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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575(艾芬达)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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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1575 艾芬达 更新日期:2025-09-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9-08 20:33 │艾芬达(301575):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09-08 20:33 │艾芬达(30157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 ├─────────┼──────────────────────────────────────────────┤ │2025-09-08 20:33 │艾芬达(30157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 ├─────────┼──────────────────────────────────────────────┤ │2025-09-08 20:33 │艾芬达(301575):浙商证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保荐书 │ ├─────────┼──────────────────────────────────────────────┤ │2025-09-04 20:33 │艾芬达(30157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 │ ├─────────┼──────────────────────────────────────────────┤ │2025-09-04 20:33 │艾芬达(30157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 ├─────────┼──────────────────────────────────────────────┤ │2025-09-02 20:33 │艾芬达(30157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 ├─────────┼──────────────────────────────────────────────┤ │2025-09-02 20:33 │艾芬达(30157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 ├─────────┼──────────────────────────────────────────────┤ │2025-09-01 20:33 │艾芬达(30157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 ├─────────┼──────────────────────────────────────────────┤ │2025-08-28 20:33 │艾芬达(30157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 └─────────┴──────────────────────────────────────────────┘ ─────────┬──────────────────────────────────────────────── 2025-09-08 20:33│艾芬达(301575):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 致: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 ,作为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2022 年 4 月 25 日、2022 年 5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2023 年 4 月 6 日、2023 年 5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2024 年 4 月 23 日、2024 年 5月 8 日, 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2025 年 4 月 23 日、2025 年 5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发行人发行上市方案和授权事项的 有效期延长至 2026 年 5 月 11 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 会为本次上市所作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 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于 2023年4月27日召开 2023年第27次审议会议,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中国证监会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注册的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出具《关于同意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230 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四)深交所关于发行人上市的审核意见 2025 年 9 月 8 日,深交所出具《关于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 25]975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艾芬达”,证券代码为“301575”。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上市已经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已获得深交所的上市 同意。 二、关于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经上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 361100775896017B 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江西省上饶市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大道 97 号,法定代表人为吴剑斌,公司类型为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资本为 6,500 万元。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依法设立后,未发生任何根据《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破产、解散和被责令关闭等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申请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关于发行人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1、根据《关于同意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230 号)、《江西艾芬 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等相关公告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验字[2025]230Z 0091号《验资报告》,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通过,且已公开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 《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6,500 万股,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验字[2025]230Z0091 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 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8,667 万股,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2,167 万股,占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 4、根据《招股说明书》、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230Z1714 号《审计报告》及容诚专字[2025]230Z1064 号《非经常 性损益鉴证报告》,发行人 2023 年度、2024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分别为 8,739. 82 万元、11,794.92 万元,最近两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同时,发行人不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 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红筹企业,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发行人 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条第一款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2.1.2 条第( 一)项、深交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的通知》第一条及深交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的通知》第 2 条的规定。 5、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作出承诺,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上市规则》第 2.1.7 条的规定。 6、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承诺、声明文件。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 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 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 四、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 1、发行人为申请本次上市聘请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作为保荐人进行保荐。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浙商证券具有保荐业务资格,同时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和《上市规则》第 3.1.1 条的规 定。 2、发行人已与浙商证券签订保荐协议,明确了双方在发行人发行的股票申请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符合《上 市规则》第 3.1.2 条第一款的规定。 3、浙商证券已经指定苏磊、张馨作为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保荐工作,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的公示情况, 苏磊、张馨具备保荐代表人资格,符合《上市规则》3.1.3 条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上市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且发行人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并已由具备法定资格的保荐人进行保荐。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9/dab9c9cc-29dc-415b-9b22-b8e01cc5ca33.PDF ─────────┬──────────────────────────────────────────────── 2025-09-08 20:33│艾芬达(30157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 艾芬达(30157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9/5772d369-cd63-4a86-b254-d74b54311cde.PDF ─────────┬──────────────────────────────────────────────── 2025-09-08 20:33│艾芬达(30157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芬达”、“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 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将于2025年9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全文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全文披露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www.cs.com.cn )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 证 券 时 报 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 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中 国 金 融 新 闻 网 ( www.financialnews.com.cn ) 和 中 国 日 报 网(ww w.chinadaily.com.cn),供投资者查阅。 所属网页二维码:巨潮资讯网 一、上市概况 (一)股票简称:艾芬达 (二)股票代码:301575 (三)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667.00万股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167.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 公开发售股份。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 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 定。 