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479 弘景光电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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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8:52 │弘景光电(301479):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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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8:52 │弘景光电(301479):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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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8:46 │弘景光电(301479):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弘景光电2025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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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9:24 │弘景光电(30147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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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9:19 │弘景光电(30147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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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9:06 │弘景光电(301479):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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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9:05 │弘景光电(301479):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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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9:05 │弘景光电(301479):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
│ │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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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9:05 │弘景光电(301479):监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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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9:03 │弘景光电(301479):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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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8:52│弘景光电(301479):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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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保荐人”)作为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弘景光电”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对弘景光电的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4〕1747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886,667 股,并于 2025年 3 月 18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 63,546,667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49,343,230 股,占
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7.65%;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14,203,437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2.35%。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了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4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总股本63,546,66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5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每 10 股转增 4 股,不送红股。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5 年 5 月 28 日实施完毕,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63,546,667
股增加至88,965,333 股,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数量由 797,789 股增加至1,116,904 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88,965,333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69,080,52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7
7.65%;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19,884,8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2.3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
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
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网下配售股的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持有公司网下配售限售股的股东在限售期内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
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9 月 18 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116,904 股,占公司总股本 1.26%;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 6,516 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限售股类型 限售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本次解除限售数 剩余该类限售股数
(股) 比例 量(股) 量(股)
首次公开发行网 1,116,904 1.26% 1,116,904 0
下配售限售股
注:因存在一名股东持有多个账户的情形,户数不代表股东数量。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
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减数量 数量 比例
(%) (股)(+/-) (股)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69,080,521 77.65 -1,116,904 67,963,617 76.39
其中:首发后限售股 1,116,904 1.26 -1,116,904 - -
首发前限售股 66,724,000 75.00 - 66,724,000 75.00
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 1,239,617 1.39 - 1,239,617 1.39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9,884,812 22.35 +1,116,904 21,001,716 23.61
三、总股本 88,965,333 100.00 - 88,965,333 100.00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本次申请解
除股份限售股东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相关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对广东弘
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5/78df114a-deb9-473a-b81f-52ecfc85c14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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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8:52│弘景光电(301479):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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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股份为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户数为 6,516 户,股份数量为 1,116,90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6%,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之日起 6个月;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9月 18 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4〕1747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886,667 股,并于 2025 年 3月18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63,546,667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49,343,230 股,占发行
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7.65%;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14,203,437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2.35%。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了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4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总股本 63,546,66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5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每 10 股转增 4股,不送红股。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5 年 5月 28 日实施完毕,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63,546,667 股
增加至 88,965,333 股,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数量由 797,789 股增加至 1,116,904 股。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88,965,333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69,080,52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77.65%
;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19,884,8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2.3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
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
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网下配售股的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日,持有公司网下配售限售股的股东在限售期内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
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9月 18 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116,904 股,占公司总股本 1.26%;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 6,516 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限售股类型 限售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本次解除限售 剩余该类限售
(股) 比例 数量(股) 股数量(股)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 1,116,904 1.26% 1,116,904 0
配售限售股
注:因存在一名股东持有多个账户的情形,户数不代表股东数量。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
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 69,080,521 77.65 -1,116,904 67,963,617 76.39
股份
其中:首发后限 1,116,904 1.26 -1,116,904 0 0.00
售股
首发前限售股 66,724,000 75.00 66,724,000 75.00
首发后可出借 1,239,617 1.39 1,239,617 1.39
限售股
二、无限售条件 19,884,812 22.35 +1,116,904 21,001,716 23.61
股份
三、总股本 88,965,333 100.00 88,965,333 100.00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本次申请解
除股份限售股东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相关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对广东弘景
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5/6a31e27b-bf5e-4364-81a3-4df09de2bc6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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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8:46│弘景光电(301479):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弘景光电2025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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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景光电(301479):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弘景光电2025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96c5828f-54b2-47c2-a0e3-4d3c5b9a711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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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9:24│弘景光电(30147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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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6楼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
事项进行见证,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愿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
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 年 8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的议案》。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于 2025 年 8 月 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在法定期限
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日期、时间及地点、网络投票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3.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下午 14:30 在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勤业路 27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股东会通知》内容,公司董事长赵治平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会。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8月 25日上午 9:15-9:25,9
: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25 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 本所律师根据 2025 年 8 月 1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据统计,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股份 38,038,0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2.756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 186 人,代表股份 1,699,9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0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
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97 人,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9,737,9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668%。
其中,中小股东(含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19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749,8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871%
。
2. 除上述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以外,以现场或网络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等。
3.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同,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
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且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
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并通过《关于对外投资建设弘景光电研发制造总部基地暨签订投资协议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9,725,6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0%;反对 9,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8%;弃权 2,8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37,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75%;反对 9,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9%;弃权 2,8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27%。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已获得有效通过。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由此作出的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由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6/f060e5ae-5929-4f58-8cb3-fa56f7c56a0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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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9:19│弘景光电(30147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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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8月 25 日(星期一)14:30(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8月 25 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8月25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8月 25 日 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勤业路 27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赵治平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39,737,95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数的 44.66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38,038,0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42.7
5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699,9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1.910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6,749,87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数的 7.58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5,049,9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
.676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699,9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1.9108
%。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议题进
行,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建设弘景光电研发制造总部基地暨签订投资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725,6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0%;反对 9,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8%;弃权 2,8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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