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596 瑞迪智驱 更新日期:2025-04-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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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18:38 │瑞迪智驱(30159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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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18:38 │瑞迪智驱(30159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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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20:15 │瑞迪智驱(301596):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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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20:15 │瑞迪智驱(301596):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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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20:15 │瑞迪智驱(301596):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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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20:15 │瑞迪智驱(301596):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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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20:15 │瑞迪智驱(301596):关于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贷款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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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20:15 │瑞迪智驱(301596):关于2025年度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公司提供担保并接受关│
│ │联方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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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20:13 │瑞迪智驱(301596):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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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20:11 │瑞迪智驱(301596):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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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18:38│瑞迪智驱(30159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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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
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
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5 年 2 月 1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 2025 年 2 月 1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召开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
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年2月1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2月28日
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5年2月13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2月28日15:00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大道中四段909号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卢晓蓉主持。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2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2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合伙企业
股东的持股证明等相关资料,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714,25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24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
,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3%。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92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9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769,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248%。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或视频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
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
、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 37,760,3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6%;反对 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2%;弃权 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3635
%;反对 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307%;弃权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58%。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28/1ff180ca-79f3-495f-af26-f006c86f658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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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18:38│瑞迪智驱(30159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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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2月28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2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大道中四段909号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卢晓蓉女士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 98人,代表股份 37,769,55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 68.5248%。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37,714,2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8
.4245%。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共92人,代表股份55,3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003%。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92人,代
表股份55,3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003%。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共92人,代表股份55,3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003%。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760,3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6%;反对 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62%;弃权 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3635%;反对 6,1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307%;弃权 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5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李瑾律师、张一凡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28/7a62e584-c723-4c53-990e-250b5879d14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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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20:15│瑞迪智驱(301596):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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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迪智驱(301596):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13/c86dd32d-8589-4d73-939f-a6972917993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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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20:15│瑞迪智驱(301596):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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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迪智驱(301596):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13/14c6db7d-a622-4b98-b7c2-ba882d9dbcb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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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20:15│瑞迪智驱(301596):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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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同意在不影响
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 202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1、投资目的
为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2、投资品种
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中低风险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公司或信托
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
3、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4、实施方式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选择合格的发行主体、明确投资金额、期限、选择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协议等,并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具体实施相关事宜。该授权自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5、资金来源
本次用于现金管理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6、关联关系
公司拟向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构成关联交易。
7、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1)尽管公司投资的理财产品属于中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
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道德风险。
2、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低风险、流动性好的投资品种,不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选择与
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金融机构进行现金管理业务合作。
(2)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将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资金
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部对理财资金使用和保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可以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核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在确保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本着审慎原则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同时可以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2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为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公司董事会同意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
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2 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经
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且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
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13/80f481e3-3e2f-4086-8028-53745bdbbff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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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20:15│瑞迪智驱(301596):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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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5 年 2 月 12 日在公司会议室现场召开
。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2 月 11 日以邮件、电话、书面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朱亚兰女士主持,应出席监事 3 名
,实际出席监事 3 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且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在控制
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公司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拟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金额提供担保,同时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
方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以及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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