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631 壹连科技 更新日期:2026-03-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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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18:50 │壹连科技(301631):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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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18:50 │壹连科技(30163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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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18:50 │壹连科技(301631):壹连科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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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3 17:42 │壹连科技(301631):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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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8 12:49 │壹连科技(301631):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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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7 20:16 │壹连科技(30163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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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7 20:15 │壹连科技(301631):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总投资规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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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7 20:15 │壹连科技(301631):招商证券关于壹连科技2025年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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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7 20:14 │壹连科技(301631):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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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7 20:12 │壹连科技(301631):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总投资规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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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18:50│壹连科技(301631):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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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
1107号),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 2024年 11月 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
构,法定持续督导期至 2027年 12月 31日止。
公司于 2025年 12月 30 日、2026 年 1月 21 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发行需要,公司聘请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泰海通”)担任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并签订了相关的保荐协议,其持续督导期间自保荐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
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
荐协议,由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完成原保荐机构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公司依据相关规定终止与招商证券的保荐协议,国
泰海通承接招商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招商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职责。国泰海通已委派刘怡平先生、莫君燕女士(
简历详见附件)担任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共同负责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期
内的持续督导工作。
公司对招商证券及其项目团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及持续督导期间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2/53dac2d7-6a5a-4c1e-b1c7-cba450b838a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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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18:50│壹连科技(30163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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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2月12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2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
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6年2月12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6年2月12日下午
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大华路1号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会议、通讯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田王星先生;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114人,代表股份61,903,56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67.7174%。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19,609,40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1.4
511%。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共112人,代表股份42,294,16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6.2663%。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06人,代表股份
144,48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581%。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共106人,代表股份144,48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581%。
3、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总投资规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1,872,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0%;反对 30,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5%;弃权 1,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2,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566%;反对 30,02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775%;弃权 1,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5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邵帅律师、张乐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
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2/32eac1e4-bca3-4140-a5da-a17cdee52c6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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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18:50│壹连科技(301631):壹连科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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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
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
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
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
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
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四舍五入造
成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
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根据《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
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 1月 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议于 2
026年 2月 12日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6年 1月 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网》《经济参考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
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股东会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
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日。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2月 12日(星期四)14:30在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大华路 1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由董事长田王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2月 12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2月 12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6年 2月 9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名,该等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609,4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51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2名,该等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2,294,16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663%。
以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中小投资者股东)共 106名,该等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4,4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1%。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
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如下议案:
1、议案 1.00:《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总投资规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符,没有对《股东会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议案的情
形。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已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通知》中予以披露,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会对《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
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
info.com.cn)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
计结果。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其对真实性负责。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
1、议案 1.00:《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总投资规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 42,262,6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4%;反对 30,02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0%;弃权 1,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合计)为:同意 112,9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566%;反对 30,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775%;弃权
1,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59%。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审议
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2/1b3308f9-6bf8-46bf-91bc-c0aa8bc837a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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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3 17:42│壹连科技(301631):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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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壹连科技”)股东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长江晨道”)持有公司股份 6,175,90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76%),计划在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
日后的 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828,291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00%。
近日,公司收到股东长江晨道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长江晨道 6,175,908 6.76%
二、减持计划内容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加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4、减持股份数量和比例:计划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 1,828,291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若公司在拟减持期间有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将对拟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减持主体均系已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根据《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合称“减持特别规定”),长江晨道可适用减持特别规
定中的减持规定,具体如下: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长江晨道对公司的投资期限已满 36个月不满 48个月,其中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 6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 60个自然
日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5、减持期间:自减持计划公告发布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2026年 3月 5日至 2026年 6月 4日)。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三、减持股东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股东长江晨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具体如下:
(1)本企业计划长期持有壹连科技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
的相关规定,结合壹连科技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企业减持壹连科技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壹连科技股票,应在首次减持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
持计划;本企业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壹连科技股票前,应提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4)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 100%,减持价格(如果因上市
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壹连科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因壹连科技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企业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
更。
(5)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则(1)本企业持有的壹连科技其余股票自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减
持;(2)本企业因违反上述减持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壹连科技所有。
(6)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的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相关监管规则对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或减持
有新的规定,则本企业在锁定或减持壹连科技股票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上述股东此前披露的持股意
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拟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上述股东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长江晨道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03/e26ad84d-08a1-41c7-804b-95885cb04e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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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8 12:49│壹连科技(301631):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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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01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
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三)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02月 12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02月 12日 9:15-9:25,9:30-11:30,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2月 12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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