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656 联合动力 更新日期:2025-10-3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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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18:44 │联合动力(301656):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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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9:14 │联合动力(301656):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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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20:33 │联合动力(301656):国泰海通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保荐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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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20:33 │联合动力(30165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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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20:33 │联合动力(30165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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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20:33 │联合动力(301656):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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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8 20:33 │联合动力(30165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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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8 20:33 │联合动力(30165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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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20:33 │联合动力(30165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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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20:33 │联合动力(30165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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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18:44│联合动力(301656):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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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动力(301656):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4/5a5f3f0f-01f3-4be6-8741-3c7ef1f43d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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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9:14│联合动力(301656):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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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5〕1450号)同意注册,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合动力”)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 28,857.4910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2.48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601,414,876.80元(以下货币单
位均为人民币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 3,532,073,269.17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年 9月 19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5SZAA6B0252)。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
近日,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5年 9月 19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行名称 账号 专户金额 用途
苏州汇川联合 中国建设银行 32250198905800003486 3,554,716,763.59 研发中心建
动力系统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 设及平台类
有限公司 苏州姑苏支行 研发项目、数
字化系统建
设项目
苏州汇川联合 中信银行苏州 8112001012600898473 0.00 补充营运资
动力系统股份 姑苏支行 金项目
有限公司
汇川新能源汽 招商银行苏州 519903845610008 0.00 新能源汽车
车技术(常州) 城西支行 核心零部件
有限公司 生产建设项
目
汇川新能源汽 中国银行苏州 546982765400 0.00 新能源汽车
车技术(苏州) 吴中支行营业 核心零部件
有限公司 部 生产建设项
目
注 1:募集资金专户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主要系尚未支付或置换的部分发行费用;注 2:以上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金额为 0
元,主要系截至 2025年 9月 19 日募集资金尚未划转至该募集资金专户所致;
注 3:因部分开户银行为下属分支机构,无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其上级银行与公司、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会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苏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以下简称
“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账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
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
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监管协议
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
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监管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
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6/88f931d7-d36a-43d5-8c9b-2f86700324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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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20:33│联合动力(301656):国泰海通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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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动力(301656):国泰海通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保荐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4/c2b4b941-cd8d-47bf-b653-8b7a4a7161d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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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20:33│联合动力(30165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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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动力(30165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4/0ffca227-af0e-4fc5-a513-6d9b884dd18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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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20:33│联合动力(30165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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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动力(30165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4/3f3b6fc4-a4f4-488f-81fb-ef45a585fc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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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20:33│联合动力(301656):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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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司法部
令第 223 号)、《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
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
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汇川联合动力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本《上市法律意见》为《法律意见》(德恒 06F20220437-01 号)、《律师工作报告》(德恒 06F20220437-02 号)及各补充法
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上市法律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法律意见》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上市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必备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上市法律意见
》承担法律责任。本《上市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
1.发行人董事会的批准
2024 年 5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
2024 年 5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关于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
相关的议案,批准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该等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2025 年 6 月 1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召开 2025 年第 11 次审议会议,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
2025年7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同意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1450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深交所同意股票上市
2025 年 9 月 2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发了《关于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
》(深证上〔2025〕1023 号),同意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联合动力”,股票代码为“301656”
。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系由联合动力有限以截至 2023 年 1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 6 月
19 日,发行人在苏州市行政审批局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取得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MW7HP53)。
发行人现持有苏州市数据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MW7HP53)。
2.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登记信息,发行人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
、在册)”。
3.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公司章程》以及发行人设立以来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相关会议文件,了解发行人职能部
门的设置及运作情况,发行人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
度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
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中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印发的《关于同意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
〕1450 号),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符合《股票上市
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经核查,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240,479.0910 万股,本次发行上市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
股,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新股 28,857.4910 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份总数为 240,479.0910 万股,发行人公开发行的
股份数额达到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以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及
第(三)项规定。
(四)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根据《联合动力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4 年度净利润为正,营业收入超过
4 亿元;根据国泰海通出具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预计市值分析报告》,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 15亿元;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
(四)项、第 2.1.2 条第一款第(二)项。
(五)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其向深交所提交
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7 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
各项实质条件。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一)发行人已聘请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经本所律师核查,国
泰海通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录,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国泰海通已指定忻健伟、朱哲磊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工作,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均为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自然人。
五、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
承诺,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承诺,并披露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为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公开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获得发行人内部合法、有效的批准和授权,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
员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取得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取得全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
行人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保荐机构进行保荐
;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为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公开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4/a5540392-726d-48c1-8709-7e0c30f809b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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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8 20:33│联合动力(30165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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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动力(30165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9/4a1b542c-c601-445a-8239-181b9a09f98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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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8 20:33│联合动力(30165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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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动力(30165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9/930db1f7-9b98-483b-968a-126a88fd617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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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20:33│联合动力(30165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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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动力(30165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7/ac561d62-0d6f-418a-95a5-7f4dda5275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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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20:33│联合动力(30165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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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动力”、“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28,857.4910万股人民币
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获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5〕1450号)。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人”或“保荐人
(主承销商)”)担任保荐人(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的缴款环节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并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T+2 日)及时履行缴款义务:
1、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本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5 年 9 月 17 日(T+2 日)日终有足
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
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国泰海通包销。
2、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和保荐
人(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3、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即
可流通。
4、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
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5、本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向已参与网上申购并中签的网上投资者送达获配缴款通知。
根据《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
25年9月16日(T+1日)上午在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5号深业中心311室主持了联合动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中签摇号仪式
。摇号仪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深圳市罗湖公证处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公证。现将中签结果公告如下:
末尾位数 中签号码
末“4”位数 8376,3376,4732
末“5”位数 62774,12774
末“6”位数 291546,041546,166546,416546,541546,666546,791546,
916546
末“7”位数 9104525
末“8”位数 11148532,31148532,51148532,71148532,91148532,36171996,
86171996
末“9”位数 205828703
凡参与网上定价发行申购联合动力股票的投资者持有的申购配号尾数与上述号码相同的,则为中签号码。中签号码共有162,256
个,每个中签号码只能认购500股联合动力股票。
发行人: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7/6f35a63a-e046-4475-9a9f-037b16d563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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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20:33│联合动力(30165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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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28,857.491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5〕1450号)。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
“网下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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