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678 新恒汇 更新日期:2026-03-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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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18:40 │新恒汇(301678):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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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18:40 │新恒汇(301678):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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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08:02 │新恒汇(301678):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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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08:02 │新恒汇(301678):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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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08:02 │新恒汇(301678):增加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式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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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08:02 │新恒汇(301678):2026-004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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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08:02 │新恒汇(301678):关于增加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式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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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08:02 │新恒汇(301678):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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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08:02 │新恒汇(301678):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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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08:02 │新恒汇(301678):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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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18:40│新恒汇(301678):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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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 2月 27日(星期五)下午 15:00
2、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 187号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2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2 月 27 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任志军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80名,代表股份 175,51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6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人,代表股份 39,24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8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5
人,代表股份 136,271,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885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3人,代表股份 31,11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8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人,代表股份 3,33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2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0人,代表股份 27,781,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973%。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中公司部分董事通过线上视频
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式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5,3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3%;反对 17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9%;弃权 2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92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98%;反对 17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37%;弃权 2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665%。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5,32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8%;反对 1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5%;弃权 7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6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9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85%;反对 1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4%;弃权 7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462%。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84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9%;反对 1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34%;弃权 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99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95%;反对 1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6%;弃权 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09%。
股东任志军先生、虞仁荣先生、淄博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淄博高新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孙为、张静
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27/91f01d12-e958-4012-ab6e-d3d3ce16383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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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18:40│新恒汇(301678):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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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6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对本次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前述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假定:公司提交
给本所律师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股东名册、网络投票结果等)均真实、准确
、完整;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印鉴均系真实,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或履行了必
要的法定程序;该等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事先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关于本次会议的相关公告一起披露,并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他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基于核查工作,本所律师依照中国律
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 2月 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等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包括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召集人、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予以公告。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年 2月 27日下午 16:00在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 187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任志军先生主持。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均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年 2月 13日。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8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5,519,2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68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9,24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6.383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7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6,271,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8853%。
经核查,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
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
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会议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出席本次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其他人员。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公布。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增加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式的议案》
同意 175,3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3%;反对 17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99%;弃权 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
2、《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同意 175,32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8%;反对 1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665%;弃权 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6%。
3、《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74,84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79%;反对 1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534%;弃权 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股东任志军先生、虞仁荣先生、淄博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淄博高新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已获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27/70f5d8f9-2d29-435d-86b0-5618f99a63e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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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08:02│新恒汇(301678):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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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02 月 27 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2 月 27 日9:15-9:25,9:30-11:30,13:0
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2 月 27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 年 02 月 13 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 2026 年 2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
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并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保荐机构工作人员;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 187 号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增加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式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2.00 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0 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相关公告。
3、上述议案均为普通表决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4、上述议案 3.00 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5、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披露投票结果。中小投资者(即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资格
证明、本人身份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2)和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件、加
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需
持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2)、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需在 2026年 2月 25日下午 17:0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股东请
仔细填写《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 3),并附身份证、单位证照及股东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便登记确认
。
(4)本次股东会不接受电话登记。
2、现场登记时间:2026年 2月 25日(星期三),上午 9:00-11:30,下午 14:30-17:00。3、登记地点: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信函请注明:“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字样,邮编:255088。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宗晓艳
电话:0533-3982031
传真:0533-3982701
邮箱:office@henghuiic.com
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 187号。
5、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股东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签到手续。(3)以上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时
出示原件或复印件均可,但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附件 2)必须出示原件;
(4)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一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
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2/daa36272-6c3e-4316-a686-cbce1b2f59f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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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08:02│新恒汇(301678):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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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锁定公司相关业务
现货敞口,有效防范和化解价格波动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商品期货、场内或场外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公司以公司名义设立专门的套期保值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为目的的商品期货期权业务,不得进行投机交易。公司的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交易黄
金、银、铜等品种,目的是为生产所需的原料现货敞口进行套期保值。
第四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遵循以下原则:
1、业务范围只限于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不得进行投机或套利交易。
2、套期保值的计划量与实际现货敞口对应,保值比例限制在 100%以内。
3、套期保值中期货头寸的持仓时间在原则上与实际现货交易时间段匹配。
4、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套期保值。
5、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向非相关人员泄露公司的任何套期保值交易信息。
第五条 除此管理办法外,公司还制定《套期保值业务工作细则》,明确具体操作流程与相关人员职责。公司应确保《商品期货
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与《套期保值业务工作细则》传达到每位相关人员,并且每位相关人员应理解并严格贯彻执行管理办法
与工作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的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设立领导组和工作组。领导组由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等构成,董事长任领导组
组长;工作组由分管副总、采购、财务、内审等相关人员构成,分管副总任工作组组长。
第七条 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领导组负责制订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审批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有关
的工作细则、报告、方案、计划,并对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在需要时提出整改意见、出具相关决策。商品期货期权
套期保值领导组有权调看一切账目档案及暂停、中止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套期保值年度计划、周期性计划、年度汇报以及止损、平仓等风险
性报告。相关资料呈交至领导组进行查阅,审核,批准。
第九条 工作组负责具体执行领导组审核通过的套期保值计划,领导组对套期保值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原则上领导组不直接干
预套期保值计划的具体执行。第十条 领导组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工作组内,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各岗位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
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期权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期权交
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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