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518 长华化学 更新日期:2025-07-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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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15:42 │长华化学(301518):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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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9:08 │长华化学(30151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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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9:08 │长华化学(301518):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 │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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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9:08 │长华化学(301518):长华化学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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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2 19:21 │长华化学(301518):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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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30 00:00 │长华化学(301518):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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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 │长华化学(301518):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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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8:56 │长华化学(301518):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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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8:55 │长华化学(301518):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授权办理募集资金专户有关事项的核查意│
│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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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8:55 │长华化学(301518):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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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15:42│长华化学(301518):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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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1113号)同意注册,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505
万股,发行价格为 25.75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902,537,50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77,478,130.19 元(不含税)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825,059,369.81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 2023年 7月 28日出
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492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授权办理募集
资金专户有关事项的议案》,募投项目“信息系统建设”新增的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长华化学科技(连云港)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募投项目“信息系统建设”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管
理层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与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2025 年 6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授权办理募集资
金专户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2025 年 7 月 9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及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
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存 募集资
储金额(万 金用途
元)
长华化学科 中信银行股 8112001012900880735 0.00 信息系
技(连云 份有限公司 统建设
港)有限公 苏州分行 项目
司
合计 0.00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有关各方:
甲方: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保荐机构)
丁方:长华化学科技(连云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2001012900880735,截至 2025年 7月 9 日,专户余额
为 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丁方涉及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
方、丁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尹鹏(身份证号码:******)、陈勇(身份证号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丁
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日之前)向甲方、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丁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以孰低为准),甲方、丁方
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
要求丁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
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甲、乙、丙、丁四方均应遵守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与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守约
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1、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规则的约束。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
切争议,应由甲、乙、丙丁四方协商解决。若四方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丁
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0/c8f4839e-eb15-46bc-a044-003ac1d6f67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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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9:08│长华化学(30151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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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华化学(30151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7/d9743cc2-0058-4cad-b2a6-5737fd9019d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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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9:08│长华化学(301518):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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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6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6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披露前 6 个月内(即 2024年12月17日—2025 年6月17日,以下
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含激励对象)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在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1、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共有1名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核查,该名激励对象在买卖公司股票前未知悉本次激励
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
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该名激励对象在知悉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后,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相
关规定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在知悉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后均未进行任何本公司的股票交易,不存在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除激励对象之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公司核查,除激励对象之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严格限定参
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经核查,在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
信息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7/ba91a710-1a08-4dad-8821-102b58cefdd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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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9:08│长华化学(301518):长华化学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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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5 年 7 月 7 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2025 年 7 月 7 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7 日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江苏扬子江化工园北京路20号公司行政楼5楼5008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顾仁发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5 人,代表股份 88,254,8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9,138,486 股(已扣
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下同)的 63.42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人,代表股份 87,519,902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9,138,486股的 62.90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1 人,代表股份 734,9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139,138,486股的 0.5282%。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3人,代表股份 6,199,9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9,138,486 股的 4.
45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人,代表股份 5,46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9,138,486 股的
3.927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1 人,代表股份734,9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9,138,486 股的 0.5282%。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保荐代表人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7,759,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82%;反对49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566%;弃权 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04,1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032%;反对 49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226%;弃权 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742%。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7,766,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69%;反对48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477%;弃权 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11,8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274%;反对 48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968%;弃权 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758%。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7,762,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22%;反对48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532%;弃权 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707,6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597%;反对 48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742%;弃权 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66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苏州)律师事务所王翠萍律师、胡龙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7/17be3e0b-aa48-424e-a0c5-0c433ea4dc2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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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2 19:21│长华化学(301518):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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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华化学(301518):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2/69e35833-2125-47d8-b037-1344c570f90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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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30 00:00│长华化学(301518):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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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在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
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有关信息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相关内容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文件,并于2025年6月18日至2025年6月28
日,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员工可通过口头、电话方式进行反馈,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相关反馈进行核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二)关于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方式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有效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 ,下同)签订
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相关文件和凭证。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
情况及核查结果,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
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
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7/5f9da357-e690-405f-b9c1-8a813a91a4c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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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长华化学(301518):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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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1,039,718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
派。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1.67 元(含税),实际派发现金分红总额=139,138,486 股×1.67 元÷10 股=23,236,127.16 元(含税
)。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红利(含税)=现金分红总额÷
公司总股本×10 股=23,236,127.16 元÷140,178,204 股×10 股=1.657613 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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