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586 佳力奇 更新日期:2025-02-1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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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3 20:18 │佳力奇(301586):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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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3 16:16 │佳力奇(301586):中信建投关于对佳力奇持续督导的培训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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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3 16:16 │佳力奇(301586):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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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7 18:40 │佳力奇(301586):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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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7 18:40 │佳力奇(301586):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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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6:36 │佳力奇(301586):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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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6:36 │佳力奇(301586):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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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6:36 │佳力奇(301586):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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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6:36 │佳力奇(301586):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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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17:18 │佳力奇(301586):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佳力奇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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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3 20:18│佳力奇(301586):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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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或事X会XX全X体年成第员X保X证次信临息披时露股的东内大容会真的实通、准知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 2024年 12月 27日召开的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以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总股本 82,975,50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80 元(含税),合计拟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3,233,140.84元(含税)。本次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本
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以利润分配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
对现金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2、本次分配方案自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公司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82,975,50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2.800000元人民币现金
(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股派 2.52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
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
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股补缴税款 0.5600
00元;持股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280000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 1月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 1月 10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年 1月 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年 1月 1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年 1月2日至股权登记
日:2025年 1月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
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相关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的最低转让价格等将作相应调整。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朝阳路 169号 证券事务部
咨询联系人:张健
咨询电话:0557-3090096
传真电话:0557-3090096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03/d96d351a-070c-42fd-a244-75123c3a25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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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3 16:16│佳力奇(301586):中信建投关于对佳力奇持续督导的培训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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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安徽佳力奇
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佳力奇”或“公司”)的保荐人及持续督导机构,项目组成员于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佳
力奇到场及线上参训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了专门培训,并
对未到场的相关人员派发了相关培训资料,督促其认真学习培训内容,本次培训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二、培训地点和形式
培训地点:安徽省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朝阳路 169 号佳力奇 3 楼会议室
培训形式:现场培训和线上远程会议相结合的形式
三、培训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项目组成员分“重点关注事项”“规范运作”和“并购重组”三个专题对参训人员进行了合规培训,具体如下:
1、重点关注事项:对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内幕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关联方资金占用等重点
关注事项及相关违规处罚案例进行了讲解,提示公司及相关人员对相关事项保持关注。
2、规范运作:介绍了公司治理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关联交易管理,
员工买卖公司股票操作规范,股份减持规定等五方面内容,并分享相关违规处罚案例。
3、并购重组:向公司及相关人员讲解了当前并购市场及政策情况、并购重组重点关注事项及关于上一轮并购周期的总结与思考
。
在本次持续督导培训工作过程中,佳力奇及参训人员给予了积极配合,保障了培训工作的有序进行。本次达到了预期效果,有助
于公司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03/f0af7940-c391-4f91-8e09-8e5404b5e76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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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3 16:16│佳力奇(301586):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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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力奇(301586):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03/1ad70ed2-f1bc-4e1c-a7bf-0074633e6d6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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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7 18:40│佳力奇(301586):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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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力奇(301586):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7/921f296b-18a6-4277-a278-62d8b46fd98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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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7 18:40│佳力奇(301586):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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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
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
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
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材料信息一同公告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准则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 2024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等议案,定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 2024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
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期限、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会议登记方法、会
议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等事项,并明确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2024 年 12 月 27 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2.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月 27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2月 27日 9:15 至 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0 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4,494,4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6236%,其中:
1. 通过现场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1,647,3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6.0889%;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2,847,0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347%。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43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共计 8,704,2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901%。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完全一致,没有修改《会议通知》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2.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以现场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
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3.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由会议主持人宣布每一议案的表决情况、结果及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经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7/8774abdf-fde8-47ad-b9aa-97b7372cdb4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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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6:36│佳力奇(301586):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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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本次股东会为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4年12月27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4年12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9:15-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网络投票包含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2 月 19 日(星期四)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 2);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2 月 19 日
(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亲自
出席股东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朝阳路169号 公司903栋楼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2、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3、为更好地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本次提案的表决结果将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并进行披露。中小投资者(即中小股东
)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4年12月26日9:00-11:30,14:30-17:00
2、登记地点:公司证券事务部
3、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有效持股凭证、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委托代理人应持代理人
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股票账户
卡/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有效持股凭证、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委托人股东
账户卡/有效持股凭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2)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详见附
件3),以便登记确认。信函或传真方式须在2024年12月26日17:00前送达本公司。如通过信函或者传真方式登记,信封或传真函请注
明“股东会”字样。
4、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人员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5、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健
联系电话:0557-3090096
传真号码:0557-3090096
电子邮箱:jlqzqb@jlqgf.com.cn
联系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朝阳路169号
邮编:234000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在本通知列明的有关网络投票时限内通过上述系统进行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2、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3、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股东参会登记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1/d4ef7bcf-a9fd-4c2c-8926-ce53aef23fd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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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6:36│佳力奇(301586):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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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以电子邮件
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4 年 12月 11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肖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监
事人数 3 人,实际出席监事人数 3 人。公司董事会秘书陆玉计先生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关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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