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636 泽润新能 更新日期:2026-05-1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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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18:38 │泽润新能(301636):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集中行权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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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3 19:08 │泽润新能(301636):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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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3 19:06 │泽润新能(301636):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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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17:08 │泽润新能(301636):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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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17:08 │泽润新能(301636):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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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17:08 │泽润新能(301636):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行权方式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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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 15:44 │泽润新能(301636):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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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 00:01 │泽润新能(30163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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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 00:01 │泽润新能(301636):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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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 00:01 │泽润新能(301636):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 │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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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18:38│泽润新能(301636):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集中行权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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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润新能(301636):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集中行权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4/276a3432-86f3-42b6-bd76-89106ca53b9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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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3 19:08│泽润新能(301636):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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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润新能(301636):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3/78f4ddf3-fe13-4d31-8e27-8b2694270b1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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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3 19:06│泽润新能(301636):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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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润新能(301636):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3/998b2ac3-1b4a-436c-959e-463f8367ef1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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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17:08│泽润新能(301636):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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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中国 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3811-12/F,TaiPing Finance Tower,Yitian Road 6001,Fu
tian District, ShenZhen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8265537
网站(Website):www. sundiallawfirm.cn
关于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6)第 055号
致: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就公司 2
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
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就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
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结论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
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确认文件。在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的过程中,信达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
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
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信达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激励计
划调整行权价格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信达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行权的批准与授权
(一) 2023年 4月 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江苏泽润
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确
认意见。
(二) 2023年 4月 19日至 2023年 4月 29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
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 4月 30日,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名单予以确认并出具了确
认意见。
(三) 2023年 5月 10日,公司召开了 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 2023年 5月 13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 2023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日,监事会就授予对象和授予条件予以确认并出具了确
认意见。
(五) 2025年 6月 9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
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应行权事宜,并对本次行权条件成就前已离职员工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关联董事已
回避表决;监事会认为行权条件已经成就;上述事项亦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六) 2026年 5月 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及行权方式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行权价格调整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
《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事项的内容
根据公司 2025年 8月 2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 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确认公司以现有总股本 63,867,823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5元(含税),预计派发的现金分红金额 31,933,911.5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发生派息的,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即 21.92元/股-0.5元/股=21.42元/股。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
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综上,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21.92 元/股调整为 21.42元/股。
根据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次行权价格调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法定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之
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李忠 李佳霖
吴 炜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1/dcec3310-789c-4c8f-b68d-7570b3ee524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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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17:08│泽润新能(301636):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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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6年 5月 8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经全体董事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时间要求,于 2026年 5月 7日通过书面方式向全体董事送达会议通知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名,实际出席董事 9名,其中董事陈泽鹏、靳治国、王长顺、赵引贵、吕芳、李丹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会议由董事长陈泽鹏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董事经过认真审议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行权方式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行权方式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2023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实际情况,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
需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行权方式
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律师事务所对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该项议案获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陈泽鹏、张卫、黄福灵、王亮、靳治国、王长顺回
避表决。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1/3ccc4101-acbd-40f7-9885-14107582107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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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17:08│泽润新能(301636):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行权方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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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5月 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行权方式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 4月 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
事会对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确认意见。
2.2023年 4月 19 日至 2023 年 4月 29 日期间,公司对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
,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或意见。2023年 4月 30日,监事会就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名单予以确认并出具了
确认意见。
3.2023年 5月 10日,公司召开 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3年 5月 13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 2023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5.2025年 6月 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向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相应股票期权,并对本次
行权条件成就前已离职员工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上述议案亦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调整事项说明
(一)本次调整原因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
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
股或缩股、增发、派息等事宜,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 2025年 6月 30 日召开了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5 年中期分红方案
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结合公司当期业绩实现情况,制定具体的 2025年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于 2025年 8月 26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为
:以总股本 63,867,823 股为基数,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5元(含税),共计派发的现金分红金额 31,933,911.50 元(含税
),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若在利润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股本因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
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情况发生变动,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披露了《
关于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公司 2025年中期利润分派已实施完毕。现根据公司各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和相应股东会的授权,需要对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具体调整方式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公司 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 P=21.92-0.5=21.42元/份。
2.行权方式调整:为提高效率、简化操作,行权方式由自主行权调整为集中行权。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行权方式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
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
25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且该议案已实施完毕,根据《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2023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为 21.42元/股。行权方式由自主行权调整为集中行权,可以提高行权工作效率,减少操作失误的风险
。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发
表意见如下: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法定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1/72fd21bb-77d0-48ee-a216-2766d6fb36c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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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 15:44│泽润新能(301636):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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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润新能(301636):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b3761058-b0e4-4a00-89f1-4c02bad239f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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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 00:01│泽润新能(30163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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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润新能(30163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4adc3b83-c04e-4b67-8939-9478bc219f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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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 00:01│泽润新能(301636):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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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商品期货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背景和目的
鉴于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国际业务收入占比较高,为有效规避或防范外币汇率、利率波动风险,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实现稳健经营
,公司基于实际业务需要,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进行单纯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同时近年来,铜材、铝材、锡等公司相关原材料及产品价格波动明显,为了降低前述价格波动对公司运营造成的潜在风险,减少
原材料和产品价格波动产生的不良影响,确保主营业务的持续健康增长,增强经营业绩的稳定性。公司拟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利用自有
资金进行不以投机为目的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适时应对市场变化。
二、开展商品期货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本情况
(一)交易金额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和业务需求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商品期货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动用的保证金及权利金(包括为
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不超过人民币3,500 万元或等值外币,且
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币 3.50亿元或等值外币。该额度可由公司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滚动使用
,但在有效期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上述额度。
(二)交易方式和交易品种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场所仅限于境内合法运营的期货交易所,交易工具为期货,交易品种仅限于
与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有直接关系的原材料和产品的期货品种。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与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外币相同的币种。公司及子公司将只
与经营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合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会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
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三)交易期限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滚动使用。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决议的有效期,则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单笔交易
终止时止。
(四)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自有及自筹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
三、商品期货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一)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风险,具体如下:
1、市场风险:期货行情变动较大时,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期货交易损失。
2、流动性风险:期货交易中,受市场流动性不足的限制,期货交易可能因为成交不活跃,造成难以成交而带来流动性风险。
3、操作风险:期货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造成操作不当或操作失败的可能,从而带
来相应风险。
4、技术风险: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使交易指令出现延迟、
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从而带来相应风险。
5、政策风险: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以及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和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期货市场发生剧烈变动或无
法交易的风险。
(二)外汇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
外汇套期保值可以在汇率发生大幅波动时,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但是也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
1、市场风险:因外汇行情变动较大,可能产生因标的利率、汇率等市场价格波动引起外汇金融衍生品价格变动,造成亏损的市
场风险。
2、内部控制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专业性较强,属于内控风险较高的业务,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收期内收回,会造成延期交割并导致公司产生损失。
4、回款预测风险:业务部门根据客户订单和预计订单进行回款预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可能会调整自身订单和预测,造成
公司回款预测不准,导致外汇衍生品延期交割风险。
四、商品期货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风险控制措施
为了应对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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