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491 汉桑科技 更新日期:2025-10-1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9-30 00:00 │汉桑科技(301491):内部审计制度 │
├─────────┼──────────────────────────────────────────────┤
│2025-09-30 00:00 │汉桑科技(30149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
│2025-09-30 00:00 │汉桑科技(301491):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
├─────────┼──────────────────────────────────────────────┤
│2025-09-30 00:00 │汉桑科技(30149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
│2025-09-30 00:00 │汉桑科技(30149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
│2025-09-30 00:00 │汉桑科技(301491):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
│2025-09-30 00:00 │汉桑科技(301491):股东会议事规则 │
├─────────┼──────────────────────────────────────────────┤
│2025-09-30 00:00 │汉桑科技(30149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
├─────────┼──────────────────────────────────────────────┤
│2025-09-30 00:00 │汉桑科技(301491):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
├─────────┼──────────────────────────────────────────────┤
│2025-09-30 00:00 │汉桑科技(301491):董事会议事规则 │
└─────────┴──────────────────────────────────────────────┘
─────────┬────────────────────────────────────────────────
2025-09-30 00:00│汉桑科技(301491):内部审计制度
─────────┴────────────────────────────────────────────────
汉桑科技(301491):内部审计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086922af-2357-4f40-af56-61823fec8274.PDF
─────────┬────────────────────────────────────────────────
2025-09-30 00:00│汉桑科技(30149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汉桑科技(30149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7849e853-5e46-419f-b284-76b852172817.PDF
─────────┬────────────────────────────────────────────────
2025-09-30 00:00│汉桑科技(301491):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汉桑(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
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汉桑(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公司和公司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
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
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
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资金等。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责任和措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资金安全。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和负责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
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按正常商业条款发生的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资金支付,支付借款利息以及资产收购对价等时,应严格按公司决策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
负责监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作为资金控制的执行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进一步严格资金流出的内部审批及支付程序,建立对
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控机制,防止在偿还公司已使用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时出现公司资金被占用的情形
,如有资金被占用情形发生,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审计部门要切实发挥检查督导的作用,定期检查并形成报告后报董事会秘书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监督机构。
第十条 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代其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无偿的拆借公司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股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
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四)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六)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对价
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七)不主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因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且该
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时,必须签订有
真实交易的经济合同,在支付预付款时必须按公司设定的权限审批。由于市场原因,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执行时,应详细说明无法履
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预付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
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
,财务负责人应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门作为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的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每次检查的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
第十五条 为防止资金占用,强化资金使用审批责任制,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资金使用执行谁审批、谁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如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时,公司董事会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所占用资金
和资金占用费(按银行借款利息计),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或独立董事提议,并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申请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如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依法通过“以股抵债”等
方式清偿。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十八条 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问题的公司,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十九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
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
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
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
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利用其关联关系,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
为,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
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
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涉及金额巨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
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如本制度与新的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产生差异,参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949c797e-ec13-45e6-8d83-426359a76c46.PDF
─────────┬────────────────────────────────────────────────
2025-09-30 00:00│汉桑科技(30149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汉桑科技(30149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07c12365-49ef-4c4f-9cc1-8700c560dfc7.PDF
─────────┬────────────────────────────────────────────────
2025-09-30 00:00│汉桑科技(30149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汉桑科技(30149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58ef27bf-9fcd-4bc6-ab85-9aa9e5d5d03d.PDF
─────────┬────────────────────────────────────────────────
2025-09-30 00:00│汉桑科技(301491):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汉桑科技(301491):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ba0616da-35f1-4939-a227-3775322fd925.PDF
─────────┬────────────────────────────────────────────────
2025-09-30 00:00│汉桑科技(301491):股东会议事规则
─────────┴────────────────────────────────────────────────
汉桑科技(301491):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a637f351-16d7-4381-a397-bee6bab51d9e.PDF
─────────┬────────────────────────────────────────────────
2025-09-30 00:00│汉桑科技(30149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汉桑(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
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适用法律法规”)及《汉桑(南京)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暂
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
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九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人员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暂缓与豁免事
项知情人登记表》及《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
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登记及归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需包括豁免披露的方式、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以及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
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事项);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时,公司相关部门或下属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司证券部和董
事会秘书通报相关情况,公司证券部应当在第一时间核实相关情况并将有关信息及其进展情况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
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存在其他违反有关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或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司内部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上述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
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负责人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适用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c3d20272-9ba9-4a8d-b33f-0abd7e38fec1.PDF
─────────┬────────────────────────────────────────────────
2025-09-30 00:00│汉桑科技(301491):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汉桑(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
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汉桑(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
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股东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七条 公司应以每 10 股股数派发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
准。
第四章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第八条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
会应当与审计委员会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
上的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安排审议分红预案的股东会会议时,应当积极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
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如未能按期完成则须重新履行审议程序。第十二条 公
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
利润分配,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
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六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方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
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
、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十五条 公司就利润分配事项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