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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42(中昌数据)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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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600242 退市中昌 更新日期:2023-06-28◇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3-06-27 00:00│退市中昌(600242):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3 司 冻 0620-2 号)以及北京金融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京 74执 311号),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盛宏业”)所持有的 41,8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被轮候冻结。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债务违约情况,且涉及多起债务纠纷、重大诉讼,因债务违约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股份冻结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股份被轮候冻结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是否 冻结股 占公 冻结股 冻结 冻结 冻结 冻结 为控 份数量 司总 份是否 起始日 终止日 申请人 原因 股股 股本 为限售 东 比例 股 上海三盛宏业投 是 41,800, 9.15% 否 2023年 36个月, 渤海银行股 质押式 资(集团)有限 000 6月 20 自转为正 份有限公司 证券回 责任公司 日 式冻结之 北京分行 购纠纷 日起计算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累计被冻结股份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持股总数(股) 持股比例(%) 累计被司法 被冻结股份占持股 冻结股数 总数比例(%) 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 41,800,000 9.15% 41,800,000 100.00% 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原因 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建铭、陈艳红、三盛宏业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2023)京 74执 31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办案需要,北京金融法院请中登公司协助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三盛宏业持有的公司 41,800,000 股股份。 三、股东债务情况、股份被冻结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债务违约情况,且涉及多起债务纠纷、重大诉讼,因债务违约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二)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性,控股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 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未对公司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未来,若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处置,可 能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3-06-27/600242_20230627_0E9M.pdf ─────────┬──────────────────────────────────────────────── 2023-06-27 00:00│退市中昌(600242):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2023]1 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厉群南、薛玮佳 依据 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年《证券法》)和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昌数据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 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昌数据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厉群南、薛玮佳提交 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昌数据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昌数据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盛宏业)是中昌数据的控股股东,构成中昌数据关联方。中昌数据在 2019 年 年度报告中,披露从三盛宏业拆入金额 19,951,645.43 元,但实际拆入金额为 1,028,351,008.71 元。中昌数据未按规定在 2019年 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二、中昌数据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 2020年 1月,中昌数据的子公司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钰昌)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三 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其与银码正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码正达)、北京君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言信 息)、北京亿美和信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亿美和信)、博雅等 28 名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等系列协议,返还上海钰 昌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约 6.26亿元及利息,北京市三中院于 2020年 1月 17日立案。其后,上海钰昌变更诉讼请求,撤销对其中 24 名被告的起诉,要求银码正达、君言信息、亿美和信、博雅等 4名被告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等系列协议,支付业绩补偿金 6.3 8 亿元。中昌数据迟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才公告相关诉讼事项。2021年 2月 7日,上海钰昌向北京市三中院提出撤诉申请,2021 年 2月 20日,北京市三中院作出民事裁定,准许上海钰昌撤诉。2021 年 3 月,上海钰昌对银码正达、君言信息、亿美和信、博雅 就上述股权转让纠纷重新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二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银码正达、君言信息、亿美和 信支付补偿金 6.38 亿元及利息等,博雅承担连带责任。上海市二中院于 2021 年 3 月 8日立案,中昌数据迟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才公告披露相关诉讼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记账凭证、银行账户资料、诉讼文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昌数据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中昌数据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的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 十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第十二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厉群南作为中昌数据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全面管理公司事务,且知 悉重大诉讼发生及进展,是中昌数据上述未按规定披露、未及时披露相关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薛玮佳作为中昌数据时任董 事、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未勤勉尽责,是中昌数据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厉群南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其一,关于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仅是采用全额确认法或净额确认法披露的口径差异,不构成 违法行为。其二,关于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因涉案金额巨大、被告众多、新冠疫情等原因,法院送达工作进度缓慢,迟迟未送达立 案告知书,加之案件管辖多次变动,无法准确披露,公司未及时披露无主观故意,也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不构成违法行为。综上, 请求查明事实,酌情处理。 薛玮佳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其一,按照年度报告格式准则的规定,关联方债权债务往来未明确要求将本期借方发生额和贷方 发生额均进行披露,同一关联方披露发生额净额不会形成误导性陈述。如果只披露拆入金额,不提及拆出金额,更容易对投资者形成 误导。同时,企业年报编制的基础为审定后的审计报告,相关事项的披露与审计报告保持一致。其二,本人积极跟进审计现场业务, 协调各项审计工作,及时与交易所和监管部门沟通,已勤勉尽责。综上,请求查明事实,酌情处理。 我局认为,第一,《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第四十条第 四项规定,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或担保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成原因,债权债务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期末余额,及其 对公司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第十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 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交易的金额。