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629 矽电股份 更新日期:2026-01-0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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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00:00 │矽电股份(301629):招商证券关于矽电股份2025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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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00:00 │矽电股份(301629):招商证券关于矽电股份2025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情况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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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6:04 │矽电股份(301629):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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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6:04 │矽电股份(301629):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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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6:02 │矽电股份(301629):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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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5:59 │矽电股份(30162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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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5:59 │矽电股份(301629):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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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5:59 │矽电股份(301629):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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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19:11 │矽电股份(301629):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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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19:09 │矽电股份(30162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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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00:00│矽电股份(301629):招商证券关于矽电股份2025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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矽电股份(301629):招商证券关于矽电股份2025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30/eac0d2db-e9b4-4a82-b868-e688e010a2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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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00:00│矽电股份(301629):招商证券关于矽电股份2025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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矽电股份(301629):招商证券关于矽电股份2025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情况的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30/699f64e6-80a3-484e-bdc1-8c321df73f4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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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6:04│矽电股份(301629):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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矽电股份(301629):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5/82e417d4-6e91-429c-a772-f4a3d5a7efa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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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6:04│矽电股份(301629):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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矽电股份(301629):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5/fcb5402b-3c05-4ecc-b963-2812b1fa41f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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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6:02│矽电股份(301629):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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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以电子邮件
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5 年 12月 23 日 14:00 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城工业园 3号厂房 4楼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应
参加会议董事 11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 11人。会议由董事长何沁修先生主持,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
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议案情况
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并经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 以 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公司法》《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 1101 号——内
部审计基本准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审计制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内部审计制度》。
2. 以 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3. 以 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4. 以 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5. 以 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子公司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子公司管理制度》。
三、 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 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5/a7c239f4-d18a-4089-a89a-56532e1f6a7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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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5:59│矽电股份(30162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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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
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第四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
定。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最近 36 个月年内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
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
第九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自行负责或指定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启动离
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
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之日起 2
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 2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技术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
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或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董事会应
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
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度。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5/42803a29-52f4-41e8-b097-187bcd1fe4d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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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5:59│矽电股份(301629):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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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矽电半导体设备
(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事项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
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
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
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
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
定向证券事务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报送需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原
因和依据、暂缓的期限、知情人士名单及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等书面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证券事务部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定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如确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暂缓或豁免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发生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
事项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后,随同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
料报送给公司证券事务部。
(二)证券事务部对申请拟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
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妥善保存有
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
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
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
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已生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改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5日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类别 □暂缓 □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 □是 □否
登记表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签署书面 □是 □否
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本人作为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
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传播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 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5/9320a90f-0293-4761-a290-88981455379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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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5:59│矽电股份(301629):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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矽电股份(301629):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5/0a37534a-ad5b-4018-876d-a9eab739ee9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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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19:11│矽电股份(301629):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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矽电股份(301629):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5/93bd6bbc-90d8-43a5-b0bb-036c1b1c6e0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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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19:09│矽电股份(30162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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矽电股份(30162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5/7eafa1a3-1d55-4930-ac52-1036cbfba00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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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19:09│矽电股份(30162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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矽电股份(30162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5/62c26f09-2ca1-430b-9099-146027b5b15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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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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