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607 富特科技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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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6:22 │富特科技(301607):国泰海通关于富特科技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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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6:22 │富特科技(301607):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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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9:06 │富特科技(301607):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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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19:42 │富特科技(301607):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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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19:42 │富特科技(301607):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
│ │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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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富特科技(301607):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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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富特科技(301607):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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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富特科技(301607):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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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富特科技(301607):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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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富特科技(301607):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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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6:22│富特科技(301607):国泰海通关于富特科技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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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特科技(301607):国泰海通关于富特科技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2/4c95d874-74b5-497c-8d11-f1762c91a53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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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6:22│富特科技(301607):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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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月 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3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
露(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1号》”)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2、公示期:2025 年 9月 1日-2025 年 9月 10日,共 10日
3、公示途径:公司内部重要信息公告栏张贴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口头、书面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反馈意见。
5、公示结果: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异议。
二、核查方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与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下同)
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相关信息。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并
结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结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四)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2/a05a5844-4a35-4ab9-9770-41d5e6760be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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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9:06│富特科技(301607):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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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湖北长江蔚来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北长江蔚来新能源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
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1、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股东湖北长江蔚来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北长江蔚来
新能源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江蔚来产业基金”)持有公司股份 16,551,4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6
5%),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即2025 年 10 月 13日至 2026 年 1月 12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4,662,600股,即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3%。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
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数量
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00%。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长江蔚来产业基金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长江蔚来产业基金持有公司股份 16,551,41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0.65%,股票来源为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的股份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获得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形。
二、减持计划内容
股东名 减持原 股份来源 拟减持数 拟减持 减持 减持期间 减持价格
称 因 量(股) 股份占 方式
总股本
比例
长江蔚来 自身资 首次公开 4,662,600 3.00% 集中 自本公告 根据减持
产业基金 金需求 发行前已 竞价、 披露之日 时的市场
发行的股 大宗 起 15 个交 价格确定
份及资本 交易 易日后的 3 且减持价
公积金转 个月内(即 格不低于
增股本获 2025年 10 发行价
得的股份 月 13日至
2026年1月
12日)
说明:
1、长江蔚来产业基金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
情形。
2、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情况,减持股份数量、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减持股东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股东长江蔚来产业基金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作出的承诺情况如下:
(1)减持条件:锁定期内,本企业能够严格遵守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2)减持意向:所持
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则进行减持,并将综
合考虑自身财务规划、公司稳定股价的目的、资本运作及长远发展的需求,进行合理减持。本企业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数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3)
减持价格:如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
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锁定期满二年后可以以符合法律规定的价格减持。(4)减持方式:依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5)减持公告: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 3个
工作日予以公告,如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
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6)约束措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承诺,如有违反,本企业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
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和发行人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其直接损失。如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相关监管规则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则本企业在减持公
司股份时将遵循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上述股东此前披露的持股意
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拟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上述股东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湖北长江蔚来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北长江蔚来新能源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
划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2/8c757e65-71e2-4fe9-bd39-18ffd9392ef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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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19:42│富特科技(301607):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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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特科技(301607):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1/d931f921-fcaa-47e8-adfa-b5070e26f78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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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19:42│富特科技(301607):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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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特科技(301607):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
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1/7cd1e4f2-4536-4e9f-b156-3fd5d00105d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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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富特科技(301607):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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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或“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充
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将于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
3、《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
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
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
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11f790d0-666b-470e-8d29-5073e08ebce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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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富特科技(301607):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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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25 年 8月 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议豁免提前 5 天通知的时限要求,会议通知已于 2025 年 8月 28日以书面文件、
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名,实际出席董事 9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宁川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团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浙江富特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倪斌、李岩、章纪明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了保证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倪斌、李岩、章纪明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与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
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
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
整;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
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归属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登记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
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相关事宜;
(10)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11)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2)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本次激励计划
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
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
准;
(13)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
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包含增资、减资等情形
);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章、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
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倪斌、李岩、章纪明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中有关召开股东会的规定,董事会提请于 2025 年 9月 18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cc20a7b5-9540-462d-a461-4102bd2a866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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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富特科技(301607):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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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特科技”)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
束机制,吸引和留住核心团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
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
,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制定了《富特科技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为保证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顺利推进及有序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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