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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03(青山纸业)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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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600103 青山纸业 更新日期:2024-04-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25 00:00│青山纸业(600103):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 4月 2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福州市五一北路 171 号新都会花园广场 16层公司总部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775,295,656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35.0443 份总数的比例(%)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林小河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11人,出席 5人,董事林建平、余宗远、叶宇、杨守杰、阙友雄、陈亚东因事请假;其中杨守杰、阙友雄、 陈亚东为独立董事。 2、 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2 人,监事曹仕贵、唐敏、周民煌因事请假。 3、 董事会秘书潘其星出席。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654,660,146 84.4400 120,608,510 15.5565 27,000 0.0035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654,660,146 84.4400 120,608,510 15.5565 27,000 0.0035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654,660,146 84.4400 120,608,510 15.5565 27,000 0.0035 4、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654,660,146 84.4400 120,608,510 15.5565 27,000 0.0035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1 关于公司《2024 60,583,042 95.1487 3,061,910 4.8089 27,000 0.04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24 60,583,042 95.1487 3,061,910 4.8089 27,000 0.04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3 关于公司《2024 60,583,042 95.1487 3,061,910 4.8089 27,000 0.04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管理 办法》的议案 4 关于提请股东 60,583,042 95.1487 3,061,910 4.8089 27,000 0.0424 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程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均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 大会议程均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拟参加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东或者与本次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均回避 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3、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4、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情况 2024 年 4 月 9 日,公司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 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1)。根据相关规定并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杨守杰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 202 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22 日至 2024 年 4 月 23 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7:00)。 截至征集投票权期限截止时间,未有股东向独立董事杨守杰先生提交委托投票权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魏吓虹、蒋慧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律师到会现场见证,并出具了《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闽理非诉字〔2024〕第 062 号)。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5/600103_20240425_3BDA.pdf ─────────┬──────────────────────────────────────────────── 2024-04-25 00:00│青山纸业(600103):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山纸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关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4〕第 062号 致: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魏吓虹、蒋慧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 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及公告、第 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及公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及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 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 资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公 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相符。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 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的决议一并公告。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8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9 日分别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下午在福建省福州市五一北 路 171 号新都会花园广场 16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林小河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33人,代表股份 775,295,6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2,212,329,047 股)的比例为 35.0443%。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4人,代表股份 647,281,206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9.2579%;(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9 人,代表股份 128,014,4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786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654,660,146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400%;反对 120,608,5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565%;弃权 2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654,660,146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400%;反对 120,608,5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565%;弃权 2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654,660,146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400%;反对 120,608,5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565%;弃权 27,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654,660 ,1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400%;反对 120,608,5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 5565%;弃权 2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5/600103_20240425_77TS.pdf ─────────┬──────────────────────────────────────────────── 2024-04-25 00:00│青山纸业(600103):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针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 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记。 公司于 2024年 2月 7日召开的十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并于 2024年 2月 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 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个月内(即 2023年 8月 8日至 2024年 2月 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公司 2024年 3月 8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 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 交易日期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林杰 2024-01- 6600 0 30~2024-02-02 经核查,共有 1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知悉本激励计划事项后至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根据上述核查对象出具的说明,并经公司与其本人确认,系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家属在不知悉本激励计划事项的情形下对该内幕信息 知情人证券账户进行的操作,其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该等情形系由于其对股权激励等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够熟悉从而导致在敏感期进行了公司股票交易。除以上人员外,核查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没有在二级 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限定参与 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 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的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 信息泄露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在筹划本次股权激励事项的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要求,在商议筹划、论证、决策讨论 等阶段严格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中国结算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说明与承诺》,在自查期间,除本自查报告“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 股票的情况说明”所列情形外,自查范围内其他机构、人员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自查期间内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 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在上述机构和人员所述情况属实的情况下,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备查文件 中国结算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5/600103_20240425_ZU52.pdf ─────────┬──────────────────────────────────────────────── 2024-04-17 00:00│青山纸业(600103):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 青山纸业(600103):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7/600103_20240417_GD98.pdf ─────────┬──────────────────────────────────────────────── 2024-04-11 00:00│青山纸业(600103):5%以上非控股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进展公告 ─────────┴──────────────────────────────────────────────── 5%以上非控股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中信建投基金-中信证券-中信建投基金定增 10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 公司股份 132,203,3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73%,均通过非公开发行取得。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2024 年 1月 10日,公司披露了《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4-00 1):中信建投基金-中信证券-中信建投基金定增 10号资产管理计划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23,058,178 股,拟减持比例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截至 2024年 4 月 9日,本次减持股份计划数量已过半,中信建投基金-中信证券-中信建投基金定增 10号资产管理计划通过集 合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 11,656,789股,占公司总股本约 0.51%,本次减持股份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股) 中信建投基金-中信证 5%以上非第 132,203,389 5.73% 非公开发行取得: 券-中信建投基金定增 一大股东 132,203,389 股 10 号资产管理计划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5%以上非控股股东因以下原因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数量过半 股东名称 减持 减持 减持期间 减持方 减持价 减持总 当前 当前 数量 比例 式 格区间 金额 持股 持股 (股) (元/ (元) 数量 比例 股) (股) 中信建投基金- 11,65 0.51 2024/1/31 集中竞 1.83 24,742 120,5 5.23 中信证券-中信 6,789 % ~2024/4/9 价交易 -2.21 ,776.4 46,60 % 建投基金定增 10 6 0 号资产管理计划 (二)本次减持事项与 5%以上非控股股东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是 □否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 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中信建投基金-中信证券-中信建投基金定增 10号资产管理计划将根据市场情况、股价表现以及相关规定等因素决定实施本次减 持计划的进程,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完成时间、减持数量和价格的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 无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1/600103_20240411_GAV0.pdf ─────────┬──────────────────────────────────────────────── 2024-04-09 00:00│青山纸业(600103):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获得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 │的公告 ─────────┴────────────────────────────────────────────────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福建省青山纸业 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批复》(闽国资函产权〔2024〕69 号),福建省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详见公司 2024 年 2月 8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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