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567 贝隆精密 更新日期:2025-10-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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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1 18:21 │贝隆精密(301567):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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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1 18:19 │贝隆精密(301567):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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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8:39 │贝隆精密(301567):贝隆精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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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8:39 │贝隆精密(301567):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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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贝隆精密(301567):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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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贝隆精密(301567):公司章程(2025年9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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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贝隆精密(301567):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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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贝隆精密(301567):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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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贝隆精密(301567):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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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贝隆精密(301567):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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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1 18:21│贝隆精密(301567):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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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0 月 18 日通过电子
邮件等方式送达至各位董事,通知中包括会议相关资料,同时列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内容。
2、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7 人,实际出席董事 7人,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董事 4人,董事高炎康先生、独立董事白剑先生、刘云
女士以通讯方式参会。
4、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杨炯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魏兴娜女士、吴磊先生、证券事务代表杭天宇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根据 2025 年第三季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编制了《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董事会认为:2025 年第三
季度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2025 年第三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2/234e2bde-300a-45fb-baad-dd89fe8c76a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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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1 18:19│贝隆精密(301567):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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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隆精密(301567):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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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8:39│贝隆精密(301567):贝隆精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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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隆精密(301567):贝隆精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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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8:39│贝隆精密(301567):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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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隆精密(301567):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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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贝隆精密(301567):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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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
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等,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方案)及股权激励计划。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
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
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书面文件、邮件(包括电子邮件)、传真、短信方式等;通知时限为:提前三日。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本条通知期限的限制,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正式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7b0c4fdb-4276-4d03-898f-7c6c58f6584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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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贝隆精密(301567):公司章程(2025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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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隆精密(301567):公司章程(2025年9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f2cbd130-9e21-46a4-a2ea-521754533c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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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贝隆精密(301567):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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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建
立防范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
给公司关联方使用资金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向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询问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证券事务与投资者关系部留存一份
,并交由财务部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
的情况。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相应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
代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门备案一份。
第七条 公司应防止公司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相关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实施公司与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
的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 禁止公司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
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四)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的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
(八)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上报与公
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应每
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
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门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每季度进行定期内审工作,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并就每次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说
明,公司应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
第十四条 发生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
害、赔偿损失。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宁波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必要时对公司关联方提起
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关联方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是直接主管责任人,财务负责人是该项工
作的业务负责人。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因正常的关联交易行为而需要发生的资金往来,应当首先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在公司的相应决策机构按照相应的程序批准后,公司必须与相应的关联方按照批准的内容签订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公司与相应
的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不得违背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或决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或主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资金审批权限和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时间,
批准资金支付,并向财务人员出具资金支付指示。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未经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的情况下,要求财务人员向关联方支付资
金,也不得违背相应的决策机构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公司依法与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要求财务人员向关联方支付资金。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
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据,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经董事长审批后,
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公司关联方占用。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公司
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解聘等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追
究其刑事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给予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会启动罢免程序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
经济处分;因上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
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正式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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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贝隆精密(301567):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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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隆精密(301567):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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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贝隆精密(301567):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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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隆精密(301567):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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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贝隆精密(301567):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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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
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
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
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
会计专业人士。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
告、审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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