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446 福事特 更新日期:2025-07-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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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8:30 │福事特(301446):全资子公司收购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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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8:30 │福事特(301446):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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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8:30 │福事特(301446):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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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8:26 │福事特(301446):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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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18:22 │福事特(301446):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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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18:42 │福事特(301446):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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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54 │福事特(301446):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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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54 │福事特(301446):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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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52 │福事特(301446):关于参加江西辖区上市公司2025年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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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 12:16 │福事特(301446):2025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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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8:30│福事特(301446):全资子公司收购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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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国金证券”)作为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事特”“公
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收购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福事特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福事特”)持有湖南福事特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湖南福事特”)87%的股权,关联自然人刘美圆持有湖南福事特 13%的股权。
关联自然人刘美圆拟将其持有湖南福事特 13%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江苏福事特,转让价格为 478.66 万元。转让完成后,刘美圆不
再持有湖南福事特任何股份,湖南福事特变更为江苏福事特的全资子公司。
2、关联关系说明
刘美圆系公司重要控股子公司湖南福事特的少数股东,其持股比例为 13%,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为关联自然人。
江苏福事特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姓名:刘美圆
性别:男
国籍:中国
是否拥有其他国家和地区永久居留权:无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湖南福事特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玮
成立日期:2018-06-26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澳洲北路 068 号 5 号栋配套用房二层、6 号栋厂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MA4PNEM434
经营范围:液压和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机械技术开发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
出口除外);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前后湖南福事特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 本次股权转让前 本次股权转让后
认缴出资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认缴出资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比例 金额 金额 比例 金额 金额
江苏福事特 87% 870 870 100% 1,000 1,000
刘美圆 13% 130 130 0 0 0
合计 100% 1,000 1,000 100% 1,000
3、湖南福事特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湖南福事特资产总额 6,936.19万元,净资产 5,260.91万元;2024 年度,湖南福事特实现营业收入 5
,845.55 万元,净利润 460.52 万元(上述数据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经查询,湖南福事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刘美圆转让湖南福事特的股权,转让价格基于审计数据进行协商,经双方确认同意,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江苏福事特受让标的公司股权,将进一步提升公司对湖南福事特的管理和运营效率,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结构及资产质量,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发展需要。
六、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让方)
名称:江苏福事特液压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
名称:刘美圆
丙方(目标公司)
名称:湖南福事特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上述全部合同主体合称“本合同各方”)
1、乙方向甲方转让的目标公司 13%股权对应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整(¥130 万元),对应实缴注册资本:人民
币壹佰叁拾万元整(¥130 万元)。
2、本合同约定的标的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认缴出资比例 认缴出资金额 实缴出资金额
江苏福事特液压技术有限公司 100% 1,000 万元 1,000 万元
合计 100% 1,000万元 1,000万元
3、经各方约定,目标公司 13%股权价格为 478.66 万元。
受让方应于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的 30 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对价共计人民币 300 万元
;受让方应于 2026 年 12 月31 日向转让方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对价共计人民币 178.66 万元。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除日常关联交易外,从 2025 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以及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公司与刘美圆未发生其他非日常关联交易。
八、相关审议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也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子公司少数
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发表如下意见: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收购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
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
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因此,我们对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收
购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表示一致认可,并且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也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九、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
议审议同意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收购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5/b2084239-c709-43aa-8d8f-da9dee0beda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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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8:30│福事特(301446):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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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福事特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福事特”)
持有湖南福事特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福事特”)87%的股权,关联自然人刘美圆持有湖南福事特 13%的股权。
关联自然人刘美圆拟将其持有湖南福事特 13%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江苏福事特,转让价格为 478.66 万元。转让完成后,刘美圆不
再持有湖南福事特任何股份,湖南福事特变更为江苏福事特的全资子公司。
2、关联关系说明
刘美圆系公司重要控股子公司湖南福事特的少数股东,其持股比例为 13%,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为关联自然人。
