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600122 *ST宏图 更新日期:2023-06-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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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1 00:00│*ST宏图(600122):关于取消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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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取消股东大会的相关情况
1. 取消的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2. 取消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2023年 6月 27日
3. 取消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00122 *ST 宏图 2023/6/14
二、 取消原因
因公司工作安排,本着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公司慎重考虑,决定取消原计划于 2023年 6月 27日召开的 2022年年度股
东大会。
三、 所涉及议案的后续处理
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情况,另行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由此给广大投资者造成的不便
,公司深表歉意,感谢广大投资者对公司的理解与支持!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3-06-21/600122_20230621_J1P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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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0 00:00│*ST宏图(600122):关于聘请主办券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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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宏图(600122):关于聘请主办券商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3-06-20/600122_20230620_BW0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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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6 00:00│*ST宏图(600122):关于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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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终止上市不适用退市整理期的情形。
终止上市暨摘牌日为 2023 年 6 月 26 日。
是否进入退市板块挂牌:是。
主办券商:公司目前正与意向券商进行接洽,拟与其签订《委托股票转让协议书》,委托其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
其办理股份退出登记、股票重新确认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和挂牌转让等相关事宜。公司将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聘请
主办券商事项。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月 15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下发的
《关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32 号),上交所决定终止公
司股票上市。现将公司股票摘牌后续有关事项安排公告如下: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证券种类、简称、代码、终止上市决定日期
(一)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二)证券简称:*ST 宏图
(三)证券代码:600122
(四)终止上市决定日期:2023 年 6 月 15 日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2023 年 4 月 26 日至 5 月 26 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 1 元。上述情形属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2.1 条第(一)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0条、第 9.2.1 条和第 9.2.7 条的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核,上交所决定终止
公司股票上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4 条、第 9.2.9 条和第 9.6.1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上交所在公告本决
定之日后的 5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5 条的规定,公司应当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
让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 45 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三、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6.1 条第二款的规定,交易类强制退市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2.9 条的规定,上交所在公告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公司
股票终止上市。
四、终止上市暨摘牌日期
上交所将在 2023 年 6 月 26 日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五、终止上市后相关后续事宜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5 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
简称“股转系统”)挂牌转让的相关事宜,现将股票摘牌后转入股转系统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公司目前正与意向券商进行接洽,拟与其签订《委托股票转让协议书》,委托其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股
份退出登记、股票重新确认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和挂牌转让等相关事宜。公司将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聘请主办券商
事项。
2、根据《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退市登记业务办理期间由主办券商负责登记公司股份
,并办理股份确权、协助执法等业务。股东可到主办券商或其他具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代办券商办理股份重新确认、
登记和托管手续。
3、公司将委托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沪市退出
登记手续。自完成沪市退出登记至在退市板块办理完成股份初始登记业务期间,主办券商负责办理股份确权、协助执法及投资者证券
持有和变动记录维护等业务。
4、公司或主办券商将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为持有公司股票的个人和普通机构投资者提供证券账户的初步转换服务。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投资者的沪市证券账户信息,初步转换得到投资者可在退市板块使用的证券账户。证券账户转换原则请详见主办
券商在退市板块发布的公司股份确权公告。自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后至主办券商办理完成退市板块初始登记业务期间,请投资者
不要注销初步转换得到的证券账户,避免影响股份的登记和转让。
5、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主办券商后续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的股份确权公告
,尽快完成股份确权手续,并办理加挂资金账户等交易结算手续。
六、公司股票摘牌后至退市板块挂牌前的信息披露
将 由 公 司 聘 请 的 主 办 券 商 在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网 站(www.neeq.com.cn)代为披露。
七、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一)联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 68 号
(三)联系电话:025-83274692
(四)电子信箱:hiteker@hiteker.com.cn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3-06-16/600122_20230616_5Y4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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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5 00:00│*ST宏图(600122):关于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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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延期后的召开时间:2023 年 6 月 27 日
一、 原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原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2. 原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 年 6 月 20 日
3. 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00122 *ST 宏图 2023/6/14
二、 股东大会延期原因
因公司工作安排等原因,本着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公司慎重考虑,决定将原计划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至 2023 年 6月 27 日召开,股权登记日不变,审议事项不变。此次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三、 延期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 延期后的现场会议的日期、时间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 年 6 月 27 日 14 点 00 分
2. 延期后的网络投票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自 2023 年 6 月 27 日
至 2023 年 6 月 27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3. 延期召开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其他相关事项参照公司 2023 年 4 月29 日刊登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36)。
四、 其他事项
会议登记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5)83274692
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3-06-15/600122_20230615_PA4X.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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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7 00:00│*ST宏图(600122):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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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贷款本金人民币9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等
暂共计1,186.26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
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5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3)苏01
民初1806号)、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相关信息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被告一:上海宏图三胞电脑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审理机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一)原告请求事实、理由
2019年8月15日,被告一向原告申请借款人民币9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7日,利率5.225%,逾期罚息利
率为合同借款利率上浮50%即7.8375%,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随本清。同时,被告一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肇嘉滨
路979号1-2层的房地产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被告二为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向
原告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原告按约于2019年8月15日放款。2020年8月6日,双方签订《展期合同》,约定上述借款展期,展期后
到期
日为2021年2月8日,利率为固定利率,自展期日始,按一年期LPR加0.9个百分点计。逾期罚息利率、复利以展期合同利率为基础
,按原合同约定规则即上浮50%计算。被告一、被告二承诺对该笔贷款的展期知晓,并同意继续提供担保。展期合同到期后,被告至
今未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等款项。
(二)主要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900万元;
2、判令被告一支付计至2021年2月8日利息1,307,261.25元、计至2023年1月31日逾期利息1,286,062.50元、利息复利26,341.14
元、逾期利息复利52,942.91元及自2023年2月1日起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息逾期利息11,593,323.75元为基数,按
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上浮50%即7.125%计算);
3、如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要求依法处置被告名下位于上海市肇嘉浜路979号1-2层的抵押物并由原告优先受偿
;
4、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一、二项暂共计11,862,607.80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遵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信息均以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3-06-07/600122_20230607_J07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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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3 00:00│*ST宏图(600122):关于预重整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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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2 月 15 日,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宏图高科”)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南京中院”)下达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南京溪石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溪石”)向南京中院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被债权人申
