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587 中瑞股份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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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8:48 │中瑞股份(301587):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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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8:48 │中瑞股份(301587):关于董事辞职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补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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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8:48 │中瑞股份(301587):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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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8:48 │中瑞股份(301587):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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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2 18:20 │中瑞股份(301587):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瑞股份2025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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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20:58 │中瑞股份(301587):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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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 │中瑞股份(301587):监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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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 │中瑞股份(301587):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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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 │中瑞股份(30158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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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 │中瑞股份(301587):2025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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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8:48│中瑞股份(301587):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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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9月 5日 17: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了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经全体董事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时限要求,会议通知于 2025年 9月 5日以口头或通讯方式送达全体董
事。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 5名,实际出席董事 5名,其中独立董事赵国庆先生、郑敬辉先生通过通讯方式参加会议。本次会议
由董事长杨学新先生主持,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鉴于颜廷珠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原董事职务,一并辞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2025年 9月 5日,公司召开职工代
表大会通过民主选举,选举颜廷珠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为保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规范运作,公司董事会同
意补选颜廷珠先生继续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董事辞职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补选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 5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表决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5/71f45b43-f506-4361-af0f-10fd65ec495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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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8:48│中瑞股份(301587):关于董事辞职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补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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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独立董事辞职情况
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9月 5日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颜廷珠先生递交的书面
辞职报告,颜廷珠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非独立董事职务,一并辞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颜廷珠先生原定任期至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辞任后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颜廷珠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辞
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颜廷珠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常州瑞杨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3.13万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6%,其辞去非独立董事职务后拟担任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继续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董事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二、职工代表董事选举情况
2025年 9月 5日,公司召开 2025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表决,同意选举颜廷珠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职工
代表董事(简历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颜廷珠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职工代表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颜廷珠先生当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补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情况
2025年 9月 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同意补选
职工代表董事颜廷珠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
四、备查文件
1、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5/78cc6b88-8610-42c9-849d-e59a0d94bb3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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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8:48│中瑞股份(301587):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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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5日(星期五)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镜湖路11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学新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0 人,代表股份 82,897,9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6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人,代表股份 82,510,2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04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6 人,代表股份 387,7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3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9人,代表股份 9,022,9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人,代表股份 8,635,2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1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6 人,代表股份 387,7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32%。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779,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7%;反对 116,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9%;弃权 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904,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33%;反对 116,803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45%;弃权 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2%。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779,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7%;反对 116,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9%;弃权 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904,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33%;反对 116,803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45%;弃权 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2%。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2.02《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779,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7%;反对 116,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9%;弃权 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904,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33%;反对 116,803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45%;弃权 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2%。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2.0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779,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7%;反对 116,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9%;弃权 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904,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33%;反对 116,803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45%;弃权 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2%。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股东审议通过。
2.04《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779,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7%;反对 117,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5%;弃权 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904,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33%;反对 117,303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00%;弃权 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股东审议通过。
2.05《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779,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7%;反对 117,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5%;弃权 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904,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33%;反对 117,303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00%;弃权 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股东审议通过。
2.06《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779,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7%;反对 117,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5%;弃权 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904,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33%;反对 117,303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00%;弃权 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股东审议通过。
2.07《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779,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7%;反对 117,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5%;弃权 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904,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33%;反对 117,303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00%;弃权 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股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成威、徐丹丹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5/0a8ed408-8fdd-4415-b8ac-604200306a3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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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8:48│中瑞股份(301587):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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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
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官方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
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5日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镜湖路11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
事长杨学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5日9:15-9:25、9:30-11:30和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
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
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80人,代表股份82,897,96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6.2676%。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
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82,779,1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67%;
反对116,8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409%;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4%。
(二)分别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股东会议事规则》
同意82,779,1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67%;
反对116,8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409%;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4%。
2.02《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82,779,1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67%;
反对116,8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409%;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4%。
2.0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同意82,779,1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67%;
反对116,8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409%;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4%。
2.04《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同意82,779,1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67%;
反对117,3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415%;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8%。
2.05《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同意82,779,1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67%;
反对117,3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415%;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8%。
2.06《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同意82,779,1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67%;
反对117,3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415%;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8%。
2.07《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同意82,779,1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67%;
反对117,3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415%;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8%。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
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中第1项议案、第2.01-2.02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2.03-2.07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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