同时,中昌数据在 2019 年年报“关联方资金拆借”部分 ,已列明从“拆入”和“拆出”两个角度披露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拆借情况。因此,中昌数据以净额法列示当期资金拆借情况代 替当期资金拆入发生额,金额相差巨大,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本案应当披露的重大诉讼由上海钰昌向法院提起,其作为原告,在起诉后持续参与诉讼活动,厉群南作为中昌数据时任董 事长、总经理和代董事会秘书,知悉重大诉讼发生和进展情况。诉讼本身存在的特殊情况、司法机关工作进度、案件管辖、无法准确 披露等不能免除上市公司应当履行的及时披露义务。 第三,薛玮佳作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积极跟进审计现场业务,协调各项审计工作等,不能表明已就关联交易披露 事项勤勉尽责。 综上,我局对厉群南、薛玮佳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对中昌数据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二、对厉群南给予警告,并处以 50万元罚款; 三、对薛玮佳给予警告,并处以 50万元罚款。 对中昌数据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 越新旧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二、对厉群南给予警告,并处以 2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我局决定: 一、对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二、对厉群南给予警告,并处以 70万元罚款; 三、对薛玮佳给予警告,并处以 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3-06-27/600242_20230627_CAQ1.pdf ─────────┬──────────────────────────────────────────────── 2023-06-21 00:00│退市中昌(600242):关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的公告 ─────────┴────────────────────────────────────────────────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为 2023 年 5 月 31 日,截至 2023 年 6月 20日,公司股票已于退市整理期交易满 15个交 易日,退市整理期已结束。 公司股票将于 2023年 6月 29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暨摘牌。 根据相关规定,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将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关于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办理股份确权、登记 和托管的手续及具体安排,公司将另行公告,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在聘请主办券商后,主办券商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的确权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12 号《关于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证券种类、简称、代码、终止上市决定日期 1、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2、证券代码:600242 3、证券简称:退市中昌 4、终止上市决定日期:2023年 5月 23 日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因 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21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公司股票自 2022 年 5月 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3 年 4 月 29 日,公司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 1 亿元,20 22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情形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1条规定的股票 终止上市情形。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4 条的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本所决定终 止公司股票上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6.1 条、第 9.6.2 条、第 9.6.4 条和第 9.6.10条等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第 3.3.13 条等规定,自本所公告本决定之日后 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 整理期为 15 个交易日,首个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其他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 10%。本所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 5个交易日内,对公司 股票予以摘牌,股票终止上市。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5 条的规定,公司应当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 让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 45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三、退市整理期已结束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为2023年 5月 31日,截至 2023年 6月 20日,公司股票 已于退市整理期交易满 15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已结束。 四、终止上市暨摘牌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 2023年 6月 29日对公司股票 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五、终止上市后相关后续事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5 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挂牌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 45 个交易日内可以挂牌转让。现将股票摘牌 后转入股转系统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股转系统进行股份转让。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 》的相关规定,股东需在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办理股份确权登记,其股份方可在股转系统进行挂牌转让。截至目前,公司尚未聘请主 办券商,公司将尽快聘请主办券商为公司股票转让业务提供专业服务。 六、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1、联系人:公司证券部 2、联系电话:13641926649 3、电子信箱:investor@zhongchangdata.com 4、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 978 号 11楼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3-06-21/600242_20230621_NWUM.pdf ─────────┬──────────────────────────────────────────────── 2023-06-20 00:00│退市中昌(600242):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第八次风险提示公告 ─────────┴────────────────────────────────────────────────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为 2023年 5月 31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 2023年 6月 20 日。 退市整理期届满后 5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公司股票将在退市整理期交易 15 个交易日,截至 2023 年 6 月 20 日已交易 15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将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 者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退市整理期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每个交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为 10%。 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特别提示: 1、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或托管券商等市场主体在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前及时了结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融资融券、转融 通、沪股通等业务; 2、对于自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后至进入退市板块办理股份登记、挂牌期间期的司法冻结业务,建议有权机关在股票终止上市日 前通过原协助执行渠道提前办理续冻手续。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12 号《关于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3年 5月 31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现将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1、证券代码:600242 2、证券简称:退市中昌 3、涨跌幅限制: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每日涨跌幅限制为 10% 二、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起始日及交易期限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 2023年 5月 31日,退市整理期为15 个交易日。如不考虑全天停牌因素,预计最后交 易日为 2023 年 6 月 20 日,如证券交易日期出现调整,公司退市整理期最后交易日期随之顺延。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 停牌,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预计的最后交易日期将顺延。