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586 佳力奇 更新日期:2024-09-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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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 00:00│佳力奇(301586):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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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为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4年9月25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4年9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25日9:15-9:
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5日9:15-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网络投票包含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 年 9 月 18 日(星期三)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 2);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 年 9 月 18 日
(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亲自
出席股东大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朝阳路169号 公司903栋楼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累积投票提案 提案 1.00、2.00 为等额选举
1.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应选人数(4)人
议案》
1.01 选举路强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1.02 选举梁禹鑫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1.03 选举陆玉计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1.04 选举金豫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2.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应选人数(3)人
案》
2.01 选举张士宝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2.02 选举肖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2.03 选举刘思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非累积投票提案
3.00 《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 √
议案》
4.00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议案》 √
5.00 《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议案》 √
6.00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 √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7.00 《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
作为投票对象的子
议案数:(9)
7.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7.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7.03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7.04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7.05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7.06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
7.07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7.08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
7.09 《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
的议案》
8.00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3、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4、提案1.00和提案2.00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分别选举非独立董事4人、独立董事 3人。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
拥有的选举票数。
5、提案4.00、5.00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且不得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提案7.00需逐项表决。
6、提案6.00、7.01、7.02、8.00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
7、为更好地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本次所有提案的表决结果将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并进行披露。中小投资者(即中小
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4年9月24日9:00-11:30,14:30-17:00
2、登记地点:公司证券事务部
3、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有效持股凭证、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委托代理人应持代理人
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股票账户
卡/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有效持股凭证、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委托人股东
账户卡/有效持股凭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2)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详见附
件3),以便登记确认。信函或传真方式须在2024年9月24日17:00前送达本公司。如通过信函或者传真方式登记,信封或传真函请注
明“股东大会”字样。
4、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人员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5、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健
联系电话:0557-3090096
传真号码:0557-3090096
电子邮箱:jlqzqb@jlqgf.com.cn
联系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朝阳路169号
邮编:234000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在本通知列明的有关网络投票时限内通过上述系统进行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2、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3、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参会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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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 00:00│佳力奇(301586):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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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力奇(301586):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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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 00:00│佳力奇(301586):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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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遴选,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
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五条规定补选。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
予以撤换。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职责。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在理由充分合理的情况下,董事会应高度重视和充
分尊重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
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星期,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其他制度要求的条件。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至少提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
期限不低于10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相悖之处,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细则,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中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过”“多于”“低于”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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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 00:00│佳力奇(301586):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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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力奇(301586):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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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 00:00│佳力奇(301586):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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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力奇(301586):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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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 00:00│佳力奇(301586):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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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力奇(301586):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4年9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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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 00:00│佳力奇(301586):总经理工作细则(202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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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力奇(301586):总经理工作细则(2024年9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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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 00:00│佳力奇(301586):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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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力奇(301586):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4年9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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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 00:00│佳力奇(301586):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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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力奇(301586):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4年9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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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 00:00│佳力奇(301586):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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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
司董事、监事的选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相
等的投票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
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计算方法和投票方式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股东监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
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
和监事会须备置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表决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同时增加董事
、监事候选人发言环节,加强候选董事、监事与股东的沟通和互动,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七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票数计算法如下: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
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八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
之积,该部分表决票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
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票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
部分表决票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九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投票方式如下: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
监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监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
选董事、监事人数;
(三)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
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四)若所投的候选董事、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监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五)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
第十条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的投票表决结果为依据,按照下述原则确
定当选的董事、监事。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
,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
(二)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但已当
选董事、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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