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590 优优绿能 更新日期:2025-07-0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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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 │优优绿能(301590):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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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 │优优绿能(301590):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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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 │优优绿能(301590):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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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 │优优绿能(301590):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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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 │优优绿能(301590):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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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 │优优绿能(301590):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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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 │优优绿能(301590):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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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 │优优绿能(301590):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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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 │优优绿能(30159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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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 │优优绿能(301590):公司章程(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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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优优绿能(301590):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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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维护中小投资
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
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
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
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多少依
次决定当选董事。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
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董事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被提名人应在公司股东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可以公开
本人资料,并承诺其拟被公司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
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八条 董事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独立董事被提名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
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九条 董事被提名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
不提交股东会选举,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当所提符合任职资格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股东会工作人员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一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
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
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
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如下:
(一)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中注明其所持公司的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
人的累积表决票数。
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
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何一董事候选人;
(二)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所投的票数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否则
,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三)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等于或小于其实际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时,该选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
视为放弃。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至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
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等于或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
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
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
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小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
突时,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股东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改由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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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优优绿能(301590):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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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优绿能(301590):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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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优优绿能(301590):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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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优绿能(301590):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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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优优绿能(301590):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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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优绿能(301590):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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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优优绿能(301590):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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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优绿能(301590):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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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优优绿能(301590):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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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优绿能(301590):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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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优优绿能(301590):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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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优绿能(301590):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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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优优绿能(301590):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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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治理,加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
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深圳市优
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
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
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
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
、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或资料;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
认书》。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
告。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
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3
个月内仍然有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
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
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
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9/7f64439b-86e5-4305-b8c6-75e071006ed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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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优优绿能(30159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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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
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提高公司的诚信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投资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优优绿能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
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
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政府监管部门;
(五)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 股东会;
(三) 公司网站、信息披露指定媒体;
(四) 一对一沟通;
(五) 邮寄资料;
(六) 电话咨询;
(七) 广告;
(八) 路演;
(九) 现场参观;
(十) 分析师说明会;
(十一) 业绩说明会;
(十二) 年度报告说明会;
(十三) 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
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
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
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
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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