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520 万邦医药 更新日期:2025-04-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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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2 17:34 │万邦医药(301520):关于回购股份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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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5 16:36 │万邦医药(301520):万邦医药关于投资者电话变更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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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0 00:00 │万邦医药(301520):万邦医药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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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0 00:00 │万邦医药(301520):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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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0 16:54 │万邦医药(301520):关于回购股份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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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15:42 │万邦医药(301520)::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现金管理产品到│
│ │期赎回并继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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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15:42 │万邦医药(301520):关于证券事务代表辞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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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6 16:36 │万邦医药(301520):关于回购股份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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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19:34 │万邦医药(301520):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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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19:34 │万邦医药(301520):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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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2 17:34│万邦医药(301520):关于回购股份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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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医药(301520):关于回购股份进展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02/f8e89eb0-3b1a-4e19-a9b8-18005f7c89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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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5 16:36│万邦医药(301520):万邦医药关于投资者电话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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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医药(301520):万邦医药关于投资者电话变更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25/3303be54-3e8b-4c69-8c8b-c445e8f286e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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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0 00:00│万邦医药(301520):万邦医药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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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医药(301520):万邦医药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20/04927e46-7959-49e0-be89-0b7ba827356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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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0 00:00│万邦医药(301520):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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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医药(301520):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20/5b73b04c-0ab9-4eed-852c-6758c5419e1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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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0 16:54│万邦医药(301520):关于回购股份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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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医药(301520):关于回购股份进展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10/ca17c278-36d2-4d9c-8309-3f11847a859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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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15:42│万邦医药(301520)::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现金管理产品到期赎
│回并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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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医药(301520)::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现金管理产品到期赎回并继续...。公
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28/699839fe-7271-48ac-889d-e2fcdf3f679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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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15:42│万邦医药(301520):关于证券事务代表辞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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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证券事务代表杨婷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杨婷女士因个
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
杨婷女士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尽快
聘任新的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
杨婷女士在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其在任职证券事务代表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
衷心的感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28/c62bb357-708a-414e-b04d-81700359b99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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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6 16:36│万邦医药(301520):关于回购股份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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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0 月 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公司部分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
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并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用于回购股份的总金额为 1,500万元-3,000 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 60
.62元/股(含),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金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及金额为准。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
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公司部
分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和《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42)。
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成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自权益分派除权除息之日即 2025 年 1 月 24 日起
,相应调整本次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 60.62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 60.27元/股(含)。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 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04)。
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 2025年 1月 25日,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174,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为 0.26%,最高成交价为 40.8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36.50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6,701,571.00 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交易价格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 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 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
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7/1ddb2b89-c44b-4749-9255-e03c4476c1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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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19:34│万邦医药(301520):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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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调整前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60.62 元/股(含)。
调整后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60.27 元/股(含)。
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生效日期:2025 年 1 月 24 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概述
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公司部分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并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用于回购股份的总金额为 1,500 万元-3,000 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
60.62元/股(含),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金额以回购期满时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及金额为准。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
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
金回购公司部分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和《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42)。
二、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根据《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公司部分股份方案的公告》《回购报告书》中关于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如公司在回购股
