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529 福赛科技 更新日期:2026-01-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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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9 15:58 │福赛科技(301529):中信建投关于福赛科技2025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情况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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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7 18:44 │福赛科技(301529):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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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9:10 │福赛科技(301529):关于公司股价异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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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20:28 │福赛科技(301529):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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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6:32 │福赛科技(301529):关于证券事务代表辞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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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2 17:50 │福赛科技(301529):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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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2 17:50 │福赛科技(301529):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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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4 │福赛科技(301529):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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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3 │福赛科技(30152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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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2 │福赛科技(301529):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辞任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补选非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
│ │会委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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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9 15:58│福赛科技(301529):中信建投关于福赛科技2025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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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赛科
技”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以下简称“《
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福赛科技进行了 2025 年度持续督导培训,
报告如下:
一、本次持续督导培训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汪程聪、王家海
(三)培训时间:2025 年 12 月 30 日
(四)培训地点: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灵鸢路 2 号
(五)培训人员:汪程聪
(六)培训对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
(七)培训方式:现场授课,部分培训对象通过网络会议软件线上接入
(八)培训内容:本次培训的重点内容为合规性事项培训,主要涵盖股东减持、内幕信息和热点信息相关事项、募集资金使用新
规,并结合市场上相关违规案例进一步加强培训对象的理解,旨在规范上市公司行为,防范违规风险。
二、上市公司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本次持续督导培训的工作过程中,福赛科技给予了积极配合,保证了培训工作的有序进行,达到了预期效果。
三、本次持续督导培训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保荐业务》《规范运作》《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规的要求,对公司进行了 2025 年度持续督导培训。通过本
次培训,公司相关人员对减持、内幕信息及热点信息的合规性处理、募集资金使用新规等要求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与认识。同时,保
荐机构相关人员和参与培训的人员就福赛科技日常经营中遇到的疑问和重点事项进行了讨论,确保公司合规运营。
中信建投证券认为,此次培训达到了预期效果,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9/843b6e64-02ec-4490-9f8b-f1692c23047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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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7 18:44│福赛科技(301529):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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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副总经理金乐海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月 2日披露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63)。公司副总经理金乐海先生将以集中
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3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7426%,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
量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0.7503%。
公司于近日收到副总经理金乐海先生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告知函》,获悉金乐海先生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金乐海先生减持股份数量在其计划减持股份数量内。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 减持方式 减持时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股数 减持股数占
(元/股) (万股) 占公司总 扣除回购股
股本比例 份后公司总
股本比例
金乐 集中竞价 2025-12-24 98.36 63.00 0.7426% 0.7503%
海 交易(含 至 2026-1-6
盘后固定
价格交
易)
注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84,837,210 股,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870,775 股,剔除公司回
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为 83,966,435 股;注 2: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注 3:金乐海先生本次减持的股份来源为公司首发前股份。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 (%)
金乐海 合计持有股份 2,520,000 2.9704 1,890,000 2.2278
其中:无限售条 630,000 0.7426 415,050 0.4892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1,890,000 2.2278 1,474,950 1.7386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实施股份减持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本次股份减持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不存在违反
减持计划的情形。
3、金乐海先生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其此前所作承诺的
情形。
4、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备查文件
金乐海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7/549f39d1-7fd7-4eac-b59b-908c7529e6f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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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9:10│福赛科技(301529):关于公司股价异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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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赛科技(301529):关于公司股价异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31/55c8ea14-7b65-4c47-b539-b24b0db5002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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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20:28│福赛科技(301529):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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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副总经理金乐海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持有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2,52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9704%,占剔除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3.0012%)的高级管理人员金乐海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
月内(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630,000 股,占本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7426%,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比例为0.7503%。
公司于近日收到副总经理金乐海先生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规定,现将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 金乐海 2,520,000 2.9704
注:1.表格中占比数据按照公司总股本(即 84,837,210 股)计算。
2.金乐海当前持有股数 2,520,000 股,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3.0012%。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拟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拟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拟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进行(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4)拟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
(5)拟减持数量及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金乐海先生拟减持不超过63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7426%,占剔除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0.7503%)。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7)若在减持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本次计划减持股份的股东承诺与履行情况
(一)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中做出如下
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本人另有其他更长期限股份锁定承诺的,则锁定期适用该等更长期限。
2、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
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承诺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4、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
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期间持续有效。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
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
“一、如果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
除外)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并将采取如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监管机关要求纠正的,在有关监督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本人将向投资者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5、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给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如
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股份,公司有权扣减本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
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7、本人离职或职务发生变动的,仍受以上条款的约束。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保护公
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金乐海先生不存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与拟减持股份相关的仍在履行中的承诺和保证,减持前述股份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其他说明及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2、本次拟减持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在减持期间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
划是否实施以及是否按期实施完成存在不确定性。在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并督促上述减持股东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金乐海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治理结构、股
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金乐海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2/7c93be78-eb93-4690-a25e-fd01e6eae16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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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6:32│福赛科技(301529):关于证券事务代表辞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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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聂阳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由于个人
原因,聂阳先生申请辞去证券事务代表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聂阳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其
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截至本公告日,聂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亦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聂阳先生在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期间勤勉
尽责、恪尽职守,公司董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所做出的努力和贡献表示衷心感谢!公司董事会将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尽快聘任符合任职资格的相关人士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1/1e199427-4853-4993-921f-a3ed408c66f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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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2 17:50│福赛科技(301529):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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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
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核查了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
司、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集。2025年 10月 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会议。
公司已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刊登了《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
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及其他
相关事项等内容,会议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日。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月 12 日在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灵鸢路 2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并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合计
共 3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4,113,7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870,775股,因前
述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83,966,435股,下同)的 52.537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2,230,0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2939%。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参加会议的股东
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同时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合计共 3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883,789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35%。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股
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3、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3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883,789 股,
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35%。
(二)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主要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均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三) 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
股东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
案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议案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
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
决;本次股东会在对会议议案现场表决时,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计票、监票,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
东会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
会所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096,3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6%;反对 4
,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弃权 1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66,3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63%;
反对 4,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3%;弃权 1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54%。
综上所述,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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