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555 惠柏新材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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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6:32 │惠柏新材(301555):关于公司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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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7:08 │惠柏新材(301555):关于公司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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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8:14 │惠柏新材(30155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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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8:14 │惠柏新材(30155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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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惠柏新材(301555):关于新增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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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惠柏新材(301555):关于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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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惠柏新材(301555):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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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惠柏新材(301555):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制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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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惠柏新材(301555):关于2025年第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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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惠柏新材(301555):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在建项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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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6:32│惠柏新材(301555):关于公司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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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获取补助的基本情况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发的“上海制造品牌”项
目《计划任务书》。根据《计划任务书》,公司将获得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 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采用一次立项、分阶段核
定拨付的方式。现公司已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收到上述项目专项支持资金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占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4.93%。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补助类型及确认和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
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
补助》的规定,公司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时,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
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
根据上述准则,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应计入其他收益,具体会计处理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2、补助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收到的 100 万元专项支持资金,将对公司 2025 年度利润产生积极影
响,预计将增加 2025 年度利润总额100 万元。后续根据项目进程分批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公司将按项目进度及补助拨付情况在后
续年度分期确认,并根据相关规则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风险提示和其他说明
上述数据未经审计,具体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收款凭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1/8d67da08-6478-4609-8a79-6ac5e1d6079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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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7:08│惠柏新材(301555):关于公司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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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获取补助的基本情况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 年10 月 27 日、2025 年 11 月 24 日收到上海市嘉
定区江桥镇扶持资金 160,000 元、960,000 元,合计 1,120,000 元。上述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补助金额占公司 2024年度经审计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3.96%。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补助类型及确认和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
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
补助》的规定,公司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时,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
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
根据上述准则,公司收到的 1,120,000 元政府补助应计入其他收益,具体会计处理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2、补助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收到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3.96%。上述款项对公司本年度利润产
生积极影响,预计将增加本年度利润总额 1,120,000 元。
三、风险提示和其他说明
上述数据未经审计,具体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收款凭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4/3da3518e-5511-473f-bd4a-091e17e604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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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8:14│惠柏新材(30155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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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柏新材(30155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7/28b6356f-b519-41ab-b66c-3f6bb23685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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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8:14│惠柏新材(30155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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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柏新材(30155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7/fd830e49-f4e8-4274-99a6-e90e96ac406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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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惠柏新材(301555):关于新增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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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柏新材(301555):关于新增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60609a19-8139-4202-b2f3-cbd2c2749cb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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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惠柏新材(301555):关于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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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 公司 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拟以总股本 92,266,7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股利人民币 2
.2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298,674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 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
日至此方案实施前,若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则以利润分配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现金分红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
相应调整。3. 公司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后,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条相关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
警示情形。
一、 审议程序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10月 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5年第三次专门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5年第三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 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的需要,同时兼顾了对股东的合理回报,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独立董事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 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 10月 28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情
况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 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 10月 28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情况
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 年前三季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
兼顾了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对股东的合理回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对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法、违
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因此,监事会同意《关于 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议案》。4.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1.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为 2025年前三季度的利润分配。
2. 根据公司《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公司 2025 年前三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60,335,378.
71 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 35,881,529.85 元。截至 2025年 9月 30 日,公司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220,494,713.65元,公
司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209,373,128.21 元。根据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孰低原则,截至 2025 年 9月 30日,公
司可供分配利润为 209,373,128.21元。公司股本基数为 92,266,700股。3.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公司的实
际经营情况、资金需求,以及股东合理回报的基础上,经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 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拟以总股本 92,266,7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股利人民币 2.2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0,298,674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 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此方案实施前,若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则以利润分配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
现金分红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在方案实施公告中披露按公司最新股本总额计算的分配比例。
三、 现金分配方案合理性说明
公司 2025 年前三季度的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盈利情况、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未来发展资金需求以及股东回报等
因素,确保分红预案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与股东回报的平衡。公司 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长远发
展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有利于保障公司稳定
经营,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四、 其他事项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同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备案,防止内幕信息泄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尚存在不确
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
1.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3.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 2025年第三次专门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ac7a4df4-2bbc-4c88-b325-5af7e6120c6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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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惠柏新材(301555):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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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柏新材(301555):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57145cb2-9bae-4961-aafa-2951c79ba25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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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惠柏新材(301555):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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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柏新材(301555):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制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6cc23d53-e746-4ce3-b0ea-e3e51dd8fc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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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惠柏新材(301555):关于2025年第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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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柏新材(301555):关于2025年第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ace043b8-2995-4f4b-87ef-266fd87905c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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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惠柏新材(301555):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在建项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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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柏新材(301555):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在建项目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4c4c8637-69a3-4177-83aa-30c8564091b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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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惠柏新材(301555):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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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柏新材(301555):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9c48794e-2f8c-4049-be50-081f7c63e1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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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惠柏新材(301555):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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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柏新材(301555):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007b473b-79b1-4044-9dc1-1c476ac1b2e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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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惠柏新材(301555):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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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柏新材(301555):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55ad15b0-ef79-4329-aa50-4171f47fd8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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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惠柏新材(30155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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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柏新材(30155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aa845d57-d297-4d8f-a48f-27c5d3f9465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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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惠柏新材(30155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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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柏新材(30155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77476168-c23f-4fb8-bad1-32c1cf8dde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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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惠柏新材(301555):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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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柏新材(301555):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b88d4d7a-680e-4c80-891d-8e9ffada57c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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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惠柏新材(301555):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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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为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计制
,杜绝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
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
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3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4条 公司应当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5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
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6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
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7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的规定执行。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8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对
外担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9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等情况,关注财务报告中相关会计科目是否存在异常,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披露。
第10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措施的职能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向经营管理
层报告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的发生。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
、资产或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11条 公司审计部门是日常监督部门,应监督或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
况,及时上报有关检查情况,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12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
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年报审计期间,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勤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第13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过程中,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14条 公司一旦发现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及时履行信息披露手续。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
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15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16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
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
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
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
告。
(三)以资抵债方案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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