份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为:以 2024年 9 月 30 日的总股本 66,666,667 股扣除公司目前回购专户的股份数 28,000 股后的总股本 6
6,638,667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3,323,533.45 元,不
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可供分配利润将用于公司发展和留待以后年度分配。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鉴于目前公司回购方案正在实施中,如在实施权益分配的股权登记日前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
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自上述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至实施期间,公司回购方案继续实施中,截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申请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累
计回购股份 174,800 股。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
的股份总额由 66,638,667 股调整为 66,491,867 股。
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公司现将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调整如下:以 2024 年 9 月 30 日的总股本 66,666,6
67 股扣除公司目前回购专户的股份数 174,800 股后的总股本 66,491,86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5
元,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3,272,153.45 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可供分配利润将用于公司发展和留待以
后年度分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红利总金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
小,因此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以公司总股本 66,666,667股(含回购股份)折算后的每股现金分红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
(含回购股份)=23,272,153.45 元/66,666,667 股=0.3490823 元(结果取小数点后七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本次
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除权除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红利=除权除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0.3490823 元/股。
根据 2025 年 1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
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1 月 23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5 年 1 月 24 日。
三、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说明
根据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公司部分股份方案的公告》《回购报告书》,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
格上限,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即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60.62 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60.27 元/股(含
)。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计算公式: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每股回购价格上限-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
2、具体测算:
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23,272,153.45 元 /66,666,667 股=0.3490823 元/股(结果取小数点后七位,最后一位直
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每股回购价格上限-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60.62 元/股-0.3490823 元/股≈60.27
元/股(保留两位小数,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自 2025 年 1 月 24 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四、其他事项说明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回购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后续将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17/1ef722bf-9269-4bfa-ba95-e0c88618da7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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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19:34│万邦医药(301520):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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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 2024 年 9 月 30 日的总股本
66,666,667 股扣除公司目前回购专户的股份数 174,800 股后的总股本 66,491,86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3.5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3,272,153.45 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可供分配利润将用于
公司发展和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
派,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红利总金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
减小,因此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以公司总股本66,666,667 股(含回购股份)折算后的每股现金分红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
本(含回购股份)=23,272,153.45 元/66,666,667 股=0.3490823 元(结果取小数点后七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本
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除权除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红利=除权除息前一交易日收盘
价-0.3490823 元/股。
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 年 1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
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 2024 年 9 月 30 日的总股本66,666,667 股扣除公司目前回购专户的股份数 28
,000 股后的总股本 66,638,66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5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3
,323,533.45 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可供分配利润将用于公司发展和留待以后年度分配。根据相关规定,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鉴于目前公司回购方案正在实施中,如在实施权益分配的股权登记日前总股本发生
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自上述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至实施期间,公司回购方案继续实施中,截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申请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累计回购股份 174,800股。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公司享有利润分配
权的股份总额由 66,638,667 股调整为 66,491,867 股。
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公司现将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调整如下:以 2024 年 9 月 30 日的总股本 66,666,6
67 股扣除公司目前回购专户的股份数 174,800 股后的总股本 66,491,86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5
元,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3,272,153.45 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可供分配利润将用于公司发展和留待以
后年度分配。
为了保证利润分配的正常实施,在申请办理分红派息业务至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回购股份数量将不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时间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66,666,667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174,800 股后的 66,491,867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3.5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
金每 10 股派 3.15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
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70
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5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1 月 23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1月 24 日。
四、 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1 月 2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 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年 1 月 24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
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3*****049 陶春蕾
2 03*****046 许新珞
3 08*****282 合肥百瑞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03*****449 沈英
5 08*****283 合肥航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1 月 16 日至登记日:2025 年 1月 23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
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最低减持价格的调整情况
公司相关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
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价格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
2、除权除息价格的调整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红利总金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
小,因此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以公司总股本 66,666,667股(含回购股份)折算后的每股现金分红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
(含回购股份)=23,272,153.45 元/66,666,667 股=0.3490823 元(结果取小数点后七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本次
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除权除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红利=除权除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0.3490823 元/股。
3、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 2024 年 11 月 6 日披露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42),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
上限,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将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60.62 元/股(含)调整至不
超过人民币 60.27 元/股(含)。具体的价格调整计算如下: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每股回购价格上限-按公司总股本折算
每股现金分红比例=60.62 元/股-0.3490823 元/股≈60.27 元/股(保留两位小数,最后一位四舍五入),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自
2025 年 1 月24 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万邦医药证券事务部
咨询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火龙地路 299 号
咨询联系人:刘妹
咨询电话:0551-65397676
传真电话:0551-65397675
电子邮箱:wbyydmb@ahwbyy.cn
八、 备查文件
1、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17/fd9df6c1-ba28-4dd4-bd60-e85aa73ad7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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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18:22│万邦医药(30152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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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00010号致: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以线上视
频方式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和《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通过决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
《关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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