科技(301396):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0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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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9:49 │宏景科技(30139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2025年0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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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9:51│宏景科技(301396):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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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景科技(301396):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9/dbabe9e8-7bb9-4e3a-8b53-ce2d19402c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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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9:50│宏景科技(301396):监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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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 2025年 8月 8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
于 2025年 8月 18 日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人,实际出席监事 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熊俊
辉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程序合法。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如下事项: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撰写了《2025 年半年度报告
》及其摘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未发现参与半年度报告
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5年半年度报告》和《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董事会出具的《2025 年半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合法、合规,
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3、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相关会计准则及政策的规定,公司利润分
配预案的制定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回报股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 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9/97bc9ebb-cce7-46c4-b1bf-fc306de4d4e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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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9:49│宏景科技(301396):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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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
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5年 9月 4日(星期四)下午 15:00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现将会议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与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9月 4日(星期四)15:00(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9月 4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 4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 4日上午 9:15—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若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9月 1日(星期一)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 111号 8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
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 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
3.00 《关于修订及增加内部制度的议案》 √作为投票
对象的子
议案
数:(11)
3.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03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3.04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3.05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
3.06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3.07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
3.08 《关于修订<重大投资与经营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
3.09 《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
3.10 《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议案》 √
3.11 《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
4.00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
1、上述议案已经由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
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2、议案 2.00、3.01、3.02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3、议案 4.00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4、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时间:2025年 9月 3日 9:00—12:00、13:30—17:00。
2、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须持有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本人身份
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登记。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出席人身
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用信函或邮递的方式登记,信函或邮递须在登记时间截止前送达本公司(信函、邮件登记以
当地邮戳日期为准,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3、登记地点: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 111号 1楼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铁舰
电 话:020-82018146
邮 箱:investor@gloryview.com
通讯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 111号 1楼
5、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6、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
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9/439a14f1-68e6-4ede-8a08-c274838412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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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9:49│宏景科技(301396):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0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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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及《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
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二)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
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
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按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等环节产生的关联交
易行为。
第十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
制。公司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
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风险:
1.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2.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无论数额大小,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3. 审议关联担保时,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必须履行回避表决程序。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
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
作出公告。
第三章 关联交易结算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
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通过公司双方关联交易往来科目核算,由公司财务部门与控股股东财
务部门及时结清关联交易余额。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
财务纪律。
第四章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各自权限和
职责(或者授权)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关联交易结算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
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依法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
侵占资产。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在公司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
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聘
请具有符合规定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作审计。独立董事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有
权提请公司董事会另行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
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根据《公司章
程》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启动罢免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因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
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制度相关条款与新颁
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不一致时,以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相关条款为准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9/ed08c0de-c11f-4687-a9b0-b36e3f52d9b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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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9:49│宏景科技(30139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0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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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景科技(30139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08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9/2c11364c-c554-49da-b12f-dea9e1204b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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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9:49│宏景科技(301396):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0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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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子公司),上述
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
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
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
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立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
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公司设立审计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总体要求
第十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和评价;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
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
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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