本次发行价格为27.69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 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 定的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本公司所属行业为“(C33)金属制品业”。截至2025年8月 26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33)金属制品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31.41倍。 截至2025年8月26日(T-4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具体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T-4日收 2024年扣 2024年扣 对应的静态 对应的静态 盘价(元/ 非前EPS 非后EPS 市盈率-扣非 市盈率-扣非 股) (元/股) (元/股) 前(倍) 后(倍) (2024年) (2024年) 002032.SZ 苏泊尔 51.78 2.8008 2.5765 18.49 20.10 002403.SZ 爱仕达 15.72 0.0442 -0.1019 355.66 -154.27 002615.SZ 哈尔斯 8.75 0.6146 0.6015 14.24 14.55 301004.SZ 嘉益股份 66.88 5.0392 4.9880 13.27 13.41 603848.SH 好太太 24.55 0.6175 0.6063 39.76 40.49 002084.SZ 海鸥住工 3.75 -0.1916 -0.1916 -19.57 -19.57 603385.SH 惠达卫浴 7.21 0.3650 0.1770 19.75 40.73 002795.SZ 永和智控 5.09 -0.6669 -0.6604 -7.63 -7.71 301309.SZ 万得凯 31.25 1.5015 1.4411 20.81 21.68 平均值 21.05 25.16 注:1、数据来源为Wind资讯; 2、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3、2024年扣非前/后 EPS=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T-4日总股本; 4、计算静态市盈率平均值时,负值及大于 100的异常值均已被剔除。 本次发行价格 27.69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20.35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5年 8月 26日(T-4日)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 31.41倍,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 21.05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 损失的风险。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 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 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次发行价格为 27.69 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创业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 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 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 与新股交易。 三、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剑斌 联系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大道 97号 联系人:鲍正军 联系电话:0793-8461303 传真:0793-8461222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 201号 保荐代表人:苏磊、张馨 联系电话:0571-87901964 传真:0571-87901955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9/50a59bd8-9e48-44b2-a0c5-d2e299e083dc.PDF ─────────┬──────────────────────────────────────────────── 2025-09-08 20:33│艾芬达(301575):浙商证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保荐书 ─────────┴──────────────────────────────────────────────── 艾芬达(301575):浙商证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保荐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9/1a3c01d7-63a1-40d3-adba-2d8124db75ed.PDF ─────────┬──────────────────────────────────────────────── 2025-09-04 20:33│艾芬达(30157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 ─────────┴──────────────────────────────────────────────── 保荐人(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芬达”、“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2,167.00万股人民币 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 通过,并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5〕1230号)。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艾芬达”,股票代码为“3015 75”。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 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 发行人和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7. 69 元/股,发行股份数量为2,167.0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 、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 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433.4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组成。其中,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209.4618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67%;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合计为 216.6846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 为 426.1464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9.67%。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股数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 7.2536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220.8036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70.13%;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520.050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29.87%。 根据《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投资者初步有 效申购倍数为 10,974.57120倍,高于 100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数量的 20.00%(向上取整至 500股的整数倍,即 348.20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872.6036万股 ,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 50.13%;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868.250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 量的 49.87%。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52129042%,有效申购倍数为 6,573.36683倍。 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认购缴款工作已于 2025年 9月 3日(T+2日)结束。具体情况如下: 一、新股认购情况统计 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款情况,以及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对本次战略配售、网上及网下发行的新股认购情况进行了统计,结果如下: (一)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 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433.4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组成。其中,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209.4618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67%;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合计为 216.6846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 为 426.1464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9.67%。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股数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 7.2536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 截至 2025年 8月 26日(T-4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按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根据发行人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署 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相关约定,确定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序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类型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元) 限售期 号 者名称 (股) (月) 1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39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 2,094,618 57,999,972.42 12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 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 2 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 541,711 14,999,977.59 12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 伙) 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 属企业 3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 1,625,135 44,999,988.15 12 限合伙) 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 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或者其下属企业 合计 4,261,464 117,999,938.16 - 注: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网上新股认购情况 1、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股):8,626,403 2、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金额(元):238,865,099.07 3、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数量(股):56,097 4、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金额(元):1,553,325.93 (三)网下新股认购情况 1、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股):8,726,036 2、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金额(元):241,623,936.84 3、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数量(股):0 4、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金额(元):0.00 二、网下比例限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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