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419 阿莱德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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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8:19 │阿莱德(301419):阿莱德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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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8:19 │阿莱德(301419):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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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8:19 │阿莱德(301419):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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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8:19 │阿莱德(301419):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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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8:19 │阿莱德(301419):总经理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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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8:19 │阿莱德(30141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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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8:19 │阿莱德(301419):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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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8:19 │阿莱德(301419):印章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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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8:19 │阿莱德(301419):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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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8:19 │阿莱德(301419):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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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8:19│阿莱德(301419):阿莱德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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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莱德(301419):阿莱德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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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8:19│阿莱德(301419):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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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
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
作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报信息披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5 年修订)》、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
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控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
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控审计部应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内控审
计部应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本制度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
,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
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
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
出专门的决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
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
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控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
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董事会视情节轻重采取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形式追究相关人员责
任;对于由于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年报重大差错情况,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出现
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对责任人作出责
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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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8:19│阿莱德(301419):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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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莱德(301419):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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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8:19│阿莱德(301419):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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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
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进行的各种形式的股权(含股票)和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投资活动,公司通过收购、
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但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通过其他方式纳入合并报表的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
事项。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计价方式、账务处理等应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为对外投资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
供建议。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
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做出修订。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做好公司对外投资的收益管理。对投资收益应及时返回本公司账户。财务
部要及时掌握各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进行评价考核并向公司决策层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意见。
第九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进行审计,以及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并向公司提交报告。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投资项目
须根据投资金额及授权权限由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来决定对外投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或接受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等单方面获得利益的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 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决策。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除应遵守本制度
外,还应遵守《公司章程》和《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项目分次投资的,以其累计数计算对外投资的数额。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
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在投资之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
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述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投资的交易金额应以审计或评估值为作价依据或作价的参考依据的,公司应聘请符
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出具专业意见或书面报告。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的对外投资项目,由总经理组织项目负责部门编制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董事会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后,由该委员会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其工作规则规定的会议召开、表决等程序,对对外投资的议案进行审
议。与会委员应认真考虑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靠性、真实性、客观性,在对投资方案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以及财务分析的基础上,
作出决策。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召开、表决等程序,对对外投资的议案进行审议。与会董事应认真考
虑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靠性、真实性、客观性,在对投资方案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以及财务分析的基础上,做出决策。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对外投资项目时,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项对外投资是否对公司有利,关联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负责审批的对外投资项目,应当首先由总经理组织项目负责部门编制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
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发出召开公司股东会的通知,将该对外投资的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对外投资项目时,应当遵循关联交易的审议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应不
合理地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同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于所投资的除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该等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和影响该等公司的
管理,以维护公司的投资权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于子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举或委派有关子公司的董事长、确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选举
或委派相关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经营管理子公司,确保落实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第二十六条 向子公司推荐或委
派董事和经营管理人员,应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人员选聘规定提出建议,由公司董事长作出决策。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推荐或委派到被投资单位的人员,应遵守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在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过
程中维护被投资公司的利益。同时,该等人员应根据公司的指示和要求对被投资公司的决策和经营发表意见或建议,并及时向公司反
映被投资公司的情况。该等人员应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和考核。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纪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
第二十九条 被投资公司应定期向公司财务部报送会计报表和会计资料,以便公司财务部对被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投资汇报进
行分析。
第三十条 公司向被投资公司推荐或委派财务负责人的,财务负责人应对其任职的被投资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监
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
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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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8:19│阿莱德(301419):总经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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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莱德(301419):总经理工作细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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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8:19│阿莱德(30141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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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
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二)在公司任职的所有高管,包括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研究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
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报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及财务部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以及薪酬日常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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