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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08(XD新湖中)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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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600208 新湖中宝 更新日期:2024-04-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18 00:00│新湖中宝(600208):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联营公司浙江宏华百锦千印家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锦千印”) 担保金额:为百锦千印提供担保金额 1.2亿元。截至目前,公司已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合计 227.68 亿元(不包含对发行美 元债券提供的跨境担保),其中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间的担保余额合计 163.51亿元。 无逾期对外担保 本次担保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担保事项的进展 一、担保进展情况 (一)为满足联营公司日常经营发展需要,2024年4月16日,公司与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州分行签订了《银团贷款保证合同》,为联营公司百锦千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本金金额1.2亿元。 (二)本次担保已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拟对子公司提供 担保,其中对控股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不超过 265亿元,对合营和联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合营和联营 公司)担保余额不超过 20亿元(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3-033、2023-041)。 本次担保均发生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履行其他决策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百锦千印成立于2021年10月,由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嘉澎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利勇、王利贤、王利 春分别持股35%、30%、15%、10%、10%;法定代表人:王利勇;注册资本: 1.5亿元;注册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夹浦镇长兴经济开发区城北工业功能区。 经营范围:新材料技术研发;服饰研发;面料纺织加工;面料印染加工;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服装辅料制造;服装制造;服装 辅料销售;针纺织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百锦千印资产总额1.46亿元,负债总额 0.07亿元,净资产1.39亿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0亿元,实现净 利润-0.0013亿元。 百锦千印系本公司联营公司,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 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担 被 债权人 担保 实际发 担 审 本 融 保证期间 是 担保内容 保 担 金 生 保 议 次 资 否 方 保 额 日期 方 的 担 期 有 方 式 担 保 限 反 保 后 担 额 的 保 度 担 保 余 额 本 百 湖州银 1.2 2024/4 连 0 1. 5 本合同保证 否 贷款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12000 万元] 公 锦 行股份 【注 /16 带 2 年 期间为 (金额大写人民币[壹亿贰 司 千 有限公 】 责 自本合同生 仟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 印 司长兴 任 效之日 ,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 支行、 保 起至融资文 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 北京银 证 件项下 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 行股份 担 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 有限公 保 任何及/或 )、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 司杭州 全部债 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分行 务履行期限 、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 届满之 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 日起三年。 、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 等)。 注:1、主债权贷款本金为4亿元,本公司按股权比例30%提供担保;2、本次担保存在额度调剂,百锦千印的担保额度从0亿元调 整到1.2亿元,额度从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联营公司上饶伟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调出1.2亿元,上饶伟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担保 额度从10亿元调整到8.8亿元,其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8.3453亿元。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联营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公司利益,为支持公司项目开发建设,是在对联营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 险等各方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经过谨慎研究后作出的决定。担保贷款用于联营公司项目开发及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 经营能力,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 提供 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为352.5亿元(不包含对发行美元债券提供的跨境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比例为85.64%;公司已签署担保合同且尚在履行中的担保金额为227.6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5.32%,其中 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间的担保余额合计163.51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9.73%。无逾期对外担保。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8/600208_20240418_TVC6.pdf ─────────┬──────────────────────────────────────────────── 2024-04-16 00:00│新湖中宝(600208):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进展公告 ─────────┴──────────────────────────────────────────────── 公司于 2024年 4月 15日收到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集团”)送达公司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过户登记确认书》,主要过户事宜如下: 一、协议转让情况 2024年 1月 8日,公司控股股东新湖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力”)与衢州智宝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衢州智宝”)签署了《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 ),新湖集团、恒兴力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衢州智宝分别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1,358,206,250 股和 209,991,540 股的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股份,合计转让股份数为 1,568,197,79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 18.43%)(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4-004号)。 