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525 儒竞科技 更新日期:2025-02-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4-12-30 17:47 │儒竞科技(301525):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
│2024-12-23 19:25 │儒竞科技(301525):海通证券关于儒竞科技2024年度持续督导的培训情况报告 │
├─────────┼──────────────────────────────────────────────┤
│2024-12-06 18:39 │儒竞科技(301525):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儒竞科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
├─────────┼──────────────────────────────────────────────┤
│2024-12-06 18:34 │儒竞科技(301525):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4-11-20 18:52 │儒竞科技(301525):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
├─────────┼──────────────────────────────────────────────┤
│2024-11-20 18:50 │儒竞科技(301525):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
├─────────┼──────────────────────────────────────────────┤
│2024-11-20 18:45 │儒竞科技(301525):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4-11-20 18:44 │儒竞科技(301525):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
├─────────┼──────────────────────────────────────────────┤
│2024-11-20 18:41 │儒竞科技(301525):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4-11-20 18:40 │儒竞科技(301525):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核查意见 │
└─────────┴──────────────────────────────────────────────┘
─────────┬────────────────────────────────────────────────
2024-12-30 17:47│儒竞科技(301525):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31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2,359.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99.5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34,885.63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20,068
.68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14,816.95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于 2023 年 8 月25 日全部到位,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出具“中汇会验[2023]8893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
体的议案》,同意公司结合实际业务需要,将“研发测试中心建设项目”新增三个实施主体,即在原有基础上新增实施主体上海儒竞
智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儒竞智控”)、上海儒竞电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儒竞电控”)及上海儒竞自动控制系统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儒竞自控”)。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雷淮刚先生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户设立
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等。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儒竞智控、儒竞电控、儒竞自控分别与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大道支行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0 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1 上海儒竞智控 招商银行股份有 121936476410008 0 研发测试中心
技术有限公司 限公司上海浦东 建设项目(电
大道支行 源与整流器技
术研发项目)
2 上海儒竞电控 招商银行股份有 121978358410001 0 研发测试中心
技术有限公司 限公司上海浦东 建设项目(新
大道支行 能源汽车热管
理系统、高性
能永磁同步电
机驱动技术研
究项目)
3 上海儒竞自动 招商银行股份有 121979583010001 0 研发测试中心
控制系统有限 限公司上海浦东 建设项目(高
公司 大道支行 性能伺服控制
技 术 研 究 项
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上海儒竞智控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儒竞电控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儒竞自动控
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大道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经协商,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研发测试中心建设项目(电源与整流
器技术研发项目/新能源汽车热管理系统、高性能永磁同步电机驱动技术研究项目/高性能伺服控制技术研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宋轩宇、郑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
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乙方应当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
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
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
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30/809c70a4-1984-4a0f-bd4a-fc40440c28c6.PDF
─────────┬────────────────────────────────────────────────
2024-12-23 19:25│儒竞科技(301525):海通证券关于儒竞科技2024年度持续督导的培训情况报告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儒竞科技”或“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对儒
竞科技到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了专门培训,并对未到场
的相关人员派发了相关培训资料,督促其认真学习培训内容,本次培训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培训的基本情况
培训时间 2024 年 12 月 13 日
培训地点 儒竞科技会议室
培训主题 资本市场最新政策、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规定、市值管理及规范运作
培训讲师 宋轩宇、柯雨旸
参加培训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
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 培训主要内容
本次培训,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对资本市场最新政策、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等内容进行培训。
三、培训总结
本次培训期间,接受培训的人员均认真配合保荐机构的培训工作,并积极进行交流沟通,保证了本次培训的顺利开展。通过本次
培训,上市公司的相关人员对资本市场最新政策、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规定、市值管理及规范运作加深了理解和认识,有助于提高公司
的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本次培训达到了预期效果。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4/20d058b3-bf80-40a3-a7f6-dc1e451604de.PDF
─────────┬────────────────────────────────────────────────
2024-12-06 18:39│儒竞科技(301525):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儒竞科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
上海市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层
电话:021-55989888/55989666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见证意见
德恒 02G20230244-00005 号
致: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见证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下午 14:30 召开的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见
证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见证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本所见证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
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是否讨论未列入《通知》会议议程的事项。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及本所见证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见证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见证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见证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见证意见。
3.本见证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见证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及见证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5.在本见证意见中,本所见证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根据《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所
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zse.cn)查询相关公告;2.查验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等;3.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文件并见证现场会议召开情况。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召开,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了《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
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12 月 6 日下午 14:30 召开;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6 日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 以及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6 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雷淮刚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及其他事项与《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2.查验出席
及委托的股东身份证、证券账户证明材料;3.查验委托出席股东的委托书;4.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签到文件;5.见证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证
券账户证明资料,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证明资料、出席人身份证等进行了
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3,218,9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2225%。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表以及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56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7,607,0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8753%。
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
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监督股东大会会议现场投票;3.查
验股东所填写的表决票;4.监督股东大会会议现场计票;5.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汇总表及网络投票结果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通知》中列明的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现场会议以记
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投资建设泰国新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37,541,060 股
,反对 58,312 股,弃权7,7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2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627,350 股,反对 58,312 股,弃权7,7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7.5491%。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及会议主持人签名或盖章。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
半数表决通过。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本所见证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查验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票、表决结果统计;2.查验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会议决议;3.本所见证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
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见证意见一式叁份,经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7/7b16e705-0e18-43f4-9e8c-015608711c2c.PDF
─────────┬────────────────────────────────────────────────
2024-12-06 18:34│儒竞科技(301525):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6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6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 1688 弄 B5 栋 12 楼儒竞科技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雷淮刚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6 人,代表股份 37,607,0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7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33,218,9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22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1 人,代表股份 4,388,1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2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1 人,代表股份 2,693,3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65,6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3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0 人,代表股份 2,227,7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21%。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
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投资建设泰国新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541,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5%;反对 58,3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551%;弃权 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5%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27,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491%;反对 58,3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50%;弃权 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5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吴晓霞律师和刘斐玥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6/d451bc8e-f0d0-4d2c-8222-cc179759c219.PD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