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565 中仑新材 更新日期:2025-08-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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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9 18:52 │中仑新材(301565):关于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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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7:20 │中仑新材(301565):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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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17:20 │中仑新材(301565):关于全资二级子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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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16:54 │中仑新材(301565):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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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21:12 │中仑新材(301565):关于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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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4 19:34 │中仑新材(301565):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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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6:52 │中仑新材(301565):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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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6:52 │中仑新材(301565):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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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16:32 │中仑新材(301565):关于公司为全资三级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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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8:30 │中仑新材(301565):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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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9 18:52│中仑新材(301565):关于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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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 Strait Co, Ltd.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仑新材”或
“公司”)于 2025 年7 月 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持有公司股份51,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2.750%)的股东Strait Co, Ltd.(以下简称“Strait”)计划在该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90 个
自然日内以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0%,即不超过 8,000,200 股,且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总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0%,即不超过 4,000,100 股。
近日公司收到股东 Strait 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情况的告知函》,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比例
名称 (元/股) (股) (%)
Strait 集中竞价 2025年7月28日-2025 23.23 4,000,100 1.00
交易 年 8 月 18 日
大宗交易 2025年7月28日-2025 19.70 4,000,100 1.00
年 8 月 11 日
合计 8,000,200 2.00
合计减持金额为人民币 171,709,386.62 元。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有股份情况
股东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名称 股数(股) 占总股本 股数(股) 占总股本
比例(%) 比例(%)
Strait 合计持有股份 51,000,000 12.75 42,999,800 10.75
其中:无限售条 51,000,000 12.75 42,999,800 10.75
件股份
有限售条 0 0 0 0
件股份
二、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本次减持公司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Strait 减持实施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St
rait 的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成,公司已就其减持股份进展情况及时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3、Strait 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4、Strait 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
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备查文件
1、Strait 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情况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9/61ae1b08-19cb-4a32-8b31-addcf0b814e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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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7:20│中仑新材(301565):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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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仑新材(301565):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8/f3aa02a5-d561-41d6-ba22-317c8e1a1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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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17:20│中仑新材(301565):关于全资二级子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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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二级子公司“福建长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长塑”),已取得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2435000931,有效期:三年。
根据相关规定,福建长塑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连续三年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即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
二、备查文件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5/5656a0ea-ea75-47b9-b419-5f7499c77ee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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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16:54│中仑新材(301565):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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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仑新材(301565):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5/bf1f5864-c0e8-4602-b867-0d34807d0c2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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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21:12│中仑新材(301565):关于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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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北京厚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珠海厚中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仑新材”或“公司”)于 2025 年7月 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
告》(公告编号:2025-027)。持有公司股份 17,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4.250%)的股东北京厚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珠海厚中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厚中”)计划在该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 90 个自然日内以
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8,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125%)。
近日公司收到股东珠海厚中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情况的告知函》,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比例
名称 (元/股) (股)
珠海 集中竞价 2025年 7月 10日- 23.05 1,300,000 0.325%
厚中 交易 2025年 7月 21日
大宗交易 2025年 7月 10日- 22.22 7,200,000 1.800%
2025年 7月 14日
合计 8,500,000 2.125%
合计减持金额为人民币 189,952,676.00 元。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有股份情况
股东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名称 股数(股) 占总股本 股数(股) 占总股本
比例 比例
珠海 合计持有股份 17,000,000 4.250% 8,500,000 2.125%
厚中 其中:无限售条 17,000,000 4.250% 8,500,000 2.125%
件股份
有限售条 0 0% 0 0%
件股份
二、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本次减持公司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珠海厚中减持实施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珠海厚中的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成,公司已就其减持股份进展情况及时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3、珠海厚中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4、珠海厚中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
