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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78(新恒汇)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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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1678 新恒汇 更新日期:2025-07-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7-04 17:12 │新恒汇(301678):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 │2025-06-25 00:00 │新恒汇(301678):关于“C新恒汇”盘中临时停牌的公告 │ ├─────────┼──────────────────────────────────────────────┤ │2025-06-18 20:58 │新恒汇(30167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 ├─────────┼──────────────────────────────────────────────┤ │2025-06-18 20:58 │新恒汇(301678):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06-18 20:58 │新恒汇(30167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 ├─────────┼──────────────────────────────────────────────┤ │2025-06-18 20:58 │新恒汇(301678):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保│ │ │荐书 │ ├─────────┼──────────────────────────────────────────────┤ │2025-06-16 20:33 │新恒汇(30167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 │ ├─────────┼──────────────────────────────────────────────┤ │2025-06-16 20:33 │新恒汇(30167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 ├─────────┼──────────────────────────────────────────────┤ │2025-06-12 20:33 │新恒汇(30167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 ├─────────┼──────────────────────────────────────────────┤ │2025-06-12 20:33 │新恒汇(30167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 └─────────┴──────────────────────────────────────────────┘ ─────────┬──────────────────────────────────────────────── 2025-07-04 17:12│新恒汇(301678):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525 号)同意注册,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9 88.8867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2.80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6,657.7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8,46 1.17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8,196.58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对本 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4610 号”《验资报告》。公司在本次募集资金验资结 束后,已按照《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将募集资金分别转 入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 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张江科技支行以及保荐机构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5 年 6 月 18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新恒汇电子股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533900851410001 300,000,000.00 高密度 QFN/DFN 封装 份有限公司 公司淄博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支行 材料产业化项目 新恒汇电子股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373899991013000 192,984,037.39 超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份有限公司 公司淄博高新技术 730840 产业开发区支行 使用 新恒汇电子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370501638841000 155,970,100.00 高密度 QFN/DFN 封装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淄博高新 03469 支行 材料产业化项目 新恒汇电子股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971600788011000 62,661,200.00 研发中心扩建升级项目 份有限公司 张江科技支行 05783 合计 711,615,337.39 /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8,196.58 万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会同保荐机构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张江科技支行(以下统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密度QFN/DFN 封装材料产业化项目、超募募集资金、研发中心扩 建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 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手机短信或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监管协 议的规定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 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如甲方违反监管协 议约定的,甲方应向其他方及时通知并采取补救措施、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需);如乙方或丙方违反监管协议约定的,应向守约方 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10、监管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 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监管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4/e81956f4-ef44-4c58-b38c-3477b08e88e6.PDF ─────────┬──────────────────────────────────────────────── 2025-06-25 00:00│新恒汇(301678):关于“C新恒汇”盘中临时停牌的公告 ─────────┴──────────────────────────────────────────────── 时间: 2025-06-25 “C 新恒汇”(301678)盘中成交价较开盘价首次上涨达到或超过 3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自 今日 14 时 28 分 56 秒起对该证券实施临时停牌,于 14 时 38分 57 秒复牌。 本所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https://data.tdx.com.cn/zxfile/pdf_abg_sz/2025/t20250625_614528.pdf ─────────┬──────────────────────────────────────────────── 2025-06-18 20:58│新恒汇(30167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 新恒汇(30167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8/5d0eb4c7-986d-4e06-b50f-2ed22a6c32d2.PDF ─────────┬──────────────────────────────────────────────── 2025-06-18 20:58│新恒汇(301678):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 致: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新恒汇”) 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 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 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 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 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 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2022 年 4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议案》,决议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的 12 个月,即至 2023 年 4 月 28 日。 2023 年 3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议案》,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决议有效期顺延至 2024 年 4 月 28 日。 2024 年 3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议案》,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决议有效期顺延至 2025 年 4 月 28 日。 2025 年 3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议案》,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决议有效期顺延至 2026 年 4 月 28 日。 (二) 2023 年 3 月 2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3 年第 13次审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 。 (三) 2025 年 3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作出了《关于同意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5〕525 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 2025 年 6 月 1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发了《关于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 ,同意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新恒汇”,股票代码为“301678”。