全天停牌天数累计不超过五个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交易,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每日涨跌幅限制为 10%。退 市整理期届满后 5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期股票的,应当具备 2 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且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 账户内资产的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日均(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在人民币 50万元以上。不符合以上规定的 个人投资者,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三、退市整理期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安排 公司将于退市整理期交易首日,发布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风险提示公告;在退市整理期前 10 个交 易日内每 5 个交易日发布 1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在退市整理期最后 5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1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 风险提示公告。 四、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6.11 条的相关规定,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 宜。 五、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或托管券商等市场主体在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前及时了结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融资融券、转融通、 沪股通等业务;对于自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后至进入退市板块办理股份登记、挂牌期间到期的司法冻结业务,建议有权机关在股票终 止上市日前通过原协助执行渠道提前办理续冻手续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 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3-06-20/600242_20230620_SYMM.pdf ─────────┬──────────────────────────────────────────────── 2023-06-17 00:00│退市中昌(600242):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第七次风险提示公告 ─────────┴────────────────────────────────────────────────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为 2023年 5月 31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 2023年 6月 20 日。 退市整理期届满后 5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公司股票将在退市整理期交易 15 个交易日,截至 2023 年 6 月 19 日已交易 14 个交易日,剩余 1 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将被 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退市整理期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每个交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为 10%。 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特别提示: 1、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或托管券商等市场主体在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前及时了结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融资融券、转融 通、沪股通等业务; 2、对于自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后至进入退市板块办理股份登记、挂牌期间期的司法冻结业务,建议有权机关在股票终止上市日 前通过原协助执行渠道提前办理续冻手续。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12 号《关于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3年 5月 31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现将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1、证券代码:600242 2、证券简称:退市中昌 3、涨跌幅限制: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每日涨跌幅限制为 10% 二、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起始日及交易期限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 2023年 5月 31日,退市整理期为15 个交易日。如不考虑全天停牌因素,预计最后交 易日为 2023 年 6 月 20 日,如证券交易日期出现调整,公司退市整理期最后交易日期随之顺延。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 停牌,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预计的最后交易日期将顺延。全天停牌天数累计不超过五个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交易,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每日涨跌幅限制为 10%。退 市整理期届满后 5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期股票的,应当具备 2 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且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 账户内资产的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日均(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在人民币 50万元以上。不符合以上规定的 个人投资者,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三、退市整理期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安排 公司将于退市整理期交易首日,发布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风险提示公告;在退市整理期前 10 个交 易日内每 5 个交易日发布 1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在退市整理期最后 5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1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 风险提示公告。 四、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6.11 条的相关规定,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 宜。 五、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或托管券商等市场主体在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前及时了结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融资融券、转融通、 沪股通等业务;对于自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后至进入退市板块办理股份登记、挂牌期间到期的司法冻结业务,建议有权机关在股票终 止上市日前通过原协助执行渠道提前办理续冻手续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 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3-06-17/600242_20230617_43YX.pdf ─────────┬──────────────────────────────────────────────── 2023-06-16 00:00│退市中昌(600242):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第六次风险提示公告 ─────────┴────────────────────────────────────────────────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为 2023年 5月 31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 2023年 6月 20 日。 退市整理期届满后 5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公司股票将在退市整理期交易 15 个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日(2023 年 6 月16日)已交易 13个交易日,剩余 2个交易日,交易 期满将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退市整理期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每个交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为 10%。 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特别提示: 1、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或托管券商等市场主体在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前及时了结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融资融券、转融 通、沪股通等业务; 2、对于自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后至进入退市板块办理股份登记、挂牌期间期的司法冻结业务,建议有权机关在股票终止上市日 前通过原协助执行渠道提前办理续冻手续。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12 号《关于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3年 5月 31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现将公司股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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