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596 瑞迪智驱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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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6:22 │瑞迪智驱(301596):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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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8:38 │瑞迪智驱(30159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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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8:38 │瑞迪智驱(30159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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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18:46 │瑞迪智驱(301596):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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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18:46 │瑞迪智驱(301596):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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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52 │瑞迪智驱(301596):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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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52 │瑞迪智驱(301596):2025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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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50 │瑞迪智驱(301596):国金证券关于瑞迪智驱2025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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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50 │瑞迪智驱(301596):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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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50 │瑞迪智驱(301596):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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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6:22│瑞迪智驱(301596):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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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5年9月11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的具体内容为:以现有总股本 77,165,300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4.00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
现金红利 30,866,120.0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不以公积金转增资本,不送红股。若利润分配预案公布
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将以实施分配预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的原则对现金分红总额进
行调整。
2、自本次分配方案披露至本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77,165,3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4.000000元人民币现
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
基金每 10股派 3.6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
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8000
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400000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 9月 22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 9月 23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年 9月 2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年9月 2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调整相关参数
公司相关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若本企业/本人对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
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上述承诺的最低减持价将作相应调整。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大道中四段 909号
咨询联系人:刘兰女士、朱亚兰女士
咨询电话:028-80518294
传真电话:028-80518294
八、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5/a5b9e30e-70b7-40f0-937d-fddc0510c1a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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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8:38│瑞迪智驱(30159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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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1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大道中四段909号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卢晓蓉女士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 98人,代表股份 52,999,8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8.6835%。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52,799,9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8
.4245%。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共92人,代表股份199,88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590%。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92人,代表
股份199,88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590%。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共92人,代表股份199,88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590%。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983,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1%;反对 14,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1%;弃权 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3,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151%;反对 14,36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843%;弃权 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李瑾律师、阮婧怡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1/7f468de5-f49d-42b9-84b4-9d5651c6438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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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8:38│瑞迪智驱(30159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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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
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
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年 9月 11日召开的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5年 8月 2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 2025年 8月 2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
议决议公告》;
4. 公司 2025年 8月 2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
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年8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9月1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5年8月27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1日15:00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大道中四段909号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卢晓蓉主持。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法人股东及合伙企业股东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执行事
务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2,799,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24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
9,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92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9,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9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2,999,8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835%。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和远程会议系统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 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52,983,4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1%;反对 14,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1%;弃权 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3,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151
%;反对 14,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843%;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6%。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1/76a38001-e840-42f0-9e2a-aaa79adf7a6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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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18:46│瑞迪智驱(301596):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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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卓玉清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为持股 5%以上股东卓玉清实施股份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后,股东卓玉清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4.9999%,该股东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下降至 5%以下。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
告编号:2025-02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卓玉清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040,850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159,374股(合计持有股
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4432%),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不超过711,9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226%。
公司于近日收到卓玉清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卓玉清于2025年8月28日至2025年9月1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
持公司股份34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432%。本次权益变动后,卓玉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下降至4.9999%。现将有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股东 减持方式 减持日期 减持均价 减持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元/股) (股) 比例
卓玉清 大宗交易 2025年8月28日 77.90 342,000 0.4432%
-2025年9月1日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称 股数(股) 占总股本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
比例(%) 例(%)
卓玉清 合计持有股份 4,200,224 5.4432 3,858,224 4.9999
其中:无限售条 4,200,224 5.4432 3,858,224 4.9999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注:卓玉清持有的股份来源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预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权益变动实施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及减持计划一致,不存在违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及减持
相关承诺的情形。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股东卓玉清已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卓玉清预披露的减持计划尚未全部实施完毕,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
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卓玉清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3/b02e2121-b410-4a20-9d3b-a2fc6b9a5d4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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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18:46│瑞迪智驱(301596):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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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名称: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瑞迪智驱
股票代码:301596
信息披露义务人:卓玉清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老东城根街***
通讯地址:成都市金牛区同怡路***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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