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502 华阳智能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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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8:39 │华阳智能(30150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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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8:39 │华阳智能(30150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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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7 15:33 │华阳智能(301502):关于特定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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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9 19:24 │华阳智能(301502):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比例触及1%整数倍暨减持股份计划到期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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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9:18 │华阳智能(301502):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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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9:18 │华阳智能(301502):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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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9:17 │华阳智能(30150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订、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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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9:17 │华阳智能(301502):2025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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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9:17 │华阳智能(301502):关于2025年度上半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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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9:17 │华阳智能(301502):关于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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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8:39│华阳智能(30150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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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
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0日在江苏省常州经开区潞横路2888号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
公司董事长许云初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上午9:15-9:25,9:30
-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9:15-15:00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反
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38人,代表股份34,433,3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209%。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
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4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5%;反对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3%;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增加2025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4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4%;反对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1%;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
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
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1/f03c3c6b-26d4-46b9-b6f0-a0594f6d53b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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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8:39│华阳智能(30150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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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0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星期三)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
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9
:15-15:00任意时间。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经开区潞横路2888号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六)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许云初先生。
(七)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华阳智
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八)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8人,代表股份34,43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0.3209%。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人,代表股份34,25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9.9998%。
(2)网络投票出席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9人,代表股份18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
11%。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0人,代表股份697,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221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513,7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00%。
(2)网络投票出席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人,代表股份183,3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1%。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含现场和通讯方式),公司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4,4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5%;反对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3%;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70,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696%;反对18,7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27%;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7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增加2025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4,4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4%;反对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1%;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74,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578%;反对20,7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97%;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5%。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国枫(南京)律师事务所戴文东、侍文文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国枫(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阳智能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1/fc75a038-4f18-4334-bc9e-6b1de0b0a3c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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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7 15:33│华阳智能(301502):关于特定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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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阳智能”)董事於建东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85,000股(占公司总股
本比例1.20%),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2025年9月29日至2025年12月28日)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71,250股,合计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0.30%。
2、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王少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7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48%),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
后的3个月内(2025年9月29日至2025年12月28日)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8,500股,合计拟减持公司股份不
超过0.12%。
3、公司特定股东俞贤萍女士持有公司股份513,75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9%),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
月内(2025年9月29日至2025年12月28日)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56,875股,合计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0.
45%。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董事於建东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王少锋先生及特定股东俞贤萍女士出具的《关于减持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於建东先生、王少锋先生及俞贤萍女士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任职情况 持有股份总 占公司目前总 股份是否质押
数(股) 股份比例 、冻结
於建东 董事 685,000 1.20% 否
王少锋 董事、副总 274,000 0.48% 否
经理
俞贤萍 特定股东 513,750 0.90% 否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 减持 拟减持 拟减持 减持 减持 减持价 减持期限
名称 股份 数量( 股份占 股份 方式 格区间
原因 股) 总股份 来源
比例
於建东 个人 171,250 0.30% 公司 集中竞 根据减 本公告披
资金 首次 价或大 持时的 露之日起
需求 公开 宗交易 市场价 15个交易
王少锋 个人 68,500 0.12% 发行 方式 格确定 日后的3
资金 股票 个月内
需求 上市
俞贤萍 个人 256,875 0.45% 前持
资金 有的
需求 股份
注: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价格将相应进行
调整。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
公司董事於建东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王少锋先生及特定股东俞贤萍女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中相关承诺如下:
(一)减持意向承诺
“一、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
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二、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等;
三、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
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四、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
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
(二)股份锁定承诺
“一、如果发行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
(一)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
(三)自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且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股票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三、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
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和/或发行人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注:发行人指公司。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於建东先生、王少锋先生、俞贤萍女士均已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
一致;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2、於建东先生、王少锋先生、俞贤萍女士均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
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於建东先生、王少锋先生、俞贤萍女士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在减持期间内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本次计划的实际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存在不确定性。
4、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上述股东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公司将督促上述拟减持股东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於建东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2、王少锋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3、俞贤萍女士出具的《关于减持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8/9b5e04c0-3e95-406f-a52b-f3b185e3c56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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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9 19:24│华阳智能(301502):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比例触及1%整数倍暨减持股份计划到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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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阳智能(301502):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比例触及1%整数倍暨减持股份计划到期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9/56074fc1-52a2-4788-8a29-4169befddfd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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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9:18│华阳智能(301502):202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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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阳智能(301502):2025年半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6/5b27cd31-39c8-4ede-b545-e10a91af3dd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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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9:18│华阳智能(301502):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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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阳智能(301502):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6/bf62a4f5-9a39-4805-bc39-2682ca1fd4e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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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9:17│华阳智能(30150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订、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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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制订、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和完善。对《公司章程》的具
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司将在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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