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600113 浙江东日 更新日期:2024-04-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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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00:00│浙江东日(600113):关于浙江东日延长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
│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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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东日”、“公司”
或“发行人”)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浙江东日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023 年 3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 年 4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根据发行人 2023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均为 12 个月,自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上述决议有
效期及授权有效期至 2024 年 4 月 17 日。
二、本次延长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情况
鉴于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即将届满,而发行人尚未完成本次发行,为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
效性,确保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推进,发行人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
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20
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2024 年 4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根据发行人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均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1
2 个月,即延长至 2025 年 4 月 17 日。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1、发行人上述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及
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除延长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外,本次
发行的其他事项及其他授权事项内容保持不变;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本次延长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不存在损
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9/600113_20240419_V1X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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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00:00│浙江东日(600113):关于浙江东日延长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
│效期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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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延长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0488 号
致: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东日”“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发行人 2023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之特聘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现就发行人延长本次发
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以下简称“决议有效期”)、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有效期
(以下简称“授权有效期”)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出具。
2、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和意见。
在就有关事项的认定上,本所律师从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取得的文书,在本所律师履行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后作为
出具相关意见的依据。就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的相关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
引述。对于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主体资质,本所律
师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并进行了查验。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监管审核机构
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和用途。
5、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而提交的申报材料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
相关授权有效期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023 年 3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 年 4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根据发行人 2023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均为 12 个月,自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上述决议有
效期及授权有效期至 2024 年 4 月 17日。
二、本次延长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具体情况
鉴于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即将届满,而发行人尚未完成本次发行,为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
,确保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推进,发行人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
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2023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2024 年 4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根据发行人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均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1
2 个月,即延长至 2025 年 4 月 17 日。
三、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24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等会议文件,并出席了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
述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合法、有
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除延长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外,本次发行
的其他事项及其他授权事项内容保持不变;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本次延长
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9/600113_20240419_E85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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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7 00:00│浙江东日(60011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日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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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东日”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
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浙江东日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浙江东日本次股东大会
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4 年 4 月 16 日 14 点 30 分;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温州
市鹿城区市府路 168 号合众大厦 12 层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1 号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4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6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延长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4 年 4 月 9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
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人,持股数共计 202,807,8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48.1121%。结合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21名,代表股份共计 12,182,739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2.8901%。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延长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9,923,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4591%,表决结果为通过,关联股东温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已
回避表决。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9,878,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839%,表决结果为通过,关联股东温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已
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7/600113_20240417_6AVL.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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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7 00:00│浙江东日(600113):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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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 04月 1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 168号合众大厦 12层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1号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2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2,182,73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5.5699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加泽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投票方式,以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独立董事费忠新先生、车磊先生、朱欣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人;
3、董事会秘书谢小磊先生出席会议,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管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延长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9,923,950 81.4591 2,258,789 18.5409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2023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9,878,250 81.0839 2,304,489 18.9161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1 关于延长公司 2023 8,200,950 78.4049 2,258,789 21.5951 0 0.000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 A股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8,155,250 77.9680 2,304,489 22.0320 0 0.0000
延长授权董事会及
其授权人士全权办
理 2023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股股票具
体事宜有效期的议
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两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1、议案 2 关联股东温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孔舒韫、武岳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浙江东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7/600113_20240417_STR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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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3 00:00│浙江东日(60011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的专项核查函之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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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日(60011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的专项核查函之核查报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3/600113_20240413_TZS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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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3 00:00│浙江东日(600113):关于浙江东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的专项核查函的专项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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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日(600113):关于浙江东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的专项核查函的专项核查报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3/600113_20240413_PVB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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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3 00:00│浙江东日(600113):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的专项核查函回复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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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东日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的专项核查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4]37号,以下简称“《专项核查函》”)。
公司收到《专项核查函》后,按照要求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就《专项核查函》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现对相关文
件进行公开披露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同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www.sse.com.cn) 披露的《关于浙
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的专项核查函的专项核查报告》以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公司将于回复披露后按
要求向上交所报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做出同意
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
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3/600113_20240413_O9X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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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3 00:00│浙江东日(600113):天健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浙江东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的专项核查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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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日(600113):天健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浙江东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的专项核查报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3/600113_20240413_1MG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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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9 00:00│浙江东日(600113):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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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6 日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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