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518 长华化学 更新日期:2025-02-1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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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 17:36 │长华化学(301518):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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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16:46 │长华化学(301518):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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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17:56 │长华化学(301518):东吴证券关于长华化学2024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情况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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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17:56 │长华化学(301518):东吴证券关于长华化学2024 年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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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17:56 │长华化学(301518):2024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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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0:00 │长华化学(301518):2024年半年度报告(更正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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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0:00 │长华化学(301518):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更正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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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0:00 │长华化学(301518):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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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0:00 │长华化学(301518):关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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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3 16:30 │长华化学(301518):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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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 17:36│长华化学(301518):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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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华化学(301518):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05/aaff48cf-93c1-4d51-80f8-5645ee78fcc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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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16:46│长华化学(301518):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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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4年 4 月 12日、5月 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
及融资需求,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并为其提供相应担保,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负责处
理本次授予的综合授信及担保额度内相关的一切事务并签订相关的法律文书,授权有效期自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4月 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向银行申请
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确保全资子公司长华化学科技(连云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新建二氧化碳聚醚及高性能多元醇项目(一期)(
以下简称“新建项目”)顺利实施,近日,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江
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共同签署《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和《银团贷款抵押合同》子
公司将向上述银行合计申请贷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20,000.00 万元,并以其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后续建成建筑物进行抵押。
为保证子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和新建项目的建设顺利,公司于同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共同签订《银团贷款保证合同》(以下简
称“保证合同”),为子公司上述新建项目贷款合同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220,000.00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在已经审议的年度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提交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长华化学科技(连云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61MACXY7W745
法定代表人:顾仁发
成立时间:2023 年 9月 19日
注册资本:60,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安全环保管理中心 3层 302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废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
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合成材料销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固体废物治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本公司关系: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 100%股权。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23年度(经审计) 2024年 1-9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90,619.47 0.00
利润总额 -730,939.79 -7,126,909.88
净利润 -730,939.79 -5,345,182.41
项目 2023年 12月 31日(经审计) 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9,000,426.37 317,190,531.92
负债总额 2,731,366.16 3,266,654.12
其中:流动负债总额 2,731,366.16 3,266,654.12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0.00 0.00
净资产 6,269,060.21 313,923,877.80
经核查,被担保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有良好的资信状况。
四、协议主要内容
1、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2、保证人: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借款人(被担保方):长华化学科技(连云港)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上限:220,000万元整
6、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合同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贷款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 220,000 万元整及相应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
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
)、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
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8、保证责任:如果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履
行,或者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的其他约定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保证责任。
五、累计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为 220,000.00 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52.17%。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余额为 0.00 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00%。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没有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任何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的情形
。
六、备查文件
1、《银团贷款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3/51b9e827-0494-42bc-8931-1cdb480d96b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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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17:56│长华化学(301518):东吴证券关于长华化学2024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情况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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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华化学”或“
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特
对长华化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进行了2024年度持续督导培训。现将培训情况汇报如下:
培训时间 2025年1月8日
培训地点 长华化学三楼会议室
培训主题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等关注要点
培训讲师 陈勇
参训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一、培训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要求,东吴证券作为长华化学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
于2025年1月8日对长华化学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进行了现场培训。
现场培训前,东吴证券制作了培训讲义,并提前要求参与培训的相关人员了解培训内容。现场培训时,东吴证券培训人员通过课
件展示、现场讲解和交流的形式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讲解,通过具体案例强调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的重要性。现场培训后,东吴证券向长华化学提供了讲义课件及相关学习资料,在学习过程中如有问题可随时与东吴证
券培训专员联系。
二、 培训效果情况
对于本次持续督导培训工作,公司与相关人员给予了积极配合,保证了本次培训的顺利开展。本次培训工作加深了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和关联交易管理等法律法规的
认识和了解,有助于提高长华化学的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0/532d2df8-dbf4-47b3-a91e-12d22a4075d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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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17:56│长华化学(301518):东吴证券关于长华化学2024 年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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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华化学(301518):东吴证券关于长华化学2024 年定期现场检查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0/8a404e6f-019c-42e1-b351-b564740762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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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17:56│长华化学(301518):2024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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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华化学(301518):2024年度业绩预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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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0:00│长华化学(301518):2024年半年度报告(更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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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华化学(301518):2024年半年度报告(更正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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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0:00│长华化学(301518):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更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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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华化学(301518):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更正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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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0:00│长华化学(301518):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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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华化学(301518):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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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0:00│长华化学(301518):关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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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华化学(301518):关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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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3 16:30│长华化学(301518):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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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事项概述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资金总额不超过 2,000万元(含),不低于 1,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及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提供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其中专项贷款金额不超过 1,
400万元。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不超过 12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年 11月 12日、12月 0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
专项贷款承诺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42)。
二、回购进展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回购股份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
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847,538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的 0.60%,购买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 18.6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6.06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15,022,269.50元(不含交易费)。
上述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价格上限 25.00 元/股,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三、其他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交易价格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报告书》的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03/9d15b7e6-12d8-4672-8454-d416278fdf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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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19:40│长华化学(301518):长华化学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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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为提高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
、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 3 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第 4 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
第 5 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
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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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G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 6 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监测、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
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
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 7 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
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 8 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
、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 9 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 10 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
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
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
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
会形象。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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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
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
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 12 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 13 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
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
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巨潮资讯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
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法律途径仲裁、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 14 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
,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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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 15 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
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 16 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
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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