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421 波长光电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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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9 16:36 │波长光电(301421):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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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9 16:36 │波长光电(30142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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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9 16:36 │波长光电(301421):关于调整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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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8:36 │波长光电(30142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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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8:36 │波长光电(30142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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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15:42 │波长光电(301421):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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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2 17:12 │波长光电(301421):关于董事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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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30 │波长光电(301421):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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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29 │波长光电(301421):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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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29 │波长光电(301421):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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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9 16:36│波长光电(301421):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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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宋小安为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的议案》等议案,现将本次选举职工代表董事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举职工代表董事基本情况
为稳妥有序做好新《公司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等配套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修订了《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调整了公
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为 9名保持不变,将其中 1名非独立董事调整为职工代表董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宋小安为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的议案》,经与会职工代表现场表
决,选举宋小安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与公司现任第四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
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宋小安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宋小安先生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在本次选举完成后变更为职工代表董事。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合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备查文件
1.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9/17bf9b2d-206d-4fc8-ba8e-3d5b626786f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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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9 16:36│波长光电(30142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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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25年 11月 1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经召集人说明并经全体董事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时间要求,会议通知以口头、通讯等方式向全体董事送达
。会议由董事长黄胜弟先生召集和主持,应出席会议董事 9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 9名(其中黄胜弟、朱敏、葛军、季学庆、毛磊以
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与会董事以投票方式对会议审议内容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9/6ec26520-e892-49d8-bbdf-b54e56ccd53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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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9 16:36│波长光电(301421):关于调整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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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月 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委员调整情况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
定,对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进行了相应调整。董事长黄胜弟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仍继续担
任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公司董事会同意选举职工代表董事宋小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宋小安先生简历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
的公告》。
调整前审计委员会成员:葛军(独立董事、主任委员)、季学庆(独立董事)、黄胜弟(非独立董事)
调整后审计委员会成员:葛军(独立董事、主任委员)、季学庆(独立董事)、宋小安(职工代表董事)
调整后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由会计专业人士葛军先生担任主任委员及召集人。
二、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9/76b2193a-786e-49d5-b475-ad8d1748e03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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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8:36│波长光电(30142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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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长光电(30142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8/89551cac-035f-49d0-82fa-a8e3e2e364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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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8:36│波长光电(30142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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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11月 18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月 18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18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现场会议地点:
南京市江宁区湖熟工业集中区波光路 18号公司会议室。
(四)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胜弟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17名,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出席方式 出席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委托代表人数(名) (股) (%)
现场 5 69,337,275 59.9192
网络投票 212 280,034 0.2420
合计 217 69,617,309 60.1612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对本次会议进行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议案名称 表决结果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调整公司治理结构的议案(逐 -
项表决)
1.0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调整公司治理结构的议案 通过
1.02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通过
1.0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通过
2.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逐项表 -
决)
2.01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通过
2.02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通过
2.03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通过
2.04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通过
2.05 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通过
2.06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通过
上述议案 1.00 的各项子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
/3以上表决通过。
每项议案同意、反对、弃权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
情况详见附件《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郑子萱、华诗影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8/6a7f6c90-410f-44b8-94d0-ecb69b89d4f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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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15:42│波长光电(301421):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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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长光电(301421):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4/4b7bcd46-413f-4865-ad02-817454d1cf5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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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2 17:12│波长光电(301421):关于董事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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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长光电(301421):关于董事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2/e62e3cba-3ce1-4fc2-8c52-54548d4aabb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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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30│波长光电(301421):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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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5年 10月 28日以现场的方式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5年 10月 22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俊先生召集和主持,应出席会议监事 3名,
实际出席会议监事 3名,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与会监事以投票方式对会议审议内容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真审议了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并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全体监事对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做出了保证,并出具了公司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书面确认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da2ec8da-f731-497a-95cd-bd5ab06d9ef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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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29│波长光电(301421):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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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长光电(301421):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7ede5b4d-721d-4f59-919f-6542aad6c26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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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29│波长光电(301421):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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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
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
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
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
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四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直接或者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或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六)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
(七)允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的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债务;
(八)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
施。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
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
权限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主要负责人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进行检查,及时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审查情况上报董事会,以限制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经营性资金占用,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以下称“侵占”)的情况发生。
第十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公告,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起
诉讼,以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
产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清理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公司资产,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
。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
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予以罢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
明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等。
(二)董事长接到财务负责人提交的报告后,应立即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
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事项进行回避。
(三)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
部门申请办理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所持公司股份的冻结等相关事宜。
(四)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
以偿还侵占资产。
(五)若董事长不能履行上述职务或不履行上述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若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
权,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公司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三条 发生资金侵占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
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
予处分并提议股东会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第十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及
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
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481c0686-4302-4fa3-84a6-b403c8e1187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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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29│波长光电(301421):公司章程(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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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长光电(301421):公司章程(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30030bb4-2871-4b21-ae4b-5d79f223a54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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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29│波长光电(30142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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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南
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工作是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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