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668 昊创瑞通 更新日期:2025-11-0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0-30 00:00 │昊创瑞通(301668):昊创瑞通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
├─────────┼──────────────────────────────────────────────┤
│2025-10-30 00:00 │昊创瑞通(301668):昊创瑞通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
├─────────┼──────────────────────────────────────────────┤
│2025-10-30 00:00 │昊创瑞通(301668):昊创瑞通内部审计制度 │
├─────────┼──────────────────────────────────────────────┤
│2025-10-30 00:00 │昊创瑞通(301668):昊创瑞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
├─────────┼──────────────────────────────────────────────┤
│2025-10-30 00:00 │昊创瑞通(301668):昊创瑞通总经理工作细则 │
├─────────┼──────────────────────────────────────────────┤
│2025-10-30 00:00 │昊创瑞通(301668):昊创瑞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
│2025-10-30 00:00 │昊创瑞通(301668):昊创瑞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
│2025-10-30 00:00 │昊创瑞通(301668):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
├─────────┼──────────────────────────────────────────────┤
│2025-10-30 00:00 │昊创瑞通(301668):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10-30 00:00 │昊创瑞通(301668):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
└─────────┴──────────────────────────────────────────────┘
─────────┬────────────────────────────────────────────────
2025-10-30 00:00│昊创瑞通(301668):昊创瑞通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
昊创瑞通(301668):昊创瑞通控股股东行为规范。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e721a5cb-bbec-4a21-94e6-c42ef3f6d1dd.PDF
─────────┬────────────────────────────────────────────────
2025-10-30 00:00│昊创瑞通(301668):昊创瑞通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
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北
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
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订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
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
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订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五)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会股权登
记日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
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
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母公司经审计财
务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
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第八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
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九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现金分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
之八十;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
之四十;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
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
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第十一条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
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
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确需对《公司章程》
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对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或变更的,还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透明。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十八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e5f94e70-d8fd-4864-a27d-40ce0e732532.PDF
─────────┬────────────────────────────────────────────────
2025-10-30 00:00│昊创瑞通(301668):昊创瑞通内部审计制度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
靠性,合理保证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实施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的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审计部和审计人员遵照客观性、重要性、一致性、保密性、适当性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公司及下属
公司进行全面审计或专项审计。
下属公司包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机构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内审部,内审部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内审部向董事会负责。内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五条 内审部对公司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根据需要,可以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作。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六条 内审部在实施内部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审工作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有关公司财务计划,预算执行、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三)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加有关会议,组织内部部门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
责任的建议;
(八)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
董事长责令其交出;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
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交由执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和泄露公司秘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和报复。
第九条 由于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当事
人的责任。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内容
第十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财务计划、预算执行、决算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投资项目及研究开发项目等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公司及下属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公司及下属公司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及公司财务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业务经营活动、资产投资活动、财务核算、内部控制及其他需要审计事项的全面内部审计工作,提交独立的审计
意见,协调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外部审计工作;
(二)检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其有效性、合理性、经济性进行
评价;
(三)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拟定内部审计制度;拟定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四)负责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做好合规性审计,开展各类常规、专项审计工作及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审
计工作报告,按时完成交办的审计任务,对公司年度财务相关数据信息准确性进行确认;
(五)对公司的经济活动及相关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防错纠弊,为公司优化管理提供意见;
(六)针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管理漏洞、潜在风险及损失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监督改善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在一定期间终了(一般为年终)时,对审计工作进行总结,将审计工作资料进行分类整理
,汇集归档,妥善管理。
(一)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二)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
(三)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
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
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
第十五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及时对上述
行为予以纠正;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对忠于职守、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
励。审计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被审计单位可以向公司反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与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0cc768bf-3e62-41a9-809e-d6fc578c34ca.PDF
─────────┬────────────────────────────────────────────────
2025-10-30 00:00│昊创瑞通(301668):昊创瑞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
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具有相同含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代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有偿或者无偿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使用,委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
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
其提供资金,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行为。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
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
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十条 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
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在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第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下属各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
,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
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
时报告,并依法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
保全部解除前不得转让其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锁定手续。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由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事实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当事人所持或控制的公司股份的锁
定手续或通过司法程序冻结股份。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根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五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
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
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
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违反本管理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本管理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e78b8aa5-dc20-482f-a1c7-2620618a1b7b.PDF
─────────┬────────────────────────────────────────────────
2025-10-30 00:00│昊创瑞通(301668):昊创瑞通总经理工作细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