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419 阿莱德 更新日期:2025-10-0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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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8:26 │阿莱德(301419):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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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8:36 │阿莱德(30141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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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8:36 │阿莱德(30141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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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9 18:32 │阿莱德(301419):兴业证券关于阿莱德2025半年度跟踪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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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9 18:32 │阿莱德(301419):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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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9 18:32 │阿莱德(301419):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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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9 18:32 │阿莱德(301419):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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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9 18:32 │阿莱德(301419):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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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6:13 │阿莱德(301419):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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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6:13 │阿莱德(301419):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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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8:26│阿莱德(301419):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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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 5%以上股东吴靖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持有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股份 7,2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00%的股东吴
靖先生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和/或大宗交易方式共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1,800
,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1.50%)。
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减持比例不变,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吴靖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总数(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 吴靖 7,200,000 6.00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的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二)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
(三)减持的数量及比例:吴靖先生拟减持不超过 1,8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1.50%)。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 1,2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
若有增发、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四)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五)减持期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即自 2025年 10月 17日至 2026年 1月 16 日)。(根
据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六)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吴靖先生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七)吴靖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
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股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吴靖先生做出的减持相关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内(“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会
促使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即2023 年 8月 9日,非交易日
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本
人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
3、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应在首次卖出前 15个交易日前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本人在任意连续 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如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 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如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 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转让给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
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减持后不再具有公司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 6个月内如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出让方
或受让方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4、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年内,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减持价格将不
低于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5、本人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期间,不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
、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6、在上述限制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任职期间拟减持发行人股票
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发行人报告并由发行人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不得将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
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7、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8、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本人未将上述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
现金分红。如上述承诺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特定情形可予以豁免或者减轻义务的,则承诺人依据相关规
定作出的法律行为不属于前述违反承诺的行为。
9、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0、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截至目前,吴靖先生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与吴靖先生此前已披露的意
向、承诺不一致的情况。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吴靖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环境、公司股价及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
、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二)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的情况。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上述股东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拟减持股份的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
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
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吴靖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7/a1379697-ddc1-4f60-afee-2d6af48da95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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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8:36│阿莱德(30141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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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5年 9月 16日(星期二)15:0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 16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
-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 16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奉炮公路 1368号 8栋。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耀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表 99名,代表股份 84,831,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9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3人,代表股份 84,58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4911%。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86 人,代表股份242,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89名,代表股份 5,252,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71
%。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人,代表股份 5,01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75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 86 人,代表股份 242,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1%。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4、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84,822,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96%;反对 7,2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5%;弃权 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0019%。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姚毅、程思琦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6/500a42c4-809e-4086-827f-db03bd251de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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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8:36│阿莱德(30141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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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
Fax: (+86)(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具有从事中国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
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
的相关事实,就公司本次召开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愿意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
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
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相关议
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
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七)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
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月 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年 9月 16日召开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8月 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关于召
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日、会议
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出席
会议的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根据该通知,公司于 2025年 9月 1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1.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
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现场会议于 2025年 9月 16日下午 15:00在上海市奉贤区奉炮公路 1368号
8栋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会议由董事长张耀华先生主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9月 11 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前述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20,000,000股。
2.2 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所持股票账户、身份证明及相关授
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现场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股东的资格
合法有效。
2.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4,831,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931%。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续聘公司 2025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4,822,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反对 7,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弃权 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上述议案中,无特别决议议案,该议案需对中
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经本所律师核验,以上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
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4.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2 现场表决前,股东大会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了计票和监票,并由该两
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4.3 本次会议网络表决于 2025年 9月 16日下午 3时结束。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4.4 经核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公司就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且对中小投资者进行
单独计票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
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6/d4ed9666-7cd3-48a1-924f-295e914df7d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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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9 18:32│阿莱德(301419):兴业证券关于阿莱德2025半年度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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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阿莱德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全 联系电话:021-20370631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立鸿 联系电话:021-20370631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 是
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6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 是
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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