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且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现持有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303MA3F0F162A),目前依法有效存续,不 存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发行人系由新恒汇有限于2020年11月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自整体变更以来持续经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且持续经营时间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 发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525 号),本 次发行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一款和《创业板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2.1.1 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 (二) 根据《新恒汇电子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立 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4610 号”《验资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17,966.66万元,本次发行上 市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23,955.5467 万元,不少于 3,000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2.1.1 条第 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三) 根据《发行结果公告》《验资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总数为 17,966.66 股,本次公开发行 5,988.8867 万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2.1.1条第一款第(三)项 之规定。 (四) 根据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0082 号”《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发行人 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14,854.58 万元和 17,268.08 万元。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的通知》,上市条件的适用衔接安排按照《关于发 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因发行人已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3 年第 13 次审议会议审议,因此适用原规则第 2.1.2 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即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 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之规定。 (五)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承诺,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2.1.7 条之规定。 (六)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已根据各自情况分别作出了持股锁定承 诺,该等股份锁定承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2.3.3 条、第 2.3.4 条及 2.3.8 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发行人聘请方正承销保荐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方正承销保荐是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名单、具有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和《创业板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3.1.1 条的规定。 方正承销保荐指定侯传凯、吴大军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保荐工作,作为保荐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 联络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3.1.3 条的规定。 五、 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承诺、声明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为本次发行上市作出了相关公开承诺,并出具了未能 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经核查,该等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和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发行人股票在创业板上市已 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上市规则(2025 年修 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由具备适当资格的保荐人进行保荐;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为本次发行上市作出 的相关公开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8/7eaa9726-ad7b-4464-aad5-2d7ba1fbb932.PDF ─────────┬──────────────────────────────────────────────── 2025-06-18 20:58│新恒汇(30167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2025年6月20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全文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全文披露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 ;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 ;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 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网址www.zqrb.cn,供投资者查阅。 所属网页二维码:巨潮资讯网 一、上市概况 (一)股票简称:新恒汇 (二)股票代码:301678 (三)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239,555,467股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59,888,867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公开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 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 定。 本次发行的价格为12.80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 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等规定的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发行人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C39)”。截至2025年6月5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39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37.99倍。 截至 2025 年 6 月 5 日(T-4 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具体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T-4日股票 2024年扣非前EPS 2024年扣非后 对应的静态市盈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 收盘价 (元/股) EPS 率(倍)-扣非前 (倍)-扣非后 (元/股) (元/股) 002119.SZ 康强电子 15.12 0.2217 0.1514 68.20 99.87 6548.TWO 长华科技 7.71 0.4866 0.4866 15.84 15.84 算术平均值 42.02 57.86 注1: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5年6月5日(T-4日); 注2: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3:2024年扣非前/后EPS=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注4:长华科技为台湾上柜公司,收盘价原 始货币为新台币,2025年6月5日(T-4日)日终中国银行人民币兑新台币的中行折算价为100新台币兑人民币24.03元;注5:《招股意 向书》所列可比公司中,上海仪电为飞乐音响(600651)子公司,2020年起纳入飞乐音响合并范围,故无法单独获取市盈率数据;法 国Linxens未上市,故未将其列入上述表格。 本次发行价格12.8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17.76倍 ,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5年6月5日(T-4日)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37.99倍,亦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57.86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 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次发行价格为12.80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创业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 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 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并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 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 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 与新股交易。 三、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 发行人: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志军 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187号 联系人:张建东 电话:0533-3982031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及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保荐人(主承销商):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斌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A座15层 联系人:侯传凯、吴大军 电话:010-59355498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8/2bcfe44d-d346-4606-955e-e0d5526ec72f.PDF ─────────┬──────────────────────────────────────────────── 2025-06-18 20:58│新恒汇(301678):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保荐书 ─────────┴──────────────────────────────────────────────── 新恒汇(301678):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保荐书。公告详情请查看 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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