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516 中远通 更新日期:2025-10-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0-17 18:38 │中远通(301516):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5-10-17 18:38 │中远通(301516):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
│2025-09-28 15:36 │中远通(301516):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9-28 15:35 │中远通(301516):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9-28 15:33 │中远通(301516):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
│2025-09-28 15:32 │中远通(301516):关于聘任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
├─────────┼──────────────────────────────────────────────┤
│2025-08-22 11:46 │中远通(301516):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中远通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
│2025-08-20 16:38 │中远通(301516):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
│2025-08-20 16:38 │中远通(301516):2025年半年度报告 │
├─────────┼──────────────────────────────────────────────┤
│2025-08-20 16:37 │中远通(301516):2025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
─────────┬────────────────────────────────────────────────
2025-10-17 18:38│中远通(301516):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10 月 17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有关会议的决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10月 17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0月 17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1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宝龙二路 36号核达中远通 A座 1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罗厚斌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10,852,7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1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120,786,4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03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90,066,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86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3,449,9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2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3,123,6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
12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326,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2%。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情况: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中董事徐文浩先生因个
人原因请假,已向董事会递交请假条。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0,723,51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7%;反对 12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576%;弃权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20,7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550%;反对 12
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89%;弃权 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6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蔡颖漩律师、陈佳宝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中国境内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7/b2b5b059-541f-4b83-8ba7-be1e91298b7a.PDF
─────────┬────────────────────────────────────────────────
2025-10-17 18:38│中远通(301516):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致: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核达
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年 10月 17日召开的 2025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公司 2025年 9月 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为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下同)的《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
源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
3.公司 2025年 9月 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4.公司 2025年 9月 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5.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与
现场投票合并的统计结果;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中国境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
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年 9月 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
5年 10月 17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5年 9月 29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会议通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年 10月 17日 15:00在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宝龙二路 36号核达中远通 A座 1楼会
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罗厚斌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0月 17日 9:15至 9:25、9:30至 11:30和 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10月 17日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
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伙企业股东的持股证明、执行事务合伙人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0,786,4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0302%。
根据公司提供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与现场合计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0,066,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861%。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92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49,9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9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9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0,852,7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16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董事徐文浩因个人原因请假,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
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聘任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0,723,5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7%;反对 121,40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6%;弃权 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20,7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5
50%;反对 12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89%;弃权 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61%。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中国境内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7/96a5345d-4295-4459-984c-af5a7a479a83.PDF
─────────┬────────────────────────────────────────────────
2025-09-28 15:36│中远通(301516):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5年 9月 23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并于 2025年 9月26 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罗厚斌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董事 8名,
实际出席董事 8名。罗厚斌先生、张学军先生、张蕾女士、徐文浩先生、黄洪燕先生、代新社先生、沈传文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核
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鉴于公司原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上市公
司审计的独立性、客观性,公司不再续聘立信为公司 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拟变更并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 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 99.5 万元,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总经理部与其签
订相关协议。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本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为审议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前述议案,董事会同意于 2025年 10月 17日(星期五)15:0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9/4f9025ff-5a2e-4674-b63c-ef0ed77206dc.PDF
─────────┬────────────────────────────────────────────────
2025-09-28 15:35│中远通(301516):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5年 9月 23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并于 2025年 9月26 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朱静春女士召集并主持,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事 3名,其中朱静春女士、师建伟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核达
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拟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
机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9/fd489262-cb9a-4a71-9a51-105e0c313459.PDF
─────────┬────────────────────────────────────────────────
2025-09-28 15:33│中远通(301516):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9月 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年 10月 17日(星期五)召开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10月 17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0月 17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1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附件二)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若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10月 10日(星期五)。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宝龙二路 36号核达中远通 A座 1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名称及编码表如下:
提案 提案名称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聘任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2、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
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3、本次会议审议的上述所有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进行单独计票并将结果予以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
(1)现场登记:2025年 10月 13日(星期一)下午 17:00前。
(2)电子邮件方式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