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596 瑞迪智驱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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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18:08 │瑞迪智驱(301596):关于公司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届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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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6:54 │瑞迪智驱(301596):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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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6:54 │瑞迪智驱(301596):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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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6:54 │瑞迪智驱(30159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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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6:54 │瑞迪智驱(301596):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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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6:54 │瑞迪智驱(301596):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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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6:54 │瑞迪智驱(301596):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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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6:54 │瑞迪智驱(301596):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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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6:54 │瑞迪智驱(301596):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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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6:54 │瑞迪智驱(30159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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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18:08│瑞迪智驱(301596):关于公司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届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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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迪智驱(301596):关于公司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届满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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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6:54│瑞迪智驱(301596):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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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股东可以将所有投票权集中全部投向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多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的,股东会
在董事选举中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如有,下同)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
第五条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的要求。其
中对于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提名人在向股东会提交董事候选人提名前,应当先征得被提名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第七条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
况等,并确认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
第八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及按公司需要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个人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在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后被提名人
方可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即差额选举)。
第十条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人选时,应设有候选人发言环节,由候选人员介绍自身情况、工作履历和上任后工作计划等内容,股
东可就候选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提问,加强候选人员与股东之间的沟通和互动。
第十一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以逐个候选人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
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
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董事的选票只能投向董事候选人,每位股东的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
(四)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出席股东会股东、独立董事、本次股东
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如有,下同)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对投票结果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投票程序
(一)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计投票数的最高限额(即所持公司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否则该选
票为无效选票;
(二)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三)每张选票中投赞成票的每位候选人最低得票额不能少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整数的一倍,否则该选票为无效票;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
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情况,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四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构成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
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在股东会上得票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
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
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
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在差额选举时,两名以上候选人所得表决票数完全相同且同时获选将导致获选人数超出应选人数的,
应将前述候选人提交下次股东会重新选举以补足人数。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
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本次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会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
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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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6:54│瑞迪智驱(301596):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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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迪智驱(301596):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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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6:54│瑞迪智驱(30159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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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迪智驱(30159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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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6:54│瑞迪智驱(301596):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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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迪智驱(301596):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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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6:54│瑞迪智驱(301596):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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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迪智驱(301596):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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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6:54│瑞迪智驱(301596):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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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
各类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是由公司董事会、管理
层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一项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法设立或收购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的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或虽然未超过 50%,但
派出的董事占其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控制度”),保证内控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有效性,以提高公司经营的效果与效率,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确保公司行为合法合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
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框架
第六条 公司内控制度应力求全面、完整,至少在以下层面作出安排:
(一)公司层面;
(二)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层面;
(三)公司各业务环节层面。
第七条 公司建立和实施内控制度时,应考虑以下基本要素:
(一)目标设定:公司管理层根据风险情况设定公司战略目标,并在公司内层层分解和落实。
(二)内部环境:指影响公司内控制度制定、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因素,包括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理念、经营风格
和人力资源管理政策等。
(三)事项识别: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外事件进行识别,分清风险和机会。
(四)风险评估: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其目标实现的内、外各种风险进行分析,考虑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以便公司制定必要对策
。
(五)风险对策:公司管理层按照公司的风险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采取规避、降低、分担或接受的风险应对方式,制定相应的
风险控制措施。
(六)控制活动:公司管理层为确保风险对策有效执行、落实所采取的措施和程序,包括批准、授权、验证、协调、复核、定期
盘点、记录核对、资产保全、职能分工、绩效考核等。
(七)信息沟通:指识别、采集来自于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有效传递。
(八)检查监督:指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效果进行监督、评价的过程,通过持续性监督活动、专项监督评价或者两者结合进行。
第八条 公司应在符合总体战略目标的基础上,针对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各业务环节的特点,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
第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通常涵盖经营活动中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环节、采购及付款环节、存货管理环节、生
产环节、固定资产管理环节、资金管理环节、关联交易环节、担保与融资环节、投资环节、研发环节、人力资源管理环节等。
第十条 公司内控制度除涵盖对经营活动各环节的控制外,还包括贯穿于经营活动中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不限于:印章使用管
理、票据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质量管理、担保管理、信息披露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及对子公司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内部会计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并在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建立内控制度。
第三章 专项风险的内部控制
第一节 对子公司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主要包括:
(一)建立子公司管理制度,明确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
内部控制制度。
(三)制定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制定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五)要求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六)定期取得并分析各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
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七)对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公司对分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控制度应当比照前款规定要求作出安排。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的审计部对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给予评价,并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查。
第二节 其他风险的内部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行业特点、战略目标和风险管理策略的不同,就特有风险作出相关内控制度安排。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的审计部应对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董事会及管理层应通过内控制度的
检查监督,发现内控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和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
会下设的审计部负责内部控制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并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配备专门的内控制度检查监督人员。第十八
条 公司应制定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办法,该办法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或相关机构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的授权;
(二)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的配合义务;
(三)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的项目、时间及程序;
(四)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的方式;
(五)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相关责任的划分;
(六)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的激励制度,内控重大问题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并作为评价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的依据。
公司应将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
监督计划的必备事项。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提交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
第二十一条 检查监督工作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在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中据实反
映,并在向董事会报告后进行追踪,以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公司可将前款所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列为各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项目。
第二十二条 检查监督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存在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
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该事项。经证券交易所认定,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发布公告。
公司应在公告中说明内控制度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
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报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
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根据本制度,各部门及子公司制定相关具体流程、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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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6:54│瑞迪智驱(301596):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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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
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公司相关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
开展有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
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投资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董事会办公室;
(三)由董事会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并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专人送达、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
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
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
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至少为10年。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
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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