江苏福事特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交易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全资子公司收购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表了明确同意
的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事项
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也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姓名:刘美圆
性别:男
国籍:中国
是否拥有其他国家和地区永久居留权:无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湖南福事特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玮
成立日期:2018-06-26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澳洲北路 068号 5号栋配套用房二层、6号栋厂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MA4PNEM434
经营范围:液压和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机械技术开发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
出口除外);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前后湖南福事特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 本次股权转让前 本次股权转让后
认缴出资比 认缴出资金 实缴出资金 认缴出资比 认缴出资金 实缴出资金
例 额 额 例 额 额
江苏福事特 87% 870 870 100% 1,000 1,000
刘美圆 13% 130 130 0 0 0
合计 100% 1,000 1,000 100% 1,000 1,000
3、湖南福事特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湖南福事特资产总额 6,936.19万元,净资产 5,260.91 万元;2024年度,湖南福事特实现营业收入 5
,845.55万元,净利润 460.52万元(上述数据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经查询,湖南福事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刘美圆转让湖南福事特的股权,转让价格基于审计数据进行协商,经双方确认同意,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江苏福事特受让标的公司股权,将进一步提升公司对湖南福事特的管理和运营效率,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结构及资产质量,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发展需要。
六、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让方)
名称:江苏福事特液压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
名称:刘美圆
丙方(目标公司)
名称:湖南福事特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上述全部合同主体合称“本合同各方”)
1、乙方向甲方转让的目标公司 13%股权对应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整(¥130万元),对应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壹佰叁拾万元整(¥130万元)。
2、本合同约定的标的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认缴出资比例 认缴出资金额 实缴出资金额
江苏福事特液压技术有限公司 100% 1,000万元 1,000万元
合计 100% 1,000万元 1,000万元
3、经各方约定,目标公司 13%股权价格为 478.66万元。
受让方应于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的 30 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对价共计人民币 300 万元
;受让方应于 2026年 12月 31日向转让方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对价共计人民币 178.66万元。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除日常关联交易外,从 2025 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以及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公司与刘美圆未发生其他非日常关联交易。
八、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子公司少数
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发表如下意见: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收购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
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
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因此,我们对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收
购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表示一致认可,并且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九、中介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
审议同意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收购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决议;
3、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收购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5/e913605b-aa74-4e5d-9c42-484c757f295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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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8:30│福事特(301446):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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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5年 7月 2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
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于 2025年 7月 19日以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了全体监事。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鲜军先生召集并主持,会
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福事特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福事特”)持有
湖南福事特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福事特”)87%的股权,关联自然人刘美圆持有湖南福事特 13%的股权。
关联自然人刘美圆将其持有湖南福事特 13%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江苏福事特,转让价格为478.66 万元。转让完成后,刘美圆不再
持有湖南福事特任何股份,湖南福事特变更为江苏福事特的全资子公司。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
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5/f8722b54-d867-4ecb-bc19-4e73b2defae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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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8:26│福事特(301446):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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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5年 7 月 24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
讯的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19日以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彭香安先生召集并主
持,会议应到董事 7人,实到董事 7人,公司监事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福事特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福事特”)持有
湖南福事特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福事特”)87%的股权,关联自然人刘美圆持有湖南福事特 13%的股权。
关联自然人刘美圆将其持有湖南福事特 13%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江苏福事特,转让价格为478.66 万元。转让完成后,刘美圆不再
持有湖南福事特任何股份,湖南福事特变更为江苏福事特的全资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 具 了 专 项 核 查 意 见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同 日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
联交易的公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收购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决议;
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收购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5/7f8ce2da-bed4-416a-b68c-2688cc884d6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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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18:22│福事特(301446):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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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出具的《关于
更换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
国金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国金证券需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
导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
现因沈凯先生个人工作变动原因,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金证券委派靳炳
林先生(简历见附件)接替沈凯先生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期的保荐工作。本次变更后,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
代表人为吕程先生和靳炳林先生。
公司董事会对沈凯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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