请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03)。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实施预重整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预重整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2 年 4 月 1 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决定书》[(2022)苏 01破申 4 号],南京中院同意公司先行启动为期 6 个月预重整
工作,并指定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与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联合管理人,组织开展预重整指导工作,
详见公司于2022 年 4 月 2 日、4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法院同意公司启动预重整的公告》和《关于法院同意公司启动预重整的补充
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06、007)。
2022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发布《关于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10),请公司债权人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前向预重整管理人申报债权。
2022 年 10 月 1 日,公司发布《关于预重整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57),公司预重整期限延长至南京中院就公
司重整申请作出裁定之日止。
2023 年 6 月 2 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民事裁定书》[(2022)苏 01 破申 4 号]:南京溪石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向南京
中院申请撤回对宏图高科提出破产重整的申请,南京中院准许南京溪石撤回对宏图高科的破产重整申请。
二、公司董事会对于法院裁定结果的意见
公司股票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因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人民币 1 元,已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2.1 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类退市情形,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起停牌,
目前正按照相关规则的要求办理退市工作。公司董事会接受本次法院关于准许南京溪石撤回对宏图高科破产重整申请的裁定,并努力
做好从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的工作,配合好在册股东相关程序处理。鉴于在预重整期间,公司已做出详细重整方案,此次因退市影响
使得部分方案条件发生变化,公司接下来将按新的条件调整重整方案,适时继续推进破产重整工作。
三、风险提示
1、截至 2023 年 5 月 26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人民币 1 元,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9.2.1 条第
一款规定的交易类退市情形,公司股票自 2023 年 5 月 29 日开市起停牌,详见公司 2023 年 5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可
能被终止上市暨停牌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58)。
2、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和公司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立案。2023年 4 月 1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
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根据《告知书》认定情况,公司将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9.5.2 条(四)
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详见公司 2023 年 4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2)。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正式处
罚决定,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2022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22 年度内部控
制被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全资子公司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三胞”)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民事裁
定书》,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3-014)。法院裁定受理宏图
三胞债权人对其破产清算的申请并指定管理人,该事项导致公司丧失对宏图三胞的控制权,宏图三胞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
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宏图三胞破产清算的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影响以其破产清算执行结果和会计师审
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遵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信息均
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3-06-03/600122_20230603_3R5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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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7 00:00│*ST宏图(600122):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暨停牌的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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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3 年 5 月 26 日,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收盘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人民币 1
元,已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2.1 条第一款规定的
交易类退市情形。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自 2023 年 5 月 29日开市起停牌。上海证券交易(以下简称“上交所”)将
在公司触及交易类退市情形之后 5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上
市的事先告知书。上交所将自公司触及交易类退市情形之日后 15
个交易日内,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公司向上交所申请听证的,自上交所收到公司听
证申请至听证程序结束期间不计入前述期限。上交所在公告上市公司股
票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6.1 条第二款的规定,交易类强制退市
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敬请广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2.1 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 1 元,公司
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截至 2023 年 5 月 26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人民币 1 元,触及前述《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交易类退市情形。
二、公司股票停牌安排及终止上市决定
1、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2.6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自 2023年 5 月 29 日开市起停牌。上交所将在公司触及交易类退市
情形之后 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
2、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2.7 条的规定,上交所将自公司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9.2.1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日后 15
个交易日内,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公司向上交所申请听证的,自上交所收到公司听证申
请至听证程序结束期间不计入前述期限。
3、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2.9 条的规定,上交所在公告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4、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1.15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后,应当聘请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在
上交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让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
票在摘牌之日起 45 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公司未聘请证券公司或者无证券公司接受其聘请的,上交所可以为其临时指定。
5、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6.1 条第二款的规定,交易类强制退市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三、历次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0.99 元/股,首次低于人民币 1 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2.3 条第一款的规
定,首次出现股票收盘价低于人民币 1 元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7)。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2.3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 1 次,直至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 1 元
的情形消除或者上交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
二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44),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三次风险提示
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45),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四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
编号:临 2023-048),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五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
3-049),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六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50),于
2023 年 5 月 20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七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52),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八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53),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披露了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九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54),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
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十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56),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
上市的第十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57)。本公告为公司可能触发交易类强制退市的第十二次风险提示公告。
四、其他事项及风险提示
1、提示各主体及时办理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者或托管券商等市场主体在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前及时了结股票质
押式回购、约定购回、融资融券、转融通、沪股通等业务;(2)对于自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后至进入退市板块办理股份登记、挂牌
期间到期的司法冻结业务,建议有权机关在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前通过原协助执行渠道提前办理续冻手续。
2、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和公司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立案。2023年 4 月 1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
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根据《告知书》认定情况,公司将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9.5.2 条(四)
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详见公司 2023 年 4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2)。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正式
处罚决定,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根据正式的处罚决定书,公司可能触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3、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5.2 条、9.5.5 条的规定,鉴于公司根据上述《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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