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563 云汉芯城 更新日期:2026-03-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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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18:40 │云汉芯城(301563):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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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18:37 │云汉芯城(301563):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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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11:42 │云汉芯城(301563):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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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7:00 │云汉芯城(301563):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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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7:50 │云汉芯城(301563):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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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7:50 │云汉芯城(301563)::关于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暨选举公司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并聘任公司│
│ │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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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7:50 │云汉芯城(301563):(上海) 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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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7:50 │云汉芯城(301563):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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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7:50 │云汉芯城(301563):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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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7:48 │云汉芯城(30156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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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18:40│云汉芯城(301563):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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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汉芯城(301563):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6/c31e9718-45ab-4a9a-b66e-9a3fe6e90b9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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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18:37│云汉芯城(301563):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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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
份;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总计8,233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768,0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795%,限售期为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26年3月30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
025]1615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279,025股,并于2025年9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
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8,837,074股增加至65,116,099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51,164,3
8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8.57%;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13,951,71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1.43%。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份数量为768,05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1795%,限售
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6年3月30日(星期一)锁定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形成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网下发行投资者均受限于如下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
月的股份数量为768,056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7%,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4.72%,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1795%。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
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3月30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768,056股,占公司总股本1.179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8,233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限售股类型 限售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例 本次解除限售股 剩余该类限售股
(股) (%) 份数量(股) 数量(股)
首次公开发行网 768,056 1.1795 768,056 0
下配售限售股
注:因存在一名股东持有多个账户的情形,户数不代表股东数量;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
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数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量(+,-) 数量(股) 比例
(股)
一、有限售条 51,164,389 78.57% -768,056 50,396,333 77.39%
件股份
首发前限售股 48,837,074 75% - 48,837,074 75%
首发后限售股 768,056 1.1795% -768,056 0 -
首发后可出借 1,559,259 2.39% - 1,559,259 2.39%
限售股
二、无限售条 13,951,710 21.43% +768,056 14,719,766 22.61%
件股份
三、总股本 65,116,099 100% - 65,116,099 1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
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申请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
配售股股东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对本次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人同意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6/cb682737-4d62-4c09-bd71-0a1cdf6edc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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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11:42│云汉芯城(301563):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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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及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在募投项目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都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同意新增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云汉软件技术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云汉软件”)作为募投项目“大数据中心及元器件交易平台升级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同意云汉软件开立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作为前述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账户,并后续与公司、保荐人国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4日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内
部投资结构及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及《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云汉软件已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公司、保荐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
025]1615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27.9025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
7.00元。截至2025年9月25日止,公司实际已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27.9025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9,533,675.00
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68,013,500.7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1,520,174.30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9月25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9月25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5]361Z004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截至
本公告披露日,云汉软件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且公司、云汉软件及保荐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 募集资金用
(人民币元) 途
上海云汉软 北京银行股份 20000109064000201561445 0(注) 大数据中心
件技术有限 有限公司上海 及元器件交
公司 分行 易平台升级
项目
注: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0元,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尚未划转至该募集资金专户所致。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上海云汉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大数据中心及元器件交易平台升级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
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丘永强、王学霖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
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
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
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本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日次日为监督的起始日,乙方开始根据本协议约定履
行监督职责,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乙方监督职责履行完毕。
(十)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资金监管服务,不收取监管服务费。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6/d3d1cbb4-3451-4a60-8b9a-bd9216d3bbc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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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7:00│云汉芯城(301563):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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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 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5
年 11月19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
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
公司已于近日完成了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及《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备案手续,并取得了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基本情况
1、名称: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746031318
3、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
4、法定代表人:曾烨
5、注册资本:人民币 6511.6099 万元
6、成立日期:2008 年 5月 7日
7、住所: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 258号 32幢 1101室
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互联网科技、物联网科技、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
术转让,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各类广告,集成电器、模块电路、电子元器件、接插件、通讯器材、仪器仪表、五
金交电、包装材料批发零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电子产品、计算机硬件及配件、通讯器材的网上零售,第二类医疗器械
研发,第二类医疗器械零售、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备查文件
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8/30c3bd49-1de6-4c8a-adb7-535b7dfd8bf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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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7:50│云汉芯城(301563):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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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从募集
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现将具体
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615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27.9025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
.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7.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9,533,675.00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68,013,500.70元,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1,520,174.30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9月25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9月25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5]361Z0048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
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情况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的
金额,以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涉及的募投项目
拟投入募集资金调整情况,公司募投项目情况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调整前拟用募集 调整后拟用募集
资金投入金额 资金投入金额
1 大数据中心及元器件交易 291,294,600.00 291,294,600.00 291,294,600.00
平台升级项目
2 电子产业协同制造服务平 134,315,400.00 134,315,400.00 -
台建设项目
3 智能共享仓储建设项目 95,976,600.00 95,976,600.00 80,225,574.30
合计 521,586,600.00 521,586,600.00 371,520,174.30
三、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
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上述以募集
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情形,主要如下:
募投项目支出涉及人员工资、奖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税金等费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规定,人员薪酬的支付应通过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
涉及的人员薪酬,会出现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不符合银行相关规定的要求。同时,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税金征收机关的要求,每月缴纳的社保费用、住房公积金及税金等费用的缴纳需通过银行托
收方式进行,若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支付,在操作上存在困难。
基于上述情况,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并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募投项
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上述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
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四、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需要,预先使用自有资金支付
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后续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后再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即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款项至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
体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由公司相关部门提出付款申请,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公司财务中心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
单,以自有资金先行进行款项支付;
(二)公司财务中心建立明细台账,按月汇总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在以自有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按
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程序,定期将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的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转入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
主体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保荐人对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有权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
的核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保障
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权
益的情形。
六、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11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
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
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不
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均同意公司及相关募
投项目实施主体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二)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要求,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
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人对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使用自有资金支付
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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