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600 慧翰股份 更新日期:2025-06-2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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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 │慧翰股份(30160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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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 │慧翰股份(30160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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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1:46 │慧翰股份(301600):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陈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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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1:46 │慧翰股份(301600):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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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1:46 │慧翰股份(301600):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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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1:46 │慧翰股份(301600):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陈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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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1:46 │慧翰股份(301600):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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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1:46 │慧翰股份(301600):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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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1:46 │慧翰股份(301600):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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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7:02 │慧翰股份(301600):关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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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慧翰股份(30160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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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6月 19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6月 19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19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 116号 1#楼 5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隋榕华先生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3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2,584,0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9.442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4,721,8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1.920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3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862,1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
.5219%。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 130 人(其中现场出席 0人,网络方式出席 13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
19,0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052%。
(2)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2,451,4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72%;反对 119,311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4%;弃权 13,3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8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6,4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241%;反对 119,31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957%;弃权 13,3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88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0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了累积投票制表决,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2.01 审议通过《选举陈述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72,273,953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953 股。
本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陈述女士累计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
分之一,陈述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审议通过《选举陈君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72,269,801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01 股。
本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陈君女士累计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
分之一,陈君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了孙立律师、敖菁萍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9/8d6370ce-e417-4698-8297-56965f3e0ad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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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慧翰股份(30160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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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或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
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由董事会于 2025 年 6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予以
公告。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股东会届次、股东会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
审议的事项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现场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
事项。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6 月 19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福建省福
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 116 号 1#楼 5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
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6月 19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与本次股东会会议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 133 名,代表公司股份 72,584,0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4428%。
经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验证。
(二)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最终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72,451,4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72%;反对 119,3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644%;弃权 13,3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 186,4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241%;反对 119,3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957%;弃权 13,3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88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02%。
2.《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陈述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2,273,953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 8,953 股。
本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陈述累计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
一,陈述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陈君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2,269,801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 4,801 股。
本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陈君累计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
一,陈君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除上述议案外,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
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上述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上述议案 1 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议案 2 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和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 晨
经办律师:孙 立 敖菁萍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0/7f3bdd6b-7363-488e-b460-2f5d7238a97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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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1:46│慧翰股份(301600):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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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人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陈君为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 4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
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作为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 4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本次提名是在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
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
承诺如下事项:一、被提名人已经通过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 4 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提名人
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是 □否
二、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是 □否
三、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 □否
四、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 □否
五、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深交所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已经完成培训,待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六、被提名人
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是 □否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
定。
√是 □否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是 □否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
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五、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是 □否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被提名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
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是 □否 √不适用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是 □否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 □否
十九、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是 □否
二十、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是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人。
√是 □否
二十二、被提名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是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是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
人员。
√是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是 □否
二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
√是 □否
二十八、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是 □否
二十九、被提名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是 □否
三十、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
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 □否
三十一、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是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 □否
提名人郑重承诺:
一、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
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二、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
、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性要求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提名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被提
名人立即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4/f47d4253-80d3-48af-87d9-383069a8324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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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1:46│慧翰股份(301600):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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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人陈述作为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 4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为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 4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一、本人已经通过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 4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者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提名人与本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是 □否
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是 □否
三、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是 □
否
四、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 □否
五、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本人已经参加深交所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待完成培训后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
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
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是 □否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
√是 □否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 □否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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