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622 英思特 更新日期:2026-05-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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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18:16 │英思特(301622):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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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18:16 │英思特(301622):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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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6:37 │英思特(301622):关于2026年第一季度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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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6:36 │英思特(301622):2026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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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3 20:09 │英思特(301622):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朱明刚-已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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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3 20:09 │英思特(301622):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胡凤霞-已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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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3 20:09 │英思特(301622):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常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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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3 20:06 │英思特(301622):2025年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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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3 20:06 │英思特(301622):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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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3 20:06 │英思特(301622):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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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18:16│英思特(301622):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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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05 月 06 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5 月 06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05月 06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成道2号英思特稀磁产业园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保平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2人,代表股份51,631,6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3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1,282,4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3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6人,代表股份34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6人,代表股份34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6人,代表股份34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2%。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1,428,7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70%;反对 17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84%;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
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958%;反对 179,9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5178%;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865%。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1,421,5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31%;反对 18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24%;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
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339%;反对 187,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5796%;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865%。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1,421,5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31%;反对 18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24%;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
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339%;反对 187,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5796%;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865%。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1,421,3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27%;反对 18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28%;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
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766%;反对 187,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6369%;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865%。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1,420,3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8%;反对 18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47%;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
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4903%;反对 188,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233%;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865%。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 2025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0,699,208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78%;反对 19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97%;弃权 23,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998%;反对 195,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565%;弃权 2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438%。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姚佳、乔诗璐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06/6fbb63f4-8ef7-4555-8b95-fb70a784163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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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18:16│英思特(301622):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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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6]第0179号致: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6年 5月 6日召开的 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包头市
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
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
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
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根据 2026年 4月 14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包头市英思特
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并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2、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3、本次股东会于 2026年 5月 6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成道 2 号英思特稀磁产业园会议室由
公司董事长主持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6年 5月 6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6年 5月 6日 9:15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会议的召开以公告形式提前二十日通知股东,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3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1,631,6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5362%。
上述所有股东或股东代表均为截至 2026年 4月 3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表。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线上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出席了现场会议。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51,428,7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70%;反对 17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484%;弃权 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958%;反对 179,9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5178%;弃权 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865%。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51,421,5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31%;反对 18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624%;弃权 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3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339%;反对 187,1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5796%;弃权 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865%。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51,421,5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31%;反对 18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624%;弃权 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3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339%;反对 187,1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5796%;弃权 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865%。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51,421,3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27%;反对 18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628%;弃权 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766%;反对 187,3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6369%;弃权 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865%。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51,420,3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08%;反对 18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647%;弃权 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3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4903%;反对 188,3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233%;弃权 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865%。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 2025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10,699,2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78%;反对 19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7897%;弃权 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998%;反对 195,4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565%;弃权 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438%。
本议案涉及董事薪酬方案,会上关联股东周保平、费卫民、马春茹、包头市英思特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内蒙古英思特企
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06/fa7275dc-7660-415f-afee-b6be546592e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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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6:37│英思特(301622):关于2026年第一季度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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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
相关规定,本着谨慎性原则,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截至 2026年 3月 31日的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并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和评估,对
可能发生减值损失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损失共计 19,201,966.82元。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1、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为真实、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
成果,公司对截至 2026 年 3月 31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检查和减值测试,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可能发生减
值损失的资产计提相应减值准备。
2、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总金额和拟计入的报告期间
经公司及子公司对截至 2026年 3月 31日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资产减值测试后,计提各项减值准备共计
19,201,966.82 元,计入的报告期间为 2026年 1月 1日至 2026年 3月 31日,明细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计提减值准备金额
一、信用减值损失 3,264,080.51
其中:应收票据坏账损失 -19,445.92
应收账款坏账损失 3,350,922.60
其他应收款坏账损失 -67,396.17
二、资产减值损失 -22,466,047.33
其中:存货跌价损失 -22,466,047.33
合计 -19,201,966.82
二、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
(一)计提信用减值准备
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等单独进行减值
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单项减值准备。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或当单
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
资等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票据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票据组合 1银行承兑汇票
应收票据组合 2商业承兑汇票
应收票据组合 3财务公司承兑汇票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票据,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
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应收账款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账款组合 1合并范围内关联方款项
应收账款组合 2其他第三方应收款项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
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其他应收款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其他应收款组合 1应收利息
其他应收款组合 2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组合 3合并范围内关联方款项
其他应收款组合 4其他第三方应收款项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其他应收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
未来 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应收款项融资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款项融资组合 1应收票据
应收款项融资组合 2应收账款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款项融资,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
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本公司基于账龄确认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账龄计算方法:
账龄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应收商业承兑汇票和
(%) (%) 财务公司承兑汇票计
提比例(%)
1 年以内 5.00 5.00 5.00
1 至 2年 10.00 10.00 10.00
2 至 3年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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