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备查文件
1、珠海厚中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情况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1/da17ae3c-5d8f-45b3-af37-5352179bc67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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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4 19:34│中仑新材(301565):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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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仑新材(301565):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4/7d9e02e6-6651-4cfe-886b-836c22a3bda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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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6:52│中仑新材(301565):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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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仑新材(301565):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7/21310e5e-3854-436f-b4bb-774c758db0d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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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6:52│中仑新材(301565):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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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仑新材(301565):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7/bbab711c-f3ce-4135-b3b5-a6a3cf7e07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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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16:32│中仑新材(301565):关于公司为全资三级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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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仑新材”、“公司”)于 2025 年4 月 22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公司经营发展
需要,公司(含子公司,下同)预计 2025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60 亿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 12 个月内,授信额度在期限内可循环使用。为保证公司向业务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业务合作方)申
请银行综合授信或其他经营事项的顺利开展,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需要,2025 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为公司全资子公
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为 9.5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包括新增担保、原有担保的展期或续保、及已审批的仍在有效期内的担保
。其中,新增不超过 7.5亿元(包含本数)担保额度可在资产负债率为 70%及以下的子公司(含新设全资子公司)之间调剂使用。上
述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
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PT Changsu Industrial Indonesia(中文名称:印尼长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尼长塑”、“债务人”)为公司全资三
级子公司,公司间接持有其100%的股权。近日,印尼长塑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以下简称“债权人”)
签订《借款合同》,公司为上述事项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担保 被担 与本 被担保方 经审批可 本次新增 截至目前 累计担保金 担保
方 保方 公司 最近一期 用担保额 担保金额 累计担保 额占上市公 类型
关系 资产负债 度 金额(含 司最近一期
率 本次新 经审计净资
增) 产比例
中仑 印尼 三级 16.54% 75,000.00 35,000.00 35,000.00 14.91% 连带
新材 长塑 全资 责任
子公 保证
司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PT Changsu Industrial Indonesia
成立时间 2023年 9月 15日
注册资本 3,050亿印度尼西亚盾
注册编号 1509230000952
董事 余叶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产 th
经营地 The Manor Office 7 Fl, Unit L1-B, Suryacipta
City of Industry, Jl. Surya Utama Kav. C-1,
Desa/Kelurahan Kutamekar, Kec. Ciampel, Kab.
Karawang, Provinsi Jawa Barat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厦门长塑持有 1%股权,公司全资孙公司长塑(香港)
有限公司持有 99%股权
主营业务 BOPA薄膜的生产和销售
(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 2025 年 3 月 31 日(未经
计) 审计)
资产总额 10,045.23 12,815.13
负债总额 1,356.71 2,119.85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0.00 0.00
流动负债总额 1,356.71 2,119.85
净资产 8,688.52 10,695.29
项目 2024 年 1-12 月(经审 2025 年 1-3 月(未经审
计) 计)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 0.00 0.00
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
事项)
营业收入 0.00 0.00
利润总额 -65.08 -63.98
净利润 -47.67 -49.90
信用等级情况 资信良好 资信良好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否 否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人: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
(三)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签订了合同号为HETO22100001020241200000013 的借款合同(以下称“
主合同”)。
(四)担保的最高额: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 350,000,000.00 元,大写叁亿伍仟万元整)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
和。
(五)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六)保证范围:在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贷款业务的情况下,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和支付的下述所有债务,
即:
1.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人民币 350,000,000.00 元(大写叁亿伍仟万元整),贷款期限为柒拾贰(72)个月;
2.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用、法院非讼程序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翻译费用、拍卖费用、评估及鉴定费用等)、借款
合同被撤销所无效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债务人”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贷款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
付)。
“保证人”承诺,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不因“主合同”项下额度的多次循环使用而减少。
(七)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系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提供的担保,本次担保事项在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
议。印尼长塑为公司全资三级子公司,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支持其日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保障其融资活动的顺利进行。前述公司
经营稳定,信用状况良好,公司能够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控,本次对其担保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
上述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
不利影响。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总金额为人民币 9.5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0.48%;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 5.5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3.43%。公司及子
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无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的担保,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2/b209f84e-ba2f-44f4-bbf6-1d6f2dd8b0c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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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8:30│中仑新材(301565):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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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仑新材(301565):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5/5af2d9a1-c1a0-4e2e-bcdf-35f07ef064b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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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8:30│中仑新材(301565):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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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经
办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在厦门市海沧区翁角路 268-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国(“中国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仅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特指中国大陆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经办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
意见。本所经办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
次股东大会依法见证。在本所经办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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