2024年3月22日,新湖集团、恒兴力与衢州智宝签署了《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就原协议项 下标的股份分批过户、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节奏等事项进行补充约定(详见公司公告:临2024-014号)。 2024年4月7日,新湖集团、恒兴力与衢州智宝签署了《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二》,修订了原协 议生效条件(详见公司公告:临2024-017号)。 二、过户完成情况 2024 年 4 月 15 日,新湖集团、衢州智宝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股份协议转让 第一批次600,000,000 股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7.05%)已办理完毕,过户日期为 4月 12日。 本批次股份协议转让过户完成前后,新湖集团与衢州智宝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名称/姓名 本批次变动前 本批次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 本的比 本的比 例(%) 例(%)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 1,926,975,870 22.65 1,326,975,870 15.60 司 衢州智宝企业管理合伙企 0 0 600,000,000 7.05 业(有限合伙)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剩余两批次暂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6/600208_20240416_6E25.pdf ─────────┬──────────────────────────────────────────────── 2024-04-13 00:00│新湖中宝(600208):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公告 ─────────┴──────────────────────────────────────────────── 新湖中宝(600208):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公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3/600208_20240413_HCY2.pdf ─────────┬──────────────────────────────────────────────── 2024-04-09 00:00│新湖中宝(600208):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 4月 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西溪路 128号新湖商务大厦 11 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4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959,565,44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21.2556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林俊波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 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7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人; 3、董事会秘书虞迪锋先生出席会议;财务总监潘孝娜女士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928,355,141 96.7474 30,434,001 3.1716 776,300 0.081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1 《关于为控股股东 56,42 64.384 30,43 34.729 776,3 0.886 提供担保的议案》 0,841 4 4,001 6 00 0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恒兴力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黄伟、林俊波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章佳平、姚芳苹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 为合法、有效。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09/600208_20240409_E6W4.pdf ─────────┬──────────────────────────────────────────────── 2024-04-09 00:00│新湖中宝(600208):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新湖中宝(600208):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09/600208_20240409_ULK4.pdf ─────────┬──────────────────────────────────────────────── 2024-04-08 00:00│新湖中宝(600208):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进展暨签署补充协议二的公告 ─────────┴──────────────────────────────────────────────── 一、原协议签署情况 2024年 1月 8日,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恒兴力”)与衢州智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衢州智宝”)签署了《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 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或“《股份转让协议》”),新湖集团、恒兴力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衢州智宝分别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1,358,206,250股和 209,991,540股的无限售条件 A股流通股股份,合计转让股份数为 1,568,197,790 股(占本公 司总股本 18.43%)(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4-004号)。 2024年3月22日,新湖集团、恒兴力与衢州智宝于2024年3月22日签署了《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 》(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就原协议项下标的股份分批过户、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节奏等事项进行补充约定(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4-014号)。 二、补充协议二内容 公司于2024年4月7日收到新湖集团的通知,为进一步符合相关部门监管要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 办理指引(2021年修订)》《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新湖集团、恒兴力与衢州智宝于2024年4月7日签署了《 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二》,协议内容如下: 原协议之 9.1 条“本协议自各方签署(签约一方为自然人的,则签字;签约一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加盖公章)后成立并于 以下事项完成之日起生效: (1) 本次交易获得受让方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经相关国资监管部门审批通过; (2) 本次交易获得其他主管部门(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审批同意(如需)。” 修改为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签约一方为自然人的,则签字;签约一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加盖公章)后成立并于以下事项完成之日 起生效: (1) 本次交易获得受让方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2) 本次交易获得其他主管部门(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审批同意(如需)。” 