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507 民生健康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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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民生健康(301507):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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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健康(301507):2024年三季度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20136569-f571-4270-b61e-430421a69dc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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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0 16:42│民生健康(301507):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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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健康(301507):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20/1b5b7cae-f7c5-44c8-9a7f-6da24de6339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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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8 19:56│民生健康(301507):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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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
务办理》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
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业务)骨干。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6、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公司设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4 年 9 月 18 日,向 40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 332.00万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18/aaf7c8d6-0b13-4c4e-80d7-8e142a84b29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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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8 19:56│民生健康(301507):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民生健康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
│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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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民生健康”)的委托,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杭州民生健康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民生健康本次激励计划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民生健康如下保证:民生健康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
、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
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授予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授予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
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
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民生健康本次授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
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2024 年 8 月 1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4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4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
2024 年 9 月 18 日,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4 年 9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针对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人数及数量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
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确定以 2024 年 9 月 18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0 名激励对
象授予 33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6.67 元/股。
(二)授予日的确定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4 年 9 月 18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
(三)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的价格、人数和数量及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
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本
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本次授予的价格、人数和数量及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已按照《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
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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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8 19:56│民生健康(301507):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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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健康(301507):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18/3c3adb3c-92ac-465a-bff0-9fcf3facfe7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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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8 19:56│民生健康(301507):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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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健康(301507):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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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8 19:56│民生健康(301507):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民生健康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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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健康(301507):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民生健康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18/d977b8c8-377d-4a30-b38a-5ca36791eff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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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8 19:56│民生健康(301507):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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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18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9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湖区曙光路 122 号。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竺福江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10 人,代表股份 262,892,2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73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51,170,6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443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4 人,代表股份 11,721,5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74%。
公司独立董事刘玉龙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征集投票权,征集期间
为 2024 年 9 月 11 日至2024 年 9 月 12 日期间;截止 2024 年 9 月 12 日,独立董事刘玉龙先生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06 人,代表股份 16,869,7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148,2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3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04 人,代表股份 11,721,5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74%。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蓝锡霞、钟离心庆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2,225,7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65%;反对 61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50%;弃权4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5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03,2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491%;反对 61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28%;弃权 4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81%。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2,230,2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82%;反对 61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8%;弃权4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07,7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758%;反对 61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38%;弃权 4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04%。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2,225,7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65%;反对 6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55%;弃权4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03,2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491%;反对 6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05%;弃权 4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04%。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见证律师:蓝锡霞、钟离心庆;
3、律师见证结论意见: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18/e52b1c33-2297-4778-9e25-9e7a6f96250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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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8 19:56│民生健康(301507):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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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健康(301507):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18/977ca1b6-e692-44c9-bf5d-c947f6ee633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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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8 19:56│民生健康(301507):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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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9月18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经全
体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议豁免通知时限要求,会议通知于2024年9月18日以现场口头通知、通讯等方式发出,主持人已在会议前做
出相关说明。本次会议由竺福江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其中董事丁建萍、刘玉龙、朱狄敏以通讯方式出席会
议,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
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
4 年 9 月 18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 40 名激励对象 33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张海军、刘丽云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18/b84b08c0-1ada-4d23-b6d6-af87edc5263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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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8 19:56│民生健康(301507):关于民生健康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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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健康(301507):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民生健康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18/d9dc5ab0-fc60-4e8c-9503-3834bc22b3c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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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 15:42│民生健康(301507):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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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1 号》”)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公告,并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关于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公示》,将公司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4年 8 月 30 日至 2024 年 9 月 8 日,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在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对其信息有异议者,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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