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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502(华阳智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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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1502 华阳智能 更新日期:2025-11-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1-10 18:36 │华阳智能(301502):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 │ ├─────────┼──────────────────────────────────────────────┤ │2025-10-28 16:29 │华阳智能(301502):2025年三季度报告 │ ├─────────┼──────────────────────────────────────────────┤ │2025-09-10 18:39 │华阳智能(30150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09-10 18:39 │华阳智能(30150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5-09-07 15:33 │华阳智能(301502):关于特定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 ├─────────┼──────────────────────────────────────────────┤ │2025-08-29 19:24 │华阳智能(301502):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比例触及1%整数倍暨减持股份计划到期的公告 │ ├─────────┼──────────────────────────────────────────────┤ │2025-08-25 19:18 │华阳智能(301502):2025年半年度报告 │ ├─────────┼──────────────────────────────────────────────┤ │2025-08-25 19:18 │华阳智能(301502):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 │2025-08-25 19:17 │华阳智能(30150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订、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 ├─────────┼──────────────────────────────────────────────┤ │2025-08-25 19:17 │华阳智能(301502):2025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 ─────────┬──────────────────────────────────────────────── 2025-11-10 18:36│华阳智能(301502):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 ─────────┴────────────────────────────────────────────────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复星惟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阳智能”)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复星惟盈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复星惟盈”)持有公司股份7,313,57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2.81%)。复星惟盈计划在本 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2025年12月2日至2026年3月1日)以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854,17 5股,合计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 2、复星惟盈属于创业投资基金,已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符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 》(以下简称“《减持股份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中的减持规定。 公司于近日收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复星惟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减持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股东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复星惟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复星惟盈持有公司股份7,313,57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2.81%)。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拟减持原因:自身经营需要。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持有的股份。 3、拟减持数量及比例:本次拟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2,854,1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复星惟盈属于创业投资基金, 已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根据《减持股份特别规定》《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的减持规定,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日,复星惟盈投资期限已满四十八个月不满六十个月,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30个自然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 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30个自然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4、减持方式:集合竞价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 5、拟减持时间区间:在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2025年12月2日至2026年3月1日)。 6、拟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 复星惟盈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承诺如下: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锁定期满后,本合伙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二、本合伙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三、本合伙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本合伙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 向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减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的,本合伙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 执行。 如果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依法赔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复星惟盈已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 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不得减持 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复星惟盈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亦不存在违反股东相关承诺的情况。 2、复星惟盈属于创业投资基金,已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符合《减持股份特别规定》《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的 减持规定。 3、复星惟盈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在减持期间内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计划的实际减持时间、 减持价格、减持数量存在不确定性。 4、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股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复星惟盈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复星惟盈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制 权发生变更。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复星惟盈出具的《关于减持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1/6a01c3b5-4838-4db2-a763-201415bda21a.PDF ─────────┬──────────────────────────────────────────────── 2025-10-28 16:29│华阳智能(301502):2025年三季度报告 ─────────┴──────────────────────────────────────────────── 华阳智能(301502):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2a190d31-8229-4e6d-a44c-5d41c9dbaf15.PDF ─────────┬──────────────────────────────────────────────── 2025-09-10 18:39│华阳智能(30150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 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0日在江苏省常州经开区潞横路2888号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 公司董事长许云初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上午9:15-9:25,9:30 -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9:15-15:00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反 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38人,代表股份34,433,3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209%。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 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4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5%;反对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3%;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增加2025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4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4%;反对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1%;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 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 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1/f03c3c6b-26d4-46b9-b6f0-a0594f6d53b1.PDF ─────────┬──────────────────────────────────────────────── 2025-09-10 18:39│华阳智能(30150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0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星期三)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 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9 :15-15:00任意时间。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经开区潞横路2888号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六)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许云初先生。 (七)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华阳智 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八)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8人,代表股份34,43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0.3209%。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人,代表股份34,25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9.9998%。 (2)网络投票出席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9人,代表股份18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 11%。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0人,代表股份697,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221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513,7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00%。 (2)网络投票出席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人,代表股份183,3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1%。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含现场和通讯方式),公司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4,4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5%;反对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3%;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70,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696%;反对18,7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27%;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7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增加2025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4,4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4%;反对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1%;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74,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578%;反对20,7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97%;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5%。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国枫(南京)律师事务所戴文东、侍文文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国枫(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阳智能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1/fc75a038-4f18-4334-bc9e-6b1de0b0a3c9.PDF ─────────┬──────────────────────────────────────────────── 2025-09-07 15:33│华阳智能(301502):关于特定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阳智能”)董事於建东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85,000股(占公司总股 本比例1.20%),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2025年9月29日至2025年12月28日)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71,250股,合计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0.30%。 2、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王少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7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48%),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 后的3个月内(2025年9月29日至2025年12月28日)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8,500股,合计拟减持公司股份不 超过0.12%。 3、公司特定股东俞贤萍女士持有公司股份513,75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9%),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 月内(2025年9月29日至2025年12月28日)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56,875股,合计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0. 45%。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董事於建东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王少锋先生及特定股东俞贤萍女士出具的《关于减持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於建东先生、王少锋先生及俞贤萍女士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任职情况 持有股份总 占公司目前总 股份是否质押 数(股) 股份比例 、冻结 於建东 董事 685,000 1.20% 否 王少锋 董事、副总 274,000 0.48% 否 经理 俞贤萍 特定股东 513,750 0.90% 否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 减持 拟减持 拟减持 减持 减持 减持价 减持期限 名称 股份 数量( 股份占 股份 方式 格区间 原因 股) 总股份 来源 比例 於建东 个人 171,250 0.30% 公司 集中竞 根据减 本公告披 资金 首次 价或大 持时的 露之日起 需求 公开 宗交易 市场价 15个交易 王少锋 个人 68,500 0.12% 发行 方式 格确定 日后的3 资金 股票 个月内 需求 上市 俞贤萍 个人 256,875 0.45% 前持 资金 有的 需求 股份 注: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价格将相应进行 调整。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 公司董事於建东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王少锋先生及特定股东俞贤萍女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中相关承诺如下: (一)减持意向承诺 “一、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 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二、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等; 三、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 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四、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 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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