本次权益变动已提交相关部门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后方能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权益变动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 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08/600208_20240408_8JUX.pdf ─────────┬──────────────────────────────────────────────── 2024-03-30 00:00│新湖中宝(600208):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 新湖中宝(600208):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30/600208_20240330_15ZY.pdf ─────────┬──────────────────────────────────────────────── 2024-03-29 00:00│新湖中宝(600208):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 新湖中宝(600208):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9/600208_20240329_4E81.pdf ─────────┬──────────────────────────────────────────────── 2024-03-29 00:00│新湖中宝(600208):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和质押公告 ─────────┴──────────────────────────────────────────────── 新湖中宝(600208):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和质押公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9/600208_20240329_Z4YK.pdf ─────────┬──────────────────────────────────────────────── 2024-03-23 00:00│新湖中宝(600208):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进展暨签署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的公告 ─────────┴──────────────────────────────────────────────── 一、原协议签署情况 2024年 1月 8日,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恒兴力”)与衢州智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衢州智宝”)签署了《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 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或“《股份转让协议》”),新湖集团、恒兴力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衢州智宝分别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1,358,206,25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 15.96%)和 209,991,54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 2.47%)的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 股股份,合计转让股份数为 1,568,197,79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 18.43%),转让价格为 1.9170元/股(未低于协议签署日前一日公司 股票收盘价的 9折),转让价款合计现金人民币 3,006,235,163.43 元,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股份 转让协议>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04号)及新湖集团、衢州智宝提交的《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补充协议内容 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收到新湖集团的通知,新湖集团、恒兴力与衢州智宝于2024年3月22日签署了《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之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就原协议项下标的股份分批过户、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节奏等事项进行补 充约定。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标的股份执行分批次过户 1.1 标的股份将具体分成下列三批次进行股份过户等执行工作: 标的股 每一批次股份总数 每一次批次股份对应的转让方所持股份数 份项下 股份的 具体过 股数(股) 股比 转让方一(新湖集团) 转让方二(恒兴力) 户批次 股数(股) 股比 股数(股) 股比 第一批 600,000,000 7.05% 600,000,000 7.05% / / 次股份 第二批 530,000,000 6.23% 530,000,000 6.23% / / 次股份 第三批 438,197,790 5.15% 228,206,250 2.68% 209,991,540 2.47% 次股份 合计 1,568,197,790 18.43% 1,358,206,250 15.96% 209,991,540 2.47%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交所和结算公司规范要求的情形下,结合标的股份解质押进展等实际情况,经各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可调整上述每一批次过户的具体股份数量和相应每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的具体金额。 1.2 合规性确认 自原协议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各方应尽快向上交所提交材料,申请办理标的股份项下每一批次股份转让合规性的审核确认意见 ;特别地,自原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月内,各方应当向上交所提交材料,申请第一批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审核确认意见。 (二)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2.1 在原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生效并持续有效、转让方未违反原协议第五条“目标公司过渡期安排”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 全部获得满足或被受让方豁免的前提下,受让方分三期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 第一期支付:在标的股份项下第一批次股份过户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一支付1,150,200,000.00元; 第二期支付:在转让方完成标的股份项下第二批次股份过户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一支付1,016,010,000.00元; 第三期支付:在转让方完成标的股份项下第三批次股份过户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合计支付840,025,163.43元(其中向 转让方一支付437,471,381.25元, 向转让方二支付402,553,782.18元)。 2.2 先决条件 转让方保证截至本补充协议签署日,(a)目标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不存在其等已签署的现行有效的各项合同之重大违约;(b)就 本次交易已取得相关方的书面同意文件(如需)、或出具的就本次交易对目标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造成的影响予以认可的书面文件或履行 必要的书面通知程序、或由转让方明确如未履行前述前置程序不会对本次交易、目标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造成实质不利影响,以保证本 次交易顺利完成。 (三)本次股份转让后公司治理有关事项 3.1 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继续保持稳定 本次股份转让后,目标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将继续保持稳定,不发生重大变更;如目标公司需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续 /改/补等选举、聘任的工作,均应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运行和合规管理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依法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3.2 财务副总的推荐和聘任 自本次股份转让项下的标的股份开始办理过户手续且受让方根据本补充协议之约定已支付对应批次转让价款的,则自受让方及其 关联方对目标公司持股比例等于或大于20%起,受让方有权向目标公司董事会推荐一名具备任职资格和丰富行业经验的副总裁候选人 负责目标公司财务监督工作(简称“财务副总”)。 (四)其他 4.1 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署(签约一方为自然人的,则签字;签约一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加盖公章)后成立,并于以下事项 完成后生效: (1)本次补充协议获得受让方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2)原协议生效。 4.2 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协议终止时本补充协议同时终止。 4.3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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