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565 中仑新材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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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32 │中仑新材(301565):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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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32 │中仑新材(301565):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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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32 │中仑新材(30156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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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29 │中仑新材(301565):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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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29 │中仑新材(301565):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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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29 │中仑新材(301565):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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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29 │中仑新材(301565):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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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29 │中仑新材(30156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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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29 │中仑新材(301565):对外投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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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29 │中仑新材(30156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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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32│中仑新材(301565):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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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9月 1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第二次会议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制定公司制度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会拟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具体
明细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制定/修订 是否需要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1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2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3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是
4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5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6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7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8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9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0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1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2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序号 制度名称 制定/修订 是否需要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13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14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5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修订 是
16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7 《董事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8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9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 修订 否
管理制度》
20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修订 是
2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2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修订 是
24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 修订 否
及资源占用制度》
25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制定 否
上述第 1-3项、第 11-13项、第 15项、第 18项、第 20项和第 23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余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本 次 制 定 的 相 关 制 度 全 文 详 见 公 司 同 日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二、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3、上述公司治理相关制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3/b9d13539-de7c-41ac-aaab-a7be96f03fc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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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32│中仑新材(301565):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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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仑新材(301565):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3/6452a4ab-205c-4bc0-af33-46de4b4bc4c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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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32│中仑新材(30156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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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9月 1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治理结构调整等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
》进行全面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的相关内容,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二、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代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修订《公司章程》等商事登记事宜,
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备案)登记办理完毕之日止。本次变更登记事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
终登记备案的结果为准。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3/108bb812-043a-43e2-a71f-f59b1f17706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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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29│中仑新材(301565):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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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仑新材(301565):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3/86186e0a-c71e-4384-aa50-df97aa73400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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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29│中仑新材(301565):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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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机制,优化董事会、管理层的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第四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全体
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第六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失去,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四)就董事的提名或者任免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十条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
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予以搁置。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要求本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给予充分的支持,并就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
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物色董事、经理人选;
(三)整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与任职有关的后续工作。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提名委员会会
议应在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经全体委员一
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
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
期限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提及的相同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3/bdbee4c1-4792-40b4-9857-0e176a01bad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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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29│中仑新材(301565):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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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
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选。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同行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研究和审查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考评结果,报经董事会同意后,可作为股东会审议是否续聘董事的依据;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提出的高管人员的考评结果,可作为董事会是否续聘高管人员的依据。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董事的薪酬与考核计划或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计划或方案须报经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
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
,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亦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
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
。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提及的相同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3/0333b315-d410-4f57-a957-ffe180702b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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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29│中仑新材(301565):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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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交易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
制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在国家政策允许和投资风险能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为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
,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
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委托理财期限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二) 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
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
公司;
(三)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四)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购买的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
好的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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