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519 舜禹股份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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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6:16 │舜禹股份(301519):回购股份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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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7:46 │舜禹股份(301519):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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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7:46 │舜禹股份(301519):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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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7:46 │舜禹股份(301519):关于回购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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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7:12 │舜禹股份(301519):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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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7:28 │舜禹股份(301519):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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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19:59 │舜禹股份(301519):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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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19:56 │舜禹股份(301519):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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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19:56 │舜禹股份(301519):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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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19:55 │舜禹股份(301519):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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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6:16│舜禹股份(301519):回购股份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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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禹股份(301519):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8/182eb569-687e-48b1-9e4d-90d2bb3ddba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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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7:46│舜禹股份(301519):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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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13 日(星期五)14:0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3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 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淮南北路 8 号
4、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5、 召集人:董事会
6、 主持人:董事长邓帮武先生
7、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合计为 96,751,172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4,160,000 股的 58.93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合计为 83,260
,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64,160,000 股的50.71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合计为1
3,491,1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64,160,000 股的 8.2183%。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合计为 16,651,17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4,160,000 股的 10.14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合计为
3,16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64,160,000 股的1.92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合
计为13,491,1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64,160,000 股的 8.2183%。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情况:同意 96,677,4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8%;反对 60,2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2%;弃权 1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140%。
1.02、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表决情况:同意 96,703,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9%;反对 29,0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弃权 1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191%。
1.03、审议通过了《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表决情况:同意 96,584,8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1%;反对 87,6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5%;弃权 7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813%。
1.04、审议通过了《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表决情况:同意 96,559,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5%;反对113,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3%;弃权 7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1
%。
1.05、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情况:同意 96,701,3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5%;反对 34,0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2%;弃权 1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1.06、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 96,555,2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5%;反对112,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0%;弃权 8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5
%。
1.07、审议通过了《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表决情况:同意 96,676,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0%;反对 56,0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9%;弃权 1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19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叶小龙、王瑶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3/efcca4f3-17bc-4016-835d-be055d0c5ff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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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7:46│舜禹股份(301519):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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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银(合)法意字2024第0759号
致: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舜禹水
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
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召开,由公司董事 会 召 集 。 贵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
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3日下午14:00在安徽省
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淮南北路8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三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邓帮武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
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
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148人,代表股份 96751172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9371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5 人,代表股份 16651172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433 %。除
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
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表决通过了“回购股份的目的”;
同意 966774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8 %;
反对 602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22 %;
弃权 13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0 %。
2、表决通过了“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同意 967036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9 %;
反对 290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0 %;
弃权 18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1 %。
3、表决通过了“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同 意 9658486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99.8281 %;
反对 876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05 %;
弃权 78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3 %。
4、表决通过了“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同 意 9655916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99.8015 %;
反对 1135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73 %;
弃权 78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1 %。
5、表决通过了“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同意 967013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85 %;
反对 340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2 %;
弃权 15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3 %。
6、表决通过了“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同意 965552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75 %;
反对 1122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6 %;
弃权 83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5 %。
7、表决通过了“办理本次回购事宜的具体授权”;
同 意 9667666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99.9230 %;
反对 560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79 %;
弃权 18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1 %。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
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本次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综上所述,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3/80e91df2-f9f7-4a0f-a768-a0ef3406593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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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7:46│舜禹股份(301519):关于回购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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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禹股份(301519):关于回购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3/454c77c3-758b-4f2d-b309-4128e229582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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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7:12│舜禹股份(301519):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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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详见于 2
024 年 11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3)。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回购方案需经股
东大会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日,披露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
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现将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即 2024 年 12 月 9 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即 2024 年 12 月 9 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股) 比例
(%)
1 邓帮武 56,100,000 34.17
2 闵长凤 12,000,000 7.31
3 安徽昊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000,000 7.31
4 合肥北城水务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6,896,551 4.20
5 合肥兴泰光电智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5,172,413 3.15
6 天津市滨海城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745,000 2.28
7 李广宏 2,900,000 1.77
8 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2,586,488 1.58
9 邓帮萍 1,600,000 0.97
10 安徽国元种子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1,500,000 0.91
注:以上股东的持股数量为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后总的持股数量。
二、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即 2024 年 12 月 9 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无限售条件
(股) 股份总额比例
(%)
1 合肥北城水务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6,896,551 8.85
2 合肥兴泰光电智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5,172,413 6.64
3 天津市滨海城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745,000 4.81
4 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2,586,488 3.32
5 安徽国元种子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1,500,000 1.92
6 华安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安华创新 1,455,400 1.87
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7 刘勇 940,000 1.21
8 BARCLAYS BANK PLC 597,002 0.77
9 韩靓 592,900 0.76
10 刘益波 450,000 0.58
注:以上股东的持股数量为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后总的持股数量。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发的股东名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0/13263f3e-cdc0-4727-8638-3d4604afcee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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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7:28│舜禹股份(301519):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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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详见于 2
024年 11月 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3)。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董事会公
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即 2024 年 11 月 25 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持
股比例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即 2024年 11 月 25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
(股) 本比例
(%)
1 邓帮武 56,100,000 34.17
2 闵长凤 12,000,000 7.31
3 安徽昊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000,000 7.31
4 合肥北城水务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6,896,551 4.20
5 合肥兴泰光电智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5,172,413 3.15
6 天津市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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