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538 骏鼎达 更新日期:2026-01-1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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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17:11 │骏鼎达(301538):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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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17:07 │骏鼎达(301538):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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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17:07 │骏鼎达(301538):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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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17:07 │骏鼎达(301538):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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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17:07 │骏鼎达(301538):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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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17:07 │骏鼎达(301538):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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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0 00:00 │骏鼎达(301538):中信建投关于对骏鼎达持续督导的培训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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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26 │骏鼎达(301538):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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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24 │骏鼎达(301538):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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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24 │骏鼎达(301538):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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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17:11│骏鼎达(301538):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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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鼎达(301538):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6/c161551f-3aa6-4450-b480-3ad57bb1795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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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17:07│骏鼎达(301538):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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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01月 0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南娴静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南娴静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简历详见附件。
南娴静女士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民主西部工业园 E区 2栋工业厂房
联系电话:0755-29985520、0755-36653229
传真号码:0755-29985520
电子邮箱:ir@jddtech.com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6/c124ed52-4ad6-4bc2-ad37-bb3acba3ce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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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17:07│骏鼎达(301538):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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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
——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有《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上市规则》第 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含外籍员工。
4、鉴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 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2026 年 01 月 05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人数和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85名调整为 84名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72.67万股调整为 72.07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5.73万股调整为 6.33万
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本次调整事项在 202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84名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所规定的条件,该 84名人员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所规定的条件,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6年 01月 05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72.07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
8.33元/股。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6/bf0ee328-b870-42f4-814d-eabfd3a91f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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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17:07│骏鼎达(301538):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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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鼎达(301538):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6/f89ff438-f0ff-4aaa-b18c-383fe96c91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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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17:07│骏鼎达(301538):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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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鼎达(301538):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6/c160eb6c-cf88-4e94-aa50-2abd180416f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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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17:07│骏鼎达(301538):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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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鼎达(301538):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6/7d85d807-9a9b-41db-977f-1c096d2dc6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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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0 00:00│骏鼎达(301538):中信建投关于对骏鼎达持续督导的培训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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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鼎达(301538):中信建投关于对骏鼎达持续督导的培训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0/56f9a2dc-708a-4ce6-b770-3876d4ce0b5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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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26│骏鼎达(301538):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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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鼎达(301538):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6/a9e0eb83-3545-4048-9a69-0319bcbda6b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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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24│骏鼎达(301538):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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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鼎达(301538):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6/1aa9805d-a765-4cb3-8853-11644eb50c4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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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24│骏鼎达(301538):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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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鼎达(301538):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6/ea75a944-d393-4160-99c3-84595ef6a3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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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22│骏鼎达(301538):关于独立董事变更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人员调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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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12月 05日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同日,公司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完成了独立董事变更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人员调整。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变更情况
1、独立董事辞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11月 10日分别收到公司独立董事卢少平先生和邢燕龙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卢少平先生和邢燕龙先生自
2020年 01月 10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连续任职时间即将满六年,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连续
任职年限的有关规定,卢少平先生和邢燕龙先生分别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辞职后不
再担任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已于 2025年 12月 05日
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任期届满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卢
少平先生和邢燕龙先生的辞职报告自 2025年 12月 05日起正式生效。
在辞职生效前,卢少平先生和邢燕龙先生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其独立董事职责及其在董事会各专门
委员会中的相关职责。
公司对卢少平先生和邢燕龙先生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工作及对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2、补选独立董事情况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公司进行了独立董事的补选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2025年 11月 1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任期届满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唐志峰先生和沈小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
立董事津贴与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一致(2025年按实际任职月数折算)。
2025年 12月 05日,公司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任期届满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唐志峰先生和沈小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为自公司本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
止(2027年 09月 05日)。
唐志峰先生和沈小平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相关人员简历详见附件。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人员调整情况
2025年 12月 0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基于前述
股东会选举结果,董事会同意补选独立董事唐志峰先生接替已离任独立董事邢燕龙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
及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同意补选独立董事沈小平先生接替已离任独立董事卢少平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战略
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2027年 09月 05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其他成员和
任期未发生变化。调整后的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如下:
序号 委员会名称 主任委员 委员
1 战略委员会 杨凤凯 沈小平、杨巧云
2 提名委员会 沈小平 谭小平、杜鹃
3 审计委员会 谭小平 唐志峰、杨波
4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唐志峰 谭小平、杜鹃
本次新聘任独立董事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董事会成员结构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6/1a4182a8-7a35-43c8-b013-82e015fdee8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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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7:32│骏鼎达(301538):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
│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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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11月 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骏鼎达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通过内部张贴的方式,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深圳市骏鼎达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姓名和职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示内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
2、公示时间:2025年 11月 11日至 2025年 11月 20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张贴公示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以通过邮件及当面反馈等方式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反馈,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截至 2025年 11月 20日公示期满,1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除此之外,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人员身份证件信息、与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及分公
司,下同)存在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证明等文件。
二、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针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结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结果,除前述自愿放弃的一人
外,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有《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上市规则》第 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含外籍员工。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除 1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外,其他列入本激励计划拟首
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84名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该 84名人员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1/b0a2a059-b843-4ad8-aa80-dfa9c1df9f3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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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7:32│骏鼎达(301538):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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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11月 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对《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个月内(即 2025年 05月 11日至 2025年 11月 1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
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3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公司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
经核查,共有 5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持有公司股票变动的行为。具体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杨凤凯先生和杨巧云女士的股份变动系因公司实施 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导致的被动股份变动,不属于主
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上述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05月 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
o.com.cn)披露的《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相关股份变动情况与上述公告披露的权益分派规则一
致,不存在异常情形。
2、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3名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牟利的情形,相关交易决策系个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任何关联,不存在
利用拟实施的股票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股票交易价格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证券欺诈活动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已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严格限定了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
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经核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在自查期间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或泄露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构成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1/52f0b31b-a8ff-4de0-be48-b8f2bde0517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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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8:29│骏鼎达(301538):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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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鼎达(301538):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1/b8ee9872-13e9-4735-b3a0-d5fba31aabc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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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8:27│骏鼎达(